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 达 成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的 产 品 增 加 17 类,总 数 达 1,465 类
- 推 行 40 项 开 放 措 施,涵 盖 28 个 服 务 领 域
- 开 放 6 个 新 商 业 领 域,允 许 香 港 居 民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金 融、会 议 和 展 览 会 等 领 域 进 行 合 作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庆 祝 成 立 10 周 年 前 夕,中 央 政 府 与 香 港 政 府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就 《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安 排 》 最 新 一 轮 开 放 措 施 ( 下 称 CEPA 第 五 阶 段 ) 达 成 协 议,由 2008 年 1 月 起 生 效。
紧 随 CEPA 第 四 阶 段 措 施1 于 2007 年 1 月 实 施 后,中 央 政 府 与 香 港 政 府 就 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开 放 措 施 达 成 协 议,涵 盖 货 物 贸 易、服 务 贸 易、贸 易 投 资 便 利、金 融 合 作 以 及 专 业 资 格 互 认。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下,由 2006 年 1 月 起,所 有 符 合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香 港 产 品 均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中 国 内 地。自 CEPA 由 2004 年 1 月 起 实 施 至 2007 年 6 月 期 间,可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 的 产 品 由 273 类 增 至 1,448 类。CEPA 第 五 阶 段 新 增 17 类 产 品,令 总 数 上 升 至 1,465 类。这 17 类 产 品 假 若 没 有 零 关 税 待 遇,适 用 关 税 率 为 4% 至 30% 不 等。
与 CEPA 第 四 阶 段 增 加 15 项 开 放 措 施、涵 盖 10 个 服 务 领 域 比 较,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开 放 范 围 更 加 广 阔,合 共 增 加 了 40 项 开 放 措 施,涵 盖 28 个 服 务 领 域,其 中 11 个 为 新 加 入 的 服 务 领 域。现 时,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单 享 有 超 越 入 世 承 诺 的 市 场 准 入,更 可 享 有 超 越 《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协 议 》 (CAFTA) 的 内 地 市 场 准 入,因 为 CEPA 第 五 阶 段 为 港 商 提 供 的 内 地 市 场 准 入,较 东 盟 服 务 提 供 者 享 有 的 市 场 准 入 更 胜 一 筹。2
在 CEPA 下,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获 准 于 全 国 各 地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而 CEPA 第 五 阶 段 更 扩 大 了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提 供 的 服 务 范 围,增 加 6 类 服 务,分 别 是 计 算 机 服 务 业、软 件 业、与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的 装 卸 搬 运、不 包 括 国 际 货 代 和 快 递 业 务 的 运 输 服 务 业、仓 储 业,以 及 仅 限 于 商 业 活 动 的 笔 译 和 口 译 服 务。这 些 新 措 施 可 进 一 步 促 进 香 港 居 民 的 创 业 精 神。
内 地 在 第 十 一 个 五 年 规 划 中 表 明,支 持 香 港 发 展 金 融 服 务 业,保 持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在 这 背 景 下,双 方 同 意 加 强 在 金 融 领 域 的 合 作。例 如,内 地 将 采 取 措 施,积 极 支 持 内 地 银 行 赴 港 开 设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业 务,以 及 为 申 请 在 广 东 省 开 设 分 行 的 香 港 银 行 设 立 特 快 通 道,并 同 意 配 合 支 持 香 港 举 办 大 型 国 际 会 议 和 展 览 会。
货 物 贸 易
最 新 发 展
根 据 由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CEPA 第 三 阶 段,内 地 同 意 对 所 有 原 产 香 港 的 产 品 给 予 零 关 税 待 遇,但 废 旧 机 电 产 品 及 医 疗 或 外 科 用 产 品、化 学 废 料、城 市 垃 圾、虎 骨 和 犀 牛 角 等 内 地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则 不 在 此 列。不 过,有 关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CEPA 的 原 产 地 规 则,方 可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至 于 尚 未 纳 入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范 围 内 的 产 品,香 港 将 会 按 本 地 生 产 商 的 要 求,每 年 与 内 地 进 行 两 次 磋 商。
由 2004 年 CEPA 开 始 实 施 至 2007 年 上 半 年,内 地 与 香 港 合 共 就 1,448 类 产 品 的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而 由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更 增 加 17 类,使 已 就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 并 因 此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入 内 地 市 场 的 产 品,由 1,448 类 增 至 1,465 类。
这 些 新 添 产 品 类 别 包 括 插 花,枝、叶 及 草,口 香 糖,含 有 磺 胺 类 的 已 配 剂 量 药 品,黑 色 印 刷 油 墨,铣 削 工 具,刀 及 刀 片,活 塞 发 动 机,起 重 机 械,视 频 信 号 录 制 或 重 放 设 备,彩 色 投 影 机,以 及 机 械 手 表。2006 年,香 港 输 往 内 地 的 上 述 17 类 本 产 产 品 总 值 仅 为 800 万 港 元。但 随 着 这 些 产 品 对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获 零 关 税 待 遇,预 料 今 后 出 口 将 不 断 扩 大。这 17 类 产 品 假 若 没 有 零 关 税 待 遇,适 用 关 税 率 为 4% 至 30% 不 等。
新 增 17 类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 的 原 产 香 港 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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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2007年
税则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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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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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实际
关税率
(%)
|
2006年香港对内地
的本产出口
(百万港元)
|
| 06039000 |
干或染色等加工濒危插花及花蕾;其他干或染色等加工的插花及花蕾 |
23
|
0
|
| 06049900 |
染色或经加工濒危枝、叶、草等;其他染色或加工的枝、叶、草等 |
10
|
0
|
| 17041000 |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
12
|
0
|
| 30049010 |
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 |
6
|
0
|
| 32151100 |
黑色印刷油墨 |
6.5
|
7.705
|
| 82077000 |
铣削工具 |
8
|
0.011
|
| 82081000 |
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 |
8
|
0.350
|
| 84073300 |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 |
10
|
0
|
| 84073410 |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 |
10
|
0
|
| 84073420 |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3,000毫升 |
10
|
0
|
| 84082010 |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 |
4-9
|
0
|
| 84264910 |
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 |
8
|
0
|
| 84264990 |
其他不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
13
|
0
|
| 85219090 |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
20
|
0
|
| 85286910 |
其他彩色的投影机 |
30
|
0
|
| 91022100 |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 |
11
|
0
|
| 91022900 |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 |
15
|
0
|
| 总计 |
不适用 |
不适用
|
8.066
|
香 港 产 品 节 省 成 本
香 港 产 品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内 地,最 立 竿 见 影 的 裨 益 是 香 港 销 往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产 品 得 以 节 省 成 本。由 2004 年 1 月 至 2007 年 6 月 期 间,根 据 CEPA 各 阶 段 协 议 签 发 的 香 港 原 产 地 证 书 共 24,174 张,涉 及 产 品 总 值 86.6 亿 港 元。纺 织 品 及 成 衣 是 最 大 的 受 惠 产 品 类 别,其 次 是 食 品 及 饮 品、药 物、塑 胶 及 塑 胶 产 品、化 工 制 品、纸 品 及 印 刷 品,以 及 染 色 剂。
获 签 发 原 产 地 证 书 的 香 港 产 品
( 截 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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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原产地证书签发数目
|
|
纺织品及成衣
|
7,189
|
|
食品及饮品
|
5,215
|
|
药物
|
3,386
|
|
塑胶及塑胶产品
|
3,316
|
|
化工制品
|
1,326
|
|
纸品及印刷品
|
1,045
|
|
染色剂
|
1,004
|
|
贱金属制品
|
982
|
|
电机及电子产品
|
386
|
|
珠宝及贵金属
|
231
|
|
钟表及其零件
|
143
|
|
眼镜、摄影及电影拍摄设备及零件
|
83
|
|
化妆品
|
40
|
|
食物残渣及动物饲料
|
20
|
|
皮革及皮毛制品
|
17
|
|
机器及机械设备
|
12
|
|
家具
|
1
|
|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
1
|
|
其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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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24,174
|
注:由 于 一 张 原 产 地 证 书 可 涵 盖 超 过 一 类 产 品,因 此 总 计 数 字 较 所 有 产 品 类 别 的 总 和 为 小。
随 着 可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 的 产 品 数 目 增 加,由 2004 年 的 374 类 上 升 至 现 时 的 1,465 类,在 香 港 对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中,受 惠 于 CEPA 的 本 港 出 口 比 重 亦 由 3% 扩 大 至 约 10%。
受 惠 于 CEPA 的 产 品 出 口 总 值 及 占 香 港 本 产 出 口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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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总值
(亿港元)
|
在对内地的本产出口中
所占份额(%)
|
占本产出口份额
(%)
|
| 2004年 |
11.5
|
3.0
|
0.9
|
| 2005年 |
23.66
|
5.3
|
1.9
|
| 2006年 |
32.54
|
8.1
|
2.4
|
| 2007年 (1-5月) |
15.78
|
9.8
|
3.8
|
鉴 于 达 成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的 产 品 类 别 不 断 增 加,香 港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 的 发 展,料 将 刺 激 部 分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生 产 活 动 有 所 增 加,并 推 动 香 港 对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扬 升。虽 然 香 港 与 内 地 至 今 仅 就 1,465 类 产 品 的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但 由 于 香 港 制 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请,要 求 两 地 就 其 他 类 别 产 品 磋 商 原 产 地 规 则,因 此 预 期 所 有 其 他 产 品 最 终 均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内 地,而 本 港 现 有 的 生 产 活 动 也 可 利 用 零 关 税 优 惠,进 行 扩 张。
毋 庸 置 疑,大 多 数 香 港 制 造 商 将 继 续 以 内 地 为 主 要 生 产 基 地,但 部 分 会 考 虑 重 新 启 动 香 港 现 有 设 施 或 在 香 港 设 立 新 生 产 线,充 分 利 用 CEPA 带 来 的 有 利 条 件。此 外,鉴 于 香 港 对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一 些 计 划 在 亚 洲 区 内 设 立 生 产 线 的 外 资 制 造 商,或 会 被 吸 引 来 港 设 厂。
由 于 这 些 公 司 的 最 终 目 标 市 场 是 中 国 内 地,因 此 他 们 在 香 港 节 省 到 的 关 税,必 须 足 以 抵 销 香 港 较 高 昂 的 生 产 成 本。此 外,对 于 增 值 含 量 高 ( 以 品 牌、设 计、品 质 及 科 技 等 计 )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在 整 体 成 本 结 构 中 占 主 要 份 额 的 产 品 来 说,要 是 香 港 能 够 提 高 其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或 对 知 识 产 权 提 供 更 佳 保 护,在 香 港 进 行 生 产 将 较 为 有 利。
在 这 情 况 下,预 期 只 有 一 些 增 值 含 量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高 又 毋 须 大 规 模 生 产 的 行 业,才 会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这 些 行 业 包 括 着 重 设 计 元 素 的 高 档 时 尚 产 品,例 如 在 香 港 仍 有 一 定 生 产 规 模 的 服 装。在 2005 年 之 前,由 于 服 装 配 额 的 关 系,香 港 公 司 不 得 不 维 持 在 本 地 生 产,以 便 使 用 香 港 的 配 额。现 时,他 们 仍 继 续 在 本 地 生 产,以 避 过 美 国 及 欧 盟 对 内 地 原 产 服 装 重 新 实 施 的 配 额 限 制。
随 着 食 品 安 全 在 内 地 引 起 广 泛 关 注,内 地 消 费 者 对 香 港 加 工 食 品 的 品 质 较 有 信 心,以 致 注 明「香 港 制 造」的 食 品 深 受 内 地 消 费 者 欢 迎,因 此 在 香 港 生 产 食 品 较 为 可 行。此 外,对 于 需 要 为 投 资 者 的 专 有 技 术 或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强 大 保 护 的 产 品 厂 商 ( 例 如 药 物 生 产 商 ) 来 说,香 港 亦 是 一 个 较 佳 的 投 资 地 点,不 过,港 商 向 内 地 销 售 这 些 产 品 时,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对 药 物 进 口 的 监 管 规 定。
对 生 产 投 资 的 影 响
随 着 原 产 香 港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市 场 的 机 会 增 多,对 本 地 工 业 提 高 产 量 和 生 产 规 模 亦 产 生 鼓 励 作 用。此 外,在 CEPA 的 吸 引 下,预 料 一 些 香 港 及 外 地 公 司 亦 会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生 产 线。虽 然 根 据 CEPA,香 港 与 内 地 至 今 仅 就 1,465 类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但 由 于 香 港 制 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请,要 求 两 地 就 其 他 类 别 产 品 ( 包 括 香 港 现 时 没 有 生 产 的 产 品 ) 商 定 原 产 地 规 则,因 此 所 有 原 产 香 港 产 品 最 终 均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内 地。由 此 看 来,CEPA 势 必 发 挥 积 极 作 用,为 香 港 吸 引 新 工 业 投 资 及 新 生 产 活 动。
据 香 港 政 府 最 近 就 CEPA 首 三 个 阶 段 进 行 的 研 究3 显 示,在 2005 及 2006 年,CEPA 在 香 港 制 造 业 所 引 动 的 额 外 资 本 投 资 额 为 3.05 亿 港 元,而 在 2007 年 及 之 后 计 划 增 加 的 额 外 资 本 投 资 额 预 期 为 2.39 亿 港 元。就 业 方 面,该 研 究 估 计,在 2004 至 2006 年 间,CEPA 在 贸 易 / 制 造 业 所 引 动 的 新 增 就 业 机 会 共 3,319 个,预 期 在 2007 年 及 之 后 再 会 增 加 1,562 个 新 职 位。
目 前,大 部 分 设 于 内 地 的 香 港 工 厂 均 从 事 原 件 制 造 (OEM),产 品 供 销 海 外 市 场。虽 然 一 些 公 司 已 发 展 其 本 身 品 牌,并 开 始 在 内 地 市 场 销 售,但 大 部 分 均 只 定 位 在 中 档 或 中 高 档 市 场。随 着 零 关 税 实 施,香 港 公 司 可 以 考 虑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产 品 系 列,发 展 专 攻 内 地 高 档 市 场 的 高 级 产 品 或 新 品 牌。
虽 然 一 些 附 有「香 港 制 造」标 签 的 潮 流 产 品 在 内 地 市 场 可 以 定 价 较 高,但 这 些 产 品 必 须 拥 有 鲜 明 或 高 级 的 品 牌 形 象,原 因 是 对 于 内 地 大 部 分 大 路 货 来 说,价 格 是 影 响 购 买 决 定 的 主 要 因 素。即 使 是 品 牌 产 品,当 品 牌 被 消 费 者 接 受 后,其 原 产 地 便 变 得 较 为 次 要。因 此,在 香 港 设 立 大 路 货 的 生 产 线 可 能 并 不 化 算。
受 惠 于 CEPA 零 关 税 待 遇 而 又 适 宜 在 香 港 生 产 并 将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的 工 业,必 须 具 备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条 件:
受 惠 于 零 关 税 待 遇 的 工 业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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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大幅节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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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外地进口原材料或半制成品,而非从内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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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香港声誉或形象优良的生产,以便能为「香港制造」品牌定出较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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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设计、质量、科技等增值大于劳工投入的高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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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投入在整体成本结构中占主要份额,因此需要高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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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限量生产,而非大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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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提供充足的熟练工人,或能够采用先进科技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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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 而 易 见,只 有 少 数 传 统 工 业 的 特 色 高 档 产 品 可 以 从 CEPA 受 惠。高 级 时 装 及 配 饰、时 尚 手 表 及 眼 镜 等 潮 流 产 品,可 利 用 香 港 在 设 计 及 品 质 控 制 方 面 的 实 力 和 声 誉,发 展 专 攻 内 地 新 兴 中 产 阶 级 市 场 的 高 档 品 牌 或 产 品。除 潮 流 产 品 外,若 干 类「香 港 制 造」的 加 工 食 品 亦 有 市 场,这 些 产 品 在 质 素 及 食 用 安 全 方 面 均 比 内 地 品 牌 优 胜。
除 了 传 统 工 业 外,香 港 亦 可 吸 引 一 些 本 地 及 外 地 新 投 资 者,在 需 要 为 专 有 科 技、配 方 或 发 明 提 供 重 大 保 护 的 行 业 进 行 投 资,尤 以 一 些 内 地 仍 限 制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的 行 业 为 然。举 例 来 说,外 来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限 制 类 产 业」4 ( 如 生 产 若 干 类 药 材、小 型 履 带 式 推 土 机 及 小 型 货 车 起 重 机 等 ),必 须 成 立 合 资 企 业。由 于 这 些 行 业 的 专 有 科 技 或 发 明 的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高,外 来 投 资 者 可 能 选 择 在 香 港 设 立 独 资 公 司,而 不 在 内 地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即 使 一 些 对 外 资 生 产 项 目 不 设 股 权 限 制 的 行 业,假 若 外 来 投 资 者 以 内 地 市 场 为 目 标 或 有 意 利 用 香 港 与 内 地 经 济 协 同 的 优 势,他 们 亦 会 选 择 在 香 港 设 立 研 发 中 心 或 生 产 专 利 产 品。这 种 做 法 特 别 适 合 一 些 既 不 谙 内 地 营 商 环 境 又 缺 乏 资 金 在 内 地 设 立 研 发 中 心 的 外 资 中 型 企 业。鉴 于 香 港 致 力 保 护 知 识 产 权,同 时 拥 有 自 由 港 地 位,再 加 上 CEPA 给 予 的 零 关 税 待 遇 和 与 内 地 贸 易 的 种 种 便 利,对 于 吸 引 外 商 来 港 投 资 大 有 帮 助。
服 务 贸 易
最 新 发 展
服 务 贸 易 方 面,CEPA 第 五 阶 段 合 共 引 入 40 项 开 放 措 施,涉 及 28 个 服 务 领 域,包 括 17 个 现 有 领 域 及 11 个 新 领 域,而 CEPA 涵 盖 的 服 务 领 域 亦 由 27 个 增 至 38 个。新 CEPA 条 文 将 由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具 体 而 言,根 据 CEPA 第 五 阶 段 关 于 服 务 贸 易 的 开 放 措 施,内 地 同 意 放 宽 28 个 服 务 领 域 的 市 场 准 入 条 件,包 括 法 律、医 疗、计 算 机 及 其 相 关 服 务、房 地 产、市 场 调 研、与 管 理 谘 询 相 关 的 服 务、公 用 事 业、人 才 仲 介、建 筑 物 清 洁、摄 影、印 刷、笔 译 和 口 译、会 议 和 展 览、电 信、视 听、分 销、环 境、保 险、银 行、证 券、老 人 社 会 服 务、旅 游、文 化、体 育、海 陆 空 运 输,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受 惠 于 CEPA 的 服 务 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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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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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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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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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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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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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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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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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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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
|
|
视听
|
保险
|
证券
|
|
银行
|
职业介绍机构
|
与管理谘询及项目管理相关的服务*
|
|
建筑物清洁服务*
|
人才中介机构
|
体育服务*
|
|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
法律
|
仓储
|
|
建筑、房地产及相关专业服务
|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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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
|
|
会议及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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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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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
文娱
|
市场调研*
|
商标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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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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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牙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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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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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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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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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译和口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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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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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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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第五阶段下的新增服务领域
法 律 服 务
CEPA 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超 越 世 贸 的 市 场 准 入,大 大 降 低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的 门 槛,其 准 入 条 件 比 其 他 外 国 公 司 优 胜 ( 外 国 公 司 的 准 入 条 件 受 内 地 法 规 管 制,见 以 下 各 表 左 栏 的「现 行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现 时,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得 在 内 地 从 事 中 国 法 律 事 务 或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联 营。相 比 之 下,在 内 地 设 立 代 表 机 构 的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可 与 其 代 表 机 构 所 在 的 省、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的 1 家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CEPA 第 五 阶 段 对 联 营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无 地 域 限 制,此 举 让 有 意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联 营 的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在 地 域 上 享 有 更 大 弹 性。
CEPA 第 五 阶 段 这 项 措 施,让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选 择 内 地 伙 伴 方 面 有 更 大 自 由 度,可 以 选 择 其 代 表 机 构 所 在 省、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以 外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联 营 伙 伴。在 这 项 措 施 下,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拓 展 内 地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时,可 更 有 效 地 运 用 资 源 及 开 拓 更 多 业 务 机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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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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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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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须符合以下4项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业务场所及公司章程;
2. 资产总值在1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3. 有合伙人3名或以上(须拥有律师资格及执业3年或以上,才可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4. 有合伙人书面协议。
- 根据CEPA规定,内地律师事务所必须成立满3年,才可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 当前,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与其代表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1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 由2008年1月起,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i与1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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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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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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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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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内地政府仍在制订必要的实施规则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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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
- 允许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期满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资格。实习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于香港的分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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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服 务
CEPA 为 香 港 医 疗 服 务 业 者 打 开 内 地 市 场 的 大 门。CEPA 第 五 阶 段 放 宽 香 港 执 业 医 师 及 医 疗 机 构 的 资 金 及 监 管 规 定,为 香 港 医 疗 业 开 创 商 机。具 体 而 言,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合 资、合 作 医 疗 机 构 ( 包 括 诊 所 ) 的 最 低 投 资 总 额 要 求,由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降 至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减 少 50%;此 外,取 得 内 地 《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开 设 个 体 诊 所 时,可 按 照 内 地 执 业 医 师 设 立 个 体 诊 所 的 条 件 办 理。
鉴 于 内 地 对 优 质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殷 切,由 香 港 营 运 的 医 院 和 诊 所 以 及 香 港 训 练 的 医 师 提 供 的 优 质 医 疗 服 务,将 可 对 内 地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引 入 竞 争,促 使 业 者 改 善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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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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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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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设立外方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医院或诊所。合资医院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外方在合资医院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不高于70%,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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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CEPA第五阶段规定,由2008年1月起,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将由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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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医院或诊所雇用的医护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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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业满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执业资格后在内地开设诊所。
- CEPA第五阶段规定,允许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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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发出执照后,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短期执业期满可以延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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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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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的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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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展 览 服 务
虽 然 中 国 在 入 世 议 定 书 中 没 有 作 出 有 关 会 议 展 览 业 的 承 诺,但 于 2004 年 3 月 允 许 外 国 公 司 进 入 这 个 行 业。可 是,在 内 地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不 得 在 海 外 市 场 举 办 展 览。
相 比 之 下,根 据 在 CEPA,由 2007 年 1 月 起 允 许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合 资 或 合 作 企 业,经 营 在 香 港 和 澳 门 举 办 的 展 览 业 务。此 外,根 据 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规 定,由 2008 年 1 月 起,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省 和 上 海 市 设 立 的 独 资、合 资 或 合 作 展 览 企 业,可 以 试 点 经 营 出 国 展 览 业 务。
CEPA 第 五 阶 段 又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在 广 东 省 和 上 海 市 试 点 举 办 展 览。这 项 措 施 对 并 无 在 广 东 或 上 海 设 立 办 事 处 的 香 港 中 小 型 展 览 企 业 帮 助 尤 大,因 为 他 们 可 以 享 有 更 大 弹 性 在 广 东 或 上 海 举 办 展 览 会,毋 须 于 两 地 设 立 商 业 据 点,受 到 有 关 投 资 束 缚。
此 外,内 地 和 香 港 将 加 强 在 会 议 和 展 览 业 的 合 作,内 地 会 支 援 香 港 举 办 大 型 国 际 会 议 和 展 览 会。
这 些 关 于 展 览 及 会 议 服 务 的 新 安 排,不 仅 有 助 锐 意「走 出 去」的 广 东 及 上 海 企 业 藉 着 参 加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举 办 的 海 外 展 览 会 打 入 国 际 市 场,而 且 还 可 进 一 步 增 强 香 港 作 为 区 内 主 要 展 览 及 会 议 中 心 的 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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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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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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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外资会议展览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 在内地举办展览及会议
- 在海外市场举办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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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会议展览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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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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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须 按 照 内 地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报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审 批。
## 须 按 照 内 地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报 商 务 部 审 批。
银 行 服 务
在 CEPA 下,香 港 银 行 业 受 惠 不 浅,香 港 银 行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的 门 槛 大 为 降 低,让 规 模 较 小 的 银 行 也 较 易 进 入。例 如,香 港 银 行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的 最 低 资 产 要 求 为 60 亿 美 元,远 低 于 入 世 承 诺 要 求 的 200 亿 美 元。此 外,在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从 事 实 质 商 业 经 营 年 限 方 面,现 时 银 行 须 在 香 港 经 营 5 年 或 以 上,但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这 项 要 求 将 会 放 宽,有 关 银 行 只 须 以 分 行 形 式 经 营 两 年 并 且 在 香 港 以 注 册 公 司 形 式 经 营 3 年 或 以 上,便 已 符 合 实 质 商 业 经 营 的 要 求。
根 据 CEPA 第 五 阶 段,规 模 较 小 的 香 港 银 行 可 较 易 进 入 内 地 市 场,原 因 是 香 港 银 行 入 股 内 地 银 行,提 出 申 请 前 一 年 年 末 的 总 资 产 由 不 低 于 100 亿 美 元 降 至 不 低 于 60 亿 美 元。换 言 之,香 港 银 行 进 入 内 地 银 行 业,无 论 是 以 设 立 分 行 或 法 人 团 体 ( 包 括 独 资 子 公 司 及 合 资 银 行 ) 的 形 式 或 是 以 收 购 内 地 银 行 股 份 的 形 式,其 资 产 要 求 一 概 为 不 少 于 60 亿 美 元。因 此,创 兴 银 行 及 富 邦 银 行 等 香 港 银 行 均 可 从 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措 施 中 受 惠。
中 国 内 地 第 十 一 个 五 年 规 划 表 明,内 地 将 支 持 香 港 发 展 金 融 服 务 业,保 持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在 这 背 景 下,内 地 和 香 港 均 同 意 透 过 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措 施 加 强 金 融 合 作。
中 国 内 地 将 支 持 内 地 银 行 赴 港 开 设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业 务。在 之 前 的 CEPA 安 排 中,内 地 亦 有 对 金 融 合 作 作 出 承 诺,鼓 励 内 地 金 融 机 构 积 极 参 与 香 港 的 市 场 活 动,藉 以 吸 纳 国 际 最 佳 典 范、把 国 际 财 资 及 外 汇 贸 易 中 心 迁 至 香 港,以 及 在 香 港 建 立 网 络。此 外,内 地 又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来 港 上 市,2006 年 有 数 家 内 地 银 行 在 香 港 进 行 特 大 规 模 的 上 市 活 动,情 况 令 人 瞩 目。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内 地 承 诺 为 香 港 银 行 在 广 东 省、中 西 部 及 东 北 地 区 开 设 分 行 设 立 绿 色 通 道,并 鼓 励 香 港 银 行 到 内 地 农 村 设 立 乡 镇 银 行。此 举 有 助 加 快 香 港 银 行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的 步 伐,促 进 内 地 有 关 地 区 的 银 行 及 金 融 业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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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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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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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其总资产须不少于2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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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其总资产须不少于60亿美元。
注:*符合「香港银行」资格的主要准则包括:(1)香港注册银行;(2)已在香港连续从事实质性经营5年或以上。
- 由2008年1月起,一家银行只须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在香港以注册公司形式经营3年或以上,便已符合实质商业经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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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的最低资产要求,由100亿美元降至6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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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及 期 货 服 务
CEPA 有 利 香 港 证 券 和 期 货 公 司 以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更 容 易 进 入 内 地 执 业,同 时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和 期 货 公 司 于 香 港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允 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内 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香 港 设 立 分 支 机 构,经 营 相 关 业 务。此 外,内 地 证 ? 公 司 在 香 港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所 需 的 香 港 注 册 程 式 时 限,由 6 个 月 延 长 至 1 年,以 便 这 些 内 地 公 司 有 更 多 时 间 申 领 牌 照,例 如 由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牌 照。
这 两 项 属 于 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措 施,以 及 之 前 几 个 阶 段 公 布 的 其 他 措 施,将 继 续 有 助 扩 大 香 港 金 融 仲 介 机 构 的 基 础,加 强 香 港 作 为 区 内 金 融 中 心 的 角 色。
人 民 币 业 务
中 央 政 府 在 2006 年 表 示,作 为 内 地 与 香 港 合 作 的 一 部 分,将 积 极 研 究 进 一 步 扩 大 在 香 港 经 营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范 围,包 括 允 许 香 港 进 口 商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与 内 地 直 接 进 口 贸 易 所 涉 的 款 项,以 及 允 许 内 地 金 融 机 构 以 试 点 方 式 在 香 港 发 行 人 民 币 金 融 债 券 等。
2007 年 7 月,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成 为 首 家 在 香 港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的 内 地 金 融 机 构,发 行 额 为 50 亿 元 人 民 币,销 售 对 像 是 个 人 及 机 构 投 资 者,获 得 约 3 倍 的 超 额 认 购。明 显 地,人 民 币 债 券 首 次 发 行 取 得 成 功,为 香 港 人 民 币 债 券 市 场 的 未 来 发 展 奠 下 良 好 基 础,并 为 本 港 与 内 地 之 间 的 资 金 融 通 开 辟 了 新 管 道。
保 险 服 务
CEPA 容 让 香 港 保 险 从 业 员 ( 包 括 精 算 师 ) 更 容 易 进 入 内 地 市 场。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的 保 险 代 理 公 司 可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公 司,为 内 地 的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代 理 服 务。不 过,这 些 公 司 不 得 代 表 香 港 保 险 公 司 于 内 地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根 据 香 港 保 险 业 监 理 处 与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2004 年 2 月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香 港 居 民 可 参 加 在 深 圳 举 行 的 保 险 仲 介 资 格 考 试,双 方 原 则 上 也 同 意 在 香 港 设 立 考 试 点。根 据 CEPA 第 五 阶 段,有 关 考 试 中 心 将 于 2008 年 在 香 港 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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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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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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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
2. 经营年期在30年以上;
3. 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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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集成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以下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1. 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
2. 集团内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
3. 集团内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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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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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精算师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需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在内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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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毋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 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 根据CEPA第五阶段,将在香港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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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游 及 旅 游 相 关 服 务
CEPA 下 的 个 人 游 计 划 为 香 港 经 济 注 入 活 力,尤 以 旅 游、酒 店、零 售、饮 食 及 娱 乐 等 行 业 最 为 受 惠。通 过 个 人 游 计 划 访 港 的 内 地 旅 客,已 累 计 超 过 2,000 万 人 次。单 在 2007 年 5 月,以 个 人 游 方 式 来 港 的 内 地 旅 客 便 超 过 678,000 人 次,比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43%,占 同 期 内 地 旅 客 的 56%。
除 个 人 游 计 划 外,CEPA 开 放 措 施 又 允 许 香 港 旅 行 社 先 于 其 他 地 区 的 竞 争 对 手,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企 业,并 降 低 对 香 港 旅 游 企 业 的 年 营 业 额 要 求。CEPA 第 五 阶 段 更 进 一 步 降 低 香 港 旅 行 社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或 合 资 旅 行 社 的 年 营 业 额,由 2008 年 1 月 起 生 效。
现 时,香 港 旅 行 社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的 独 资 或 合 资 旅 行 社,可 申 请 以 试 点 方 式 经 营 广 东 省 居 民 前 往 香 港、澳 门 的 团 队 旅 游 业 务。这 项 试 点 计 划 是 内 地 开 放 出 境 旅 游 市 场 的 重 要 举 措。CEPA 第 五 阶 段 更 扩 大 这 项 试 点 计 划 所 覆 盖 的 地 域 范 围,纳 入 广 西、湖 南、海 南、福 建、江 西、云 南、贵 州 和 四 川 等 省 及 自 治 区。
预 料 这 项 CEPA 措 施 将 为 香 港 旅 游 业 带 来 更 多 商 机,推 动 更 多 内 地 旅 客 访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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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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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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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旅行社中,外资伙伴的全球年营业额须超过4,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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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旅游企业的年营业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旅游企业的年营业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年营业额将降至不低于1,500万美元;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年营业额将降至不低于8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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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 由2008年1月起,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区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具有该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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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听 服 务
现 行 的 CEPA 条 文 对 香 港 视 听 服 务 业 实 施 了 重 大 的 市 场 开 放 措 施,其 中 包 括 电 视 剧 制 作。在 考 虑 内 地 与 香 港 合 拍 电 视 剧 方 面,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要 求 合 拍 电 视 剧 的 内 地 机 构 提 交 建 议 书,列 明 电 视 剧 的 主 题、分 集 梗 概,以 及 主 要 制 作 人 员 名 单 和 制 作 计 划。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内 地 与 香 港 节 目 制 作 机 构 合 拍 电 视 剧 立 项 的 分 集 梗 概,由 每 集 5,000 字 下 调 至 1,500 字。这 项 措 施 可 节 省 制 作 公 司 的 行 政 成 本 及 时 间,让 他 们 享 有 更 大 的 弹 性,同 时 简 化 制 作 程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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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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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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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审查中外合作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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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香港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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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少数经批准进口的电视剧和合拍剧可在黄金时间(即晚上7时至10时)在内地电视台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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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香港合拍的电视剧可视爲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 合拍电视剧:
- 至少三分之一的主要创作人员*必须来自内地。
- 内地企业须持有制作公司不少于51%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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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内地与香港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调整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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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主 要 创 作 人 员 是 指 导 演、编 剧、摄 影 和 主 要 演 员 ( 主 角 和 主 要 配 角 )。
文 化 服 务
鉴 于 在 中 国 内 地 积 极 拓 展 文 化 及 创 意 产 业,CEPA 第 五 阶 段 亦 包 括 若 干 措 施,鼓 励 从 事 演 艺 事 业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举 办 文 化 活 动。中 国 在 入 世 议 定 书 中 并 无 承 诺 对 外 国 企 业 开 放 文 化 服 务 市 场,相 比 之 下,CEPA 允 许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独 资 或 合 资 设 立 演 出 场 所,并 可 于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的 股 权 限 制 得 到 进 一 步 放 宽,可 以 独 资 经 营。此 外,香 港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或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经 广 东 省、上 海 市 主 管 部 门 批 准,可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试 点 在 该 省、市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活 动。营 业 性 演 出 活 动 是 指 为 公 众 举 办 的 营 利 性 现 场 表 演 活 动。香 港 演 艺 人 士 及 团 体 不 少 均 属 于 资 源 有 限 的 中 小 企 业,他 们 将 可 从 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措 施 中 受 惠,因 为 他 们 可 享 有 更 大 的 弹 性,在 广 东 或 上 海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毋 须 在 这 两 地 投 资 设 立 商 业 据 点。
值 得 注 意 的 是,拟 于 广 东 及 上 海 举 办 演 出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或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必 须 事 先 报 文 化 部 核 准,并 提 交 关 于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及 负 责 人 的 资 料,之 后 又 须 获 得 广 东 或 上 海 有 关 当 局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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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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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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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合资、合作的演出场所、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单位机构。
- 香港公司可以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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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演艺经纪公司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经广东省、上海市主管部门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试点在该省、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 来内地举办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应事先报文化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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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才 仲 介 服 务
CEPA 大 大 增 加 了 香 港 人 才 仲 介 机 构 拓 展 内 地 庞 大 市 场 的 灵 活 性,例 如 在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规 定 方 面,市 场 准 入 门 槛 已 大 为 降 低。现 时,从 事 人 才 仲 介 业 务 的 外 国 企 业 在 合 资 公 司 中 只 能 持 有 少 数 股 权,但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则 可 于 合 资 企 业 中 持 有 高 达 70% 的 股 权,由 2008 年 1 月 起,更 可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人 才 仲 介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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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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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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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外国公司在内地设立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人才仲介机构。
- 外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少于25%,不超过49%。
- 最低注册资本爲3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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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人才仲介机构。
-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于合资公司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
-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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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CEPA 为 香 港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服 务 公 司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市 场 准 入。现 时,香 港 公 司 可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合 资 或 合 作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业 务 范 围 涵 盖 内 陆 航 线 以 及 国 际 航 线 ( 包 括 香 港、澳 门 及 台 湾 ),亦 即 是 一 类 及 二 类 客 货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服 务,其 注 册 资 本 要 求 与 内 地 企 业 一 样。
不 过,根 据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公 布 的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资 格 认 可 办 法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申 请 设 立 一 类 及 二 类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无 论 是 独 资、合 资 或 合 作 形 式,均 须 经 过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地 区 代 表 处 的 实 质 性 初 审。CEPA 第 五 阶 段 则 放 宽 了 这 项 规 定,允 许 直 接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审 核。
此 外,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条 文 列 明,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申 请 设 立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时,可 出 具 由 内 地 的 中 资 银 行 或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推 荐 的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经 济 担 保 ( 唯 有 关 中 资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受 担 保 香 港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简 化 申 请 程 式 及 厘 清 合 资 格 提 供 经 济 担 保 机 构 的 范 围,对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请 于 内 地 营 运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 大 有 帮 助。
CEPA 第 五 阶 段 又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持 有 少 数 股 权,在 内 地 与 内 地 的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服 务 提 供 者 成 立 合 资 企 业。此 外,设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营 业 许 可 须 进 行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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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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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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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服务
- 允许外方持有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提供与空运有关的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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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 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由内地的中资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 此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无须经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地区代表处的实质性初审,直接将申请材料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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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
- 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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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运 输 服 务
现 时,CEPA 允 许 香 港 公 司 经 营 香 港 至 内 地 各 省 之 间 的 货 运「直 通 车」业 务,以 及 经 营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站 及 汽 车 维 修 等 公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此 外,香 港 专 营 巴 士 公 司 可 于 内 地 的 市 级 城 市 设 立 独 资 企 业,从 事 公 共 客 运 业 务,并 允 许 专 营 及 非 专 营 巴 士 公 司5 设 立 合 资 企 业,经 营 香 港 与 内 地 9 省 之 间 的 城 际 客 运 巴 士 业 务。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的 专 营 及 非 专 营 巴 士 公 司,可 于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企 业,提 供 城 市 间 定 期 客 运 服 务。
海 运 服 务
根 据 中 国 入 世 承 诺 以 及 《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业 管 理 规 定 》,只 允 许 外 方 持 有 少 数 股 权 的 合 资 企 业 从 事 以 下 业 务:国 际 船 舶 代 理、国 际 船 舶 管 理、国 际 船 舶 运 输、海 运 理 货、海 运 报 关、集 装 箱 站 和 堆 场、国 际 海 运 货 物 装 卸、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码 头 和 堆 场 业 务。
相 比 之 下,根 据 CEPA,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获 准 设 立 独 资 企 业,提 供 多 种 海 运 服 务,例 如 国 际 船 舶 管 理、海 运 集 装 箱 站 和 堆 场 服 务、无 船 承 运 人、港 口 货 物 装 卸、香 港 与 内 地 港 口 之 间 的 拖 船 服 务、船 舶 保 养 及 维 修 服 务、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租 赁、买 卖 以 及 集 装 箱 零 件 贸 易 服 务,以 及 为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船 舶 提 供 船 舶 检 验 服 务。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合 资 形 式 在 内 地 设 立 企 业,提 供 第 三 方 国 际 船 舶 代 理 服 务,其 中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股 权 不 超 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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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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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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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提供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无船承运人、港口货物装卸、船舶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业务;并爲其经营内地与香港港口之间的拖船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等日常服务。*
- 【*提供驳船运输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不适用CEPA附件5中关于「船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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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提供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买卖以及集装箱零件贸易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爲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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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其中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股权不超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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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销 服 务
内 地 的 分 销 行 业 原 已 十 分 开 放,而 CEPA 在 消 除 香 港 公 司 进 入 市 场 的 余 下 障 碍 方 面 大 有 帮 助。按 照 入 世 承 诺,中 国 于 2006 年 12 月 取 消 所 有 对 外 商 参 与 分 销 服 务 的 限 制,只 有 一 项 限 制 除 外,就 是 在 内 地 累 计 开 设 超 过 30 家 店 铺 的 单 一 外 资 企 业,如 经 营 商 品 包 括 药 品、农 药、农 膜、化 肥、植 物 油、食 糖 及 棉 花 等,其 外 方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49%。
根 据 于 2007 年 6 月 公 布 的 CEPA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上 述 限 制 将 由 2008 年 1 月 起 取 消,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 包 括 在 内 地 累 计 开 设 店 铺 超 过 50 家 的 港 商 ) 拥 有 控 股 权,但 出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65%。预 料 此 举 将 为 香 港 大 型 零 售 商 带 来 较 大 弹 性,鼓 励 他 们 更 积 极 地 在 内 地 市 场 扩 展。
个 体 工 商 户
CEPA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规 定,是 一 项 鼓 励 港 人 北 上 创 业 的 重 大 措 施。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参 与 的 营 业 范 围 有 所 扩 阔,可 为 香 港 居 民 带 来 更 多 机 会 和 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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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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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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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在入世时没有承诺允许海外人士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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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CEPA,内地政府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任何省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毋须经过外资审批,提供下列服务:(1)零售;(2)餐饮;(3)理发;(4)美容保健服务;(5)洗浴服务;(6)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7)货物、技术进出口;(8)摄影及扩印服务;(9)洗染服务;(10)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11)种植业;(12)饲养业;(13) 养殖业;(14)计算机修理服务业;及(15)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永久性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扩大至以下服务:
- 计算机服务业
- 软件业
- 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
- 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
- 仓储业
- 仅限于商业活动的笔译和口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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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电 信 服 务
根 据 CEPA,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内 地 提 供 多 项 增 值 电 信 服 务,包 括 互 联 网 数 据 中 心 业 务、存 储 转 发 类 业 务、呼 叫 中 心 业 务、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以 及 资 讯 服 务。CEPA 第 五 阶 段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企 业,提 供 《 电 信 业 务 分 类 目 录 》 下 的 内 地 互 联 网 虚 拟 专 用 网 业 务,无 地 域 限 制。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拥 有 的 股 权 不 超 过 50%。
要 符 合 香 港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资 格,有 关 香 港 公 司 必 须 持 有 由 电 讯 管 理 局 发 出 的 有 关 电 讯 牌 照,在 香 港 实 质 经 营 互 联 网 虚 拟 专 用 网 业 务 连 续 不 少 于 3 年。除 成 立 新 合 资 企 业 外,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亦 可 选 择 与 内 地 电 信 业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进 行 并 购,唯 香 港 公 司 拥 有 的 股 权 不 得 超 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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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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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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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设立外资拥有股权不超过49%的合资企业。
- 允许在上海、广州、北京、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及武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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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持股量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2)存储转发类业务;(3)呼叫中心业务;(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及(5)信息服务业务。
- 无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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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拥有的股权不超过50%。
- 将不设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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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资 格 互 认 及 专 业 考 试
CEPA 不 单 为 香 港 公 司 扩 大 了 内 地 的 服 务 市 场 领 域,亦 鼓 励 专 业 资 格 互 认 及 允 许 香 港 居 民 参 加 内 地 专 业 资 格 考 试,增 加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及 居 民 参 与 内 地 服 务 市 场 的 机 会。
CEPA 之 前 几 个 阶 段 均 已 达 成 关 于 专 业 人 士 的 协 议 或 安 排,包 括 产 业 测 量 师、合 资 格 的 证 券 及 期 货 人 员、建 筑 师、保 险 从 业 员、专 利 代 理 人 员 及 工 程 师 等。因 此,合 资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参 加 内 地 多 项 为 专 业 人 士 及 技 术 人 员 而 设 的 资 格 考 试 ( 如 医 疗、法 律、保 险、工 程 及 会 计 )6 。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内 地 与 香 港 同 意 双 方 主 管 部 门 或 专 业 团 体 将 启 动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和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资 格 互 认 的 交 流 工 作,开 展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 和 测 绘 工 作 的 技 术 交 流。此 外,双 方 将 成 立 工 作 专 责 小 组,研 究 推 进 建 筑 领 域 专 业 人 员 资 格 互 认 后 的 注 册 和 执 业 工 作。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 的 新 服 务 领 域
正 如 上 文 所 述,CEPA 第 五 阶 段 提 供 合 共 40 项 开 放 措 施,涵 盖 28 个 服 务 领 域,其 中 11 个 为 新 增 的 服 务 领 域。
老 人 及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是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 11 个 新 增 服 务 领 域 的 其 中 两 个,其 余 9 个 则 为 《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下 中 国 内 地 向 东 盟 开 放 但 在 之 前 CEPA 几 个 阶 段 未 有 涵 盖 的 领 域 ( 见 下 表 附 有 * 者 )。在 CEPA 现 有 服 务 领 域 中,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及 公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两 个 同 时 受 到 《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与 CEPA 第 五 阶 段 开 放 措 施 覆 盖 的 领 域。
CEPA 新 增 的 服 务 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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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清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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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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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理谘询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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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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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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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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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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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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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译和口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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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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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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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涵 盖 的 领 域
根 据 《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中 国 承 诺 在 原 有 世 贸 承 诺 的 基 础 上,在 多 个 服 务 领 域 向 东 盟 国 家 开 放 新 市 场,包 括 建 筑、环 保、运 输、运 动 及 商 业。该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于 2007 年 7 月 生 效。
老 人 社 会 服 务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于 广 东 省 以 独 资 非 政 府 民 办 企 业 的 单 位 形 式 开 办 养 老 机 构,试 点 提 供 养 老 服 务。此 举 较 现 行 措 施 更 进 一 步,目 前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如 欲 在 广 东 省 或 其 他 省 份 独 资 开 办 养 老 服 务 机 构,只 能 以 民 企 形 式 登 记。
根 据 国 务 院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非 政 府 民 办 企 业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公 民 个 人 利 用 非 国 有 资 产 举 办,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 关 于 设 立 非 政 府 民 办 企 业 的 开 放 措 施,可 惠 及 下 列 已 在 香 港 营 办 实 质 安 老 服 务 3 年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机 构:
- 持 有 香 港 社 会 福 利 署 发 出 有 效 安 老 院 牌 照 的 机 构;以 及
- 有 提 供 安 老 服 务 的 津 助 非 政 府 机 构。
公 用 事 业 服 务
中 国 内 地 正 以 高 速 进 行 城 市 化,基 建 开 支 及 家 庭 收 入 均 持 续 增 升。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企 业,参 与 内 地 中 等 城 市 的 燃 气、热 力、供 排 水 管 网 建 设 与 经 营,因 此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可 在 内 地 的 公 用 事 业 领 域 发 掘 更 多 商 机。
环 境 服 务
随 着 中 国 内 地 迅 速 城 市 化 及 工 业 化,对 环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亦 日 受 关 注。根 据 中 国 的 入 世 议 定 书,提 供 环 境 服 务 的 外 国 服 务 供 应 商 只 能 以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提 供 服 务,但 可 持 有 多 数 股 权。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获 得 超 过 入 世 承 诺 的 待 遇,可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企 业,提 供 环 保 服 务。
长 期 以 来,香 港 与 亚 太 区 及 全 球 业 界 一 直 保 持 良 好 的 业 务 关 系,同 时,香 港 的 语 文 优 势 和 优 越 的 通 讯 基 础 设 施,均 有 助 香 港 公 司 随 时 取 得 全 球 的 环 保 资 讯。因 此,香 港 业 界 处 于 有 利 位 置,在 先 进 技 术 转 移 方 面 充 当 领 导 者 及 中 间 人,特 别 是 将 技 术 从 海 外 转 移 至 内 地。
在 CEPA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提 供 的 服 务 领 域 与 世 贸 下 的 领 域 类 同,包 括 排 污 服 务、固 体 废 物 处 理 服 务、废 气 清 理 服 务、降 低 噪 音 服 务、卫 生 服 务、自 然 和 风 景 保 护 服 务,以 及 其 他 环 境 保 护 服 务,但 不 包 括 环 境 质 量 监 察 及 污 染 源 检 查。
房 地 产 服 务
根 据 入 世 议 定 书,中 国 承 诺 允 许 外 国 服 务 供 应 商 营 运 占 多 数 股 权 的 合 资 企 业,提 供 以 收 费 或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房 地 产 管 理 服 务。自 2005 年 5 月 起,内 地 引 入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订 定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分 为 一、二、三 级,并 就 不 同 资 质 等 级 的 企 业 所 能 承 接 的 物 业 管 理 面 积 定 下 规 定。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承 接 的 物 业 建 筑 面 积,共 同 作 为 评 定 其 在 内 地 申 请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的 依 据。由 于 本 港 大 部 分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均 属 中 小 企 业,新 CEPA 措 施 将 可 有 效 地 降 低 准 入 条 件,让 香 港 业 者 更 易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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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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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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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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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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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外商独资房地产服务企业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唯不能参与高标准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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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独资房地产服务企业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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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EPA 下,中 国 内 地 逐 步 为 香 港 的 建 筑、房 地 产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提 供 者 引 入 连 串 开 放 措 施。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企 业,提 供 建 筑 物 清 洁 服 务。
计 算 机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根 据 中 国 的 入 世 承 诺,外 方 持 有 多 数 股 权 的 合 资 企 业 可 以 提 供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及 数 据 处 理 服 务。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获 得 超 越 入 世 承 诺 的 市 场 准 入,可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企 业 提 供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及 数 据 处 理 服 务。
软 件 实 施 服 务 是 指 所 有 涉 及 软 件 开 发 及 实 施 的 谘 询 服 务,软 件 包 括 套 装 及 特 制 软 件。服 务 范 围 大 致 包 括:系 统 及 软 件 谘 询 服 务、系 统 分 析 服 务、系 统 设 计 服 务、程 式 编 制 服 务,以 及 系 统 维 护 服 务。
数 据 处 理 服 务 包 括:输 入 准 备 服 务、数 据 处 理 和 制 表 服 务、分 时 服 务,以 及 其 他 数 据 处 理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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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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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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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 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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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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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服 务
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的 独 资 业 务 可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体 育 活 动 推 广 服 务、体 育 活 动 组 织 和 体 育 设 施 的 经 营 服 务 ( 高 尔 夫 球 场 建 设 除 外 )
- 摄 影 服 务
- 笔 译 和 口 译 服 务
-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和 装 订 服 务
- 与 管 理 谘 询 相 关 服 务 中 的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 除 建 筑 外 )
此 外,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从 事 以 下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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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立 占 少 数 股 权 的 合 资 企 业,从 事 出 版 物、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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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立 合 资 企 业,提 供 市 场 调 研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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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提 供 与 管 理 谘 询 相 关 服 务 中 的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 除 建 筑 外 )
影 响 及 前 景
在 CEPA 这 个 既 开 放 又 不 断 扩 展 的 平 台 上,香 港 可 以 继 续 与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磋 商 今 后 再 进 一 步 开 放 货 物 贸 易 及 服 务 贸 易,以 及 其 他 合 作 领 域 的 事 宜。
CEPA 第 五 阶 段 提 供 40 项 涵 盖 28 个 服 务 领 域 的 开 放 措 施,其 中 包 括 11 个 新 服 务 领 域,令 服 务 领 域 增 至 合 共 38 个,大 大 扩 阔 了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拓 展 内 地 服 务 市 场 的 业 务 范 围。CEPA 的 目 的 是 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 提 供 超 越 入 世 承 诺 的 内 地 市 场 准 入,让 香 港 业 者 较 其 他 经 济 体 系 的 竞 争 对 手 享 有 更 大 优 势。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新 猷,在 于 中 国 内 地 考 虑 到 与 其 他 贸 易 伙 伴 缔 结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议,把 同 类 承 诺 加 入 CEPA 第 五 阶 段 的 开 放 措 施 中。举 例 来 说,在 与 管 理 谘 询 相 关 服 务 及 摄 影 服 务 方 面,CEPA 第 五 阶 段 为 香 港 服 务 供 应 商 提 供 超 越 《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的 待 遇,允 许 港 商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业 务,相 比 之 下,东 盟 服 务 供 应 商 只 可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此 外,CEPA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实 行 进 一 步 放 宽 措 施,扩 大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的 营 商 范 围 和 弹 性,从 而 促 进 香 港 居 民 的 创 业 精 神。虽 然 设 立 这 类 个 体 工 商 户 毋 须 经 过 外 资 审 批,但 仍 须 遵 守 内 地 相 关 法 规 及 管 理 规 定。
其 他 在 2007 年 6 月 公 布 的 CEPA 重 要 开 放 措 施 包 括: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省 和 上 海 市 设 立 独 资 企 业,试 点 经 营 出 国 展 览 业 务;以 及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在 广 东 省、上 海 市 试 点 举 办 展 览。另 一 方 面,现 时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广 东 省 永 久 居 民 举 办 前 往 香 港、澳 门 的 团 队 旅 游 业 务 的 试 点 计 划,在 CEPA 第 五 阶 段 下 更 扩 展 至 广 西、湖 南、海 南、福 建、江 西、云 南、贵 州 和 四 川 等 省 或 自 治 区。鉴 于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大 部 分 为 中 小 企 业,CEPA 增 添 跨 境 交 付 的 安 排 ( 例 如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有 助 中 小 企 业 进 入 内 地 市 场,发 掘 更 多 商 机。
在 货 物 贸 易 方 面,零 关 税 待 遇 可 吸 引 更 多 业 者 于 香 港 投 资 生 产 在 品 牌、设 计、品 质 及 技 术 等 方 面 增 值 含 量 较 高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较 大 的 产 品。内 地 与 香 港 每 年 就 原 产 地 规 则 进 行 两 次 磋 商,可 为 有 意 在 香 港 生 产 现 时 未 有 在 本 港 制 造 的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带 来 更 大 弹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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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CEPA 第 四 阶 段 措 施 的 详 情,请 浏 览 http://www.tdctrade.com/econforum/tdc/chinese/tdc060701c.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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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与 东 盟 就 货 物 贸 易 及 服 务 贸 易 达 成 协 议,同 意 于 2010 年 前 成 立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CAFTA)。《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于 200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为 东 盟 国 家 的 服 务 供 应 商 提 供 中 国 内 地 市 场 准 入 优 惠 待 遇。有 关 内 容 载 于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e/ai/200701/200701042644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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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研 究 结 果,请 浏 览: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statistics/statistics_research.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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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政 府 为 配 合 产 业 发 展 方 向,颁 布 了 《 指 导 外 商 投 资 方 向 暂 行 规 定 》 及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根 据 《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分 为 鼓 励、允 许、限 制 和 禁 止 4 类,其 中 属 限 制 类 的 项 目,对 外 来 投 资 者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条 件 及 持 股 比 例 实 施 较 严 格 的 限 制。而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 目 录 》,有 13 个 主 要 制 造 业 列 入 限 制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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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港 直 通 巴 士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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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括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注 册 建 筑 师、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监 理 工 程 师、造 价 工 程 师、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房 地 产 经 纪 人、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建 造 师、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注 册 化 工 工 程 师、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港 口 与 航 道 )、注 册 设 备 监 理 师、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房 地 产 估 价 师、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会 计 员、助 理 会 计 师、会 计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职 称 )、注 册 税 务 师、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假 肢 与 矫 形 器 制 作 师、矿 业 权 评 估 师、注 册 谘 询 工 程 师、国 际 商 务 人 员、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珠 宝 玉 石 质 量 检 验 师、翻 译 员、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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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标 准 房 地 产 项 目 是 指 单 位 建 设 成 本 高 于 同 一 城 市 平 均 单 位 建 设 成 本 两 倍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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