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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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香港是國際性銀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全球最大的100家銀行,近70家在香港開展業務。
- 截至2008年底為止,香港共有200家認可銀行機構以及71家代表辦事處。
- 香港是亞洲第三大銀團貸款中心。
- 香港作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於市場透明度高、對金融機構披露要求嚴格和審慎監管。
- 倫敦金融城於2009年3月發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中,香港排名第四。
- 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下,香港銀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從2009年7月開始,香港銀行獲准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 根據CEPA補充協議六,由2009年10月開始,若香港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業界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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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機構數目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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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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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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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牌照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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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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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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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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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代表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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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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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人數 (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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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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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數據月報》、香港政府統計處《就業、空缺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
服務提供者
香港銀行體系的特點是實行三級制,即由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類銀行機構組成。這些銀行機構均獲授權接受公眾存款。
三級銀行機構按不同的規定營運,只有持牌銀行和有限制牌照銀行才可稱為銀行。截至2009年6月底止,全港共有144家持牌銀行、26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和28家接受存款公司。這些認可機構共經營約1,387家分行,組成龐大網絡。此外,還有71家海外銀行在香港設立代表辦事處。
服務範圍
銀行是亞洲區內籌集資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銀行業的重要性不單可從其龐大規模反映出來,更重要的是其在區內所處的地位舉足輕重。香港的完善銀行體系,令其服務可遠遠超出香港本土,發揮重要作用。很多香港銀行亦於亞洲其他地區如中國內地營運。
香港是亞洲第三大的銀團貸款中心,銀行業在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2009年上半年的貸款總額達42.8億美元,僅次於澳洲及台灣,兩者貸款總額分別達67.34億及64.20億美元。
截至2009年7月底,香港外匯儲備資產達2,198億美元,全球排名第七。2008年底,香港人均外匯儲備資產約26,000美元。
根據倫敦金融城於2009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香港名列第四位,緊隨倫敦、紐約及新加坡之後。
香港人民幣業務
另一方面,由2004年初起,香港銀行獲准在香港開辦個人人民幣業務,包括人民幣存款、匯款、兌換及人民幣銀行卡等。本港的人民幣存款由2004年的120億元人民幣上升至2009年6月底的540億元人民幣。
香港於2007年6月推出人民幣實時支付結算系統,以支援以人民幣計價的業務擴展。實時支付結算系統於2008年每日平均處理1,270宗交易(總值6.1億元人民幣)。2008年,以外匯交易同步交收方式交收的人民幣交易額達850億元人民幣。
內地金融機構經批准可於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國家開發銀行率先於2007年7月來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票面年利率3厘,年期兩年,總值50億元人民幣。
內地亦准許香港銀行的內地分行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香港匯豐銀行率先於2009年6月在香港發行10億元人民幣債券,主要銷售對象為機構投資者。
截至2009年7月底,香港及內地共7家銀行已於香港發行總值240億元人民幣債券。
自2009年7月起,香港銀行獲准為其客戶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這項安排可減少匯兌風險及交易成本。香港銀行亦可把人民幣服務範圍由個人客戶擴展至企業客戶。
截至2009年6月為止,香港共有40家持牌銀行參與人民幣業務,存款總額為540億元人民幣。
服務輸出
香港銀行業屬高度外向型。2007年投資銀行服務輸出總值達9.34億港元,較2006年的5.31億港元急升76%。中國內地是香港銀行服務最大的輸出市場。
內地銀行業對外開放
中國於2001年12月成為世貿成員國,就銀行及金融服務業作出的承諾已於2006年前分階段全面履行。中國政府按照入世承諾,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由2006年12月起生效,主要規定如下:
- 外國銀行可單獨出資或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申請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
- 外國金融機構可與中國的公司或企業共同出資,申請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 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有關的規定條件,包括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 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可經營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包括零售銀行業務,如吸收公眾存款及從事銀行卡業務等。
現時,中國及外國銀行受統一監管機制管轄,可在同一市場環境及相同監管規例下互相直接競爭。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香港銀行業是根據CEPA得以大大受惠的行業之一。在CEPA下,香港銀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
1.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未能受惠於CEPA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為200億美元。
2.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又或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均毋須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3.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應:
‧ 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 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由內地單家分行考核改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4. 香港銀行申請到內地中西部、東北部及廣東省開設分行,可獲優先處理。雖然實際處理時間將視乎每宗個案的複雜程度而異,但這項措施有助香港銀行加快進入內地這些區域。
5. 根據CEPA補充協議六,由2009年10月開始,若香港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CEPA放寬市場准入限制,不單讓首次進入內地市場的香港銀行受惠,已在內地經營的香港銀行也可獲益。截至2009年7月底為止,9家香港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不包括保險及證券)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設於中國內地的外資銀行
截至2008年12月底,共有14家香港註冊銀行於內地開展業務,其中7家將內地分行重組,成為在內地註冊的附屬銀行,另一家香港銀行則已收購一家內地銀行。8家香港銀行的內地附屬銀行中,7家獲准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向內地居民提供服務。截至2008年底,上述14家本港註冊銀行於內地經營超過200家分行及支行。
截至2009年5月為止,共有26家外資銀行於內地註冊成立。於內地註冊成立的外資銀行經監管部門批准,可向內地居民提供多項銀行服務。已於內地註冊成立的香港銀行包括滙豐銀行、東亞銀行、渣打銀行及永亨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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