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 香港是國際性銀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
- 全球最大的100家銀行,近70家在香港開展業務。
- 截至2012年2月底為止,香港共有198家認可銀行機構以及60家代表辦事處。
- 香港作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於市場透明度高、對金融機構披露要求嚴格和審慎監管。
- 倫敦金融城於2011年9月發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中,香港排名第三。
-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金融發展報告2011,香港在金融發展指數的排名躍居首位。這是指數編製以來,香港的排名首次超越倫敦及紐約。
- 香港憑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計劃及相關金融活動,已躋身為舉足輕重的人民幣離岸中心。
業界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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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機構數目 (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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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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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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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牌照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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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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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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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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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代表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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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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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人數 (2011年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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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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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數據月報》、香港政府統計處《就業及空缺按季統計報告》
服務提供者
香港銀行體系的特點是實行三級制,即由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類銀行機構組成。這些銀行機構均獲授權接受公眾存款。
三級銀行機構按不同的規定營運,只有持牌銀行和有限制牌照銀行才可稱為銀行。截至2012年2月底為止,全港共有153家持牌銀行、20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和25家接受存款公司。此外,還有60家海外銀行在香港設立代表辦事處。
服務範圍
銀行是亞洲區內籌集資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銀行業的重要性不單可從其龐大規模反映出來,更重要的是其在區內所處的地位舉足輕重。香港的完善銀行體系,令其服務可遠遠超出香港本土,發揮重要作用。很多香港銀行亦於亞洲其他地區如中國內地營運。
根據倫敦金融城於2011年9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香港名列第三位,緊隨倫敦及紐約之後。
世界經濟論壇編撰的金融發展報告2011指出,香港的金融發展已超越美國、英國及新加坡,躍居首位。香港是首個亞洲金融中心位列金融發展指數首位,主要因為香港在首次公開招股活動及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服務業有出色表現。
香港人民幣業務
另一方面,由2004年1月起,香港銀行獲准在香港開辦個人人民幣業務作為試點計劃。自此,香港的人民幣業務不斷擴張。2009年4月,中國內地宣布推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計劃,是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的一小步,但亦是重要一步。2009年7月,相關的管理辦法頒布,計劃也正式實施,指定內地城市與地區(即上海、深圳、廣州、珠海、東莞、雲南及廣西)的合資格企業,與香港及內地以外其他指定地區(即東盟國家)的對口企業進行貿易,准以人民幣結算。
2010年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就離岸人民幣業務發出指引,進一步提升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營運效率及彈性,促進企業之間的人民幣貿易及投資。
2010年6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計劃擴展至內地20個省市以及內地以外任何地區。2011年8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有重大突破,地域限制進一步放寬,涵蓋所有中國內地進口商及逾6萬家獲授權的中國內地出口商與世界其他地區進行的貿易往來。因此,有更多合資格的內地企業能以人民幣為貨品及服務貿易進行結算。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計劃及相關的便利措施帶來很多好處,讓貿易商可以使用各類人民幣服務(如信用狀、打包貸款、進口發票融資、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及保付代理)以減低人民幣貿易的交易成本,並可離岸兌換人民幣,以及離岸接收及儲存人民幣貿易款項。
過去數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日受歡迎,外國貿易商與中國內地企業進行貿易時,越來越多選用人民幣結算。2011年首3季,中國內地的對外貿易約有9%以人民幣結算,顯示人民幣作為貿易結算貨幣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香港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自2009年7月起,以人民幣作結算貨幣的貿易累計金額中,約八成由香港處理。根據金管局提供的數據,由計劃實施至2011年底為止,相關的跨境匯款金額共2.3萬億元人民幣。香港的人民幣業務急速擴張。自2009年7月以來,香港的人民幣存款有十倍增長,於2011年底達5,890億元人民幣。
服務輸出
香港銀行業屬高度外向型。2010年投資銀行服務輸出總值達19.01億港元,較2009年的14.47億港元上升31%。中國內地是香港銀行服務最大的輸出市場。
內地銀行業對外開放
中國於2001年12月成為世貿成員國,就銀行及金融服務業作出的承諾已於2006年前分階段全面履行。中國政府按照入世承諾,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由2006年12月起生效,主要規定如下:
- 外國銀行可單獨出資或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申請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
- 外國金融機構可與中國的公司或企業共同出資,申請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 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有關的規定條件,包括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 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可經營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包括零售銀行業務,如吸收公眾存款及從事銀行卡業務等。
- 現時,中國及外國銀行受統一監管機制管轄,可在同一市場環境及相同監管規例下互相直接競爭。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香港銀行業是根據CEPA得以大大受惠的行業之一。在CEPA下,香港銀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
-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未能受惠於CEPA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為200億美元。
-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毋須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
- 必須在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 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由內地單家分行考核改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 根據CEPA補充協議六,由2009年10月開始,若香港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內地相關規定執行。
- 根據CEPA補充協議八,從2012年4月起,允許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CEPA放寬市場准入限制,不單讓首次進入內地市場的香港銀行受惠,已在內地經營的香港銀行也可獲益。截至2012年2月底為止,10家香港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不包括保險及證券)獲簽發《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設於中國內地的香港銀行
截至2010年12月底止,共有13家香港註冊銀行於內地開展業務,其中8家透過在內地註冊的附屬銀行經營。上述13家香港註冊銀行繼續擴展分行網絡,在內地透過附屬銀行或直接經營的分行及支行數目已超過300家。香港銀行體系整體資產負債表內對中國內地非銀行類客戶的貸款總額相當於1.4萬億港元,佔總資產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