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 达 成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的 产 品 增 加 37 类,总 数 达 1,407 类
- 增 加 15 项 开 放 措 施,涵 盖 10 个 服 务 领 域
- 在 香 港 居 民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方 面,增 加 开 放 5 个 经 营 范 围
继 2006 年 1 月 CEPA 第 三 阶 段 措 施 实 施 后1,中 央 政 府 与 香 港 政 府 在 2006 年 6 月 底 就 CEPA 新 一 轮 开 放 措 施 达 成 协 议,于 2007 年 1 月 起 生 效。
这 些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 涵 盖 货 物 贸 易、服 务 贸 易,以 及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由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所 有 符 合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香 港 产 品 均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中 国 内 地。内 地 与 香 港 继 2005 年 就 1,370 类 产 品 达 成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后,再 就 37 类 产 品 达 成 协 议,这 些 产 品 原 本 适 用 的 关 税 率 由 4% 至 21% 不 等。
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就 10 个 服 务 领 域 达 成 23 项 开 放 措 施 后,最 新 的 CEPA 协 议 再 增 加 15 项 开 放 措 施,涵 盖 10 个 服 务 领 域。与 其 他 经 济 体 系 的 竞 争 对 手 相 比,预 料 这 些 超 越 入 世 承 诺 的 开 放 措 施 有 助 香 港 公 司 (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 取 得 先 行 者 优 势。例 如,香 港 律 师 及 大 律 师 的 内 地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获 得 大 幅 度 放 宽,今 后 香 港 大 律 师 可 担 任 内 地 民 事 诉 讼 的 代 理 人,而 具 内 地 执 业 律 师 资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则 可 从 事 涉 港 婚 姻、继 承 案 件 的 代 理 活 动。
此 外,内 地 将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全 国 各 地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提 供 多 5 项 服 务,即 种 植 业、饲 养 业、养 殖 业、计 算 机 修 理 服 务 业,以 及 科 技 交 流 和 推 广 业。预 料 新 措 施 将 进 一 步 激 发 香 港 居 民 的 创 业 精 神,并 加 强 香 港 与 内 地 的 经 济 融 合,跟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整 体 发 展 趋 势 一 致。
背 景
继 《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安 排 》 (CEPA) 首 三 阶 段 自 2004 年 起 逐 步 实 施 后,中 国 内 地 与 香 港 于 2006 年 6 月 底 就 CEPA 新 一 轮 开 放 措 施 达 成 协 议,其 中 包 括 货 物 贸 易、服 务 贸 易,以 及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在 货 物 贸 易 方 面,内 地 与 香 港 同 意 将 在 CEPA 下 达 到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的 产 品 增 加 37 类 至 1,407 类。这 些 新 增 产 品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
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将 增 加 15 项 市 场 开 放 措 施,涵 盖 10 个 范 畴,即 法 律、建 筑、信 息 技 术、会 议 及 展 览、视 听、分 销、旅 游、航 空 运 输、公 路 运 输,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阶 段 合 共 在 27 个 服 务 领 域 向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香 港 居 民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条 件,而 最 新 一 轮 的 开 放 措 施 则 与 CEPA 第 三 阶 段 一 样,并 没 有 开 放 新 的 领 域。服 务 领 域 的 各 项 开 放 措 施 将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而 内 地 也 会 视 乎 情 况 制 订 和 实 施 所 需 的 规 则 和 条 例。
在 最 新 的 CEPA 协 议 下,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方 面 的 一 项 新 措 施,是 加 强 双 方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方 面 的 合 作 及 信 息 交 流。此 外,中 央 政 府 正 研 究 进 一 步 扩 大 在 香 港 经 营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范 围,包 括 允 许 香 港 进 口 商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与 内 地 直 接 进 口 贸 易 所 涉 的 款 项,以 及 允 许 内 地 金 融 机 构 以 试 点 方 式 在 香 港 发 行 人 民 币 金 融 债 券。
货 物 贸 易
最 新 发 展
在 CEPA 第 三 阶 段,内 地 同 意 对 所 有 原 产 香 港 的 产 品 给 予 零 关 税 待 遇,由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但 废 旧 机 电 产 品 及 医 疗 或 外 科 用 产 品、化 学 废 料、城 市 垃 圾、虎 骨 和 犀 牛 角 等 内 地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则 不 在 此 列。此 外,有 关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CEPA 的 原 产 地 规 则,方 可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至 于 未 达 成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的 产 品,港 方 在 收 到 本 地 制 造 商 的 申 请 后,每 年 两 次 与 内 地 进 行 磋 商。
在 2006 年 上 半 年 的 第 一 轮 磋 商 中,双 方 就 37 类 香 港 制 造 商 表 示 有 兴 趣 的 产 品 达 成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现 时,在 CEPA 下 达 成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按 零 关 税 输 入 内 地 市 场 的 产 品,已 由 1,370 类 增 加 到 1,407 类。
这 些 新 增 产 品 将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其 中 包 括 水 产、食 品 及 调 味 料、化 工 产 品、塑 胶 及 橡 胶 产 品,以 及 机 械 及 电 机 产 品。2005 年,香 港 输 往 内 地 的 上 述 37 类 本 产 产 品 约 为 2,300 万 港 元,急 升 62%。在 达 成 新 一 轮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后,随 着 这 些 产 品 对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可 获 零 关 税 待 遇,预 料 今 后 发 展 将 更 趋 蓬 勃。假 若 没 有 零 关 税 待 遇,这 37 类 产 品 适 用 的 关 税 率 为 4% 至 21% 不 等。
新 增 37 类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 的 原 产 香 港 产 品 撮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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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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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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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实际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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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香港对内地
的本产出口
(百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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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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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观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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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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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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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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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调味香料;猪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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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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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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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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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致冷剂;部分化肥;部分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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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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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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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及橡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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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初级形状塑胶;部分热塑性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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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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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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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及电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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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引擎用的燃料泵;部分空气压缩机;部分印刷机;部分切削金属車床;部分柴油发电机组;部分保护电路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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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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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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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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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渣;恒压器; 部分汽車零件;部分飞机零件;部分笔、笔芯及笔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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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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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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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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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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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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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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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为 香 港 产 品 节 省 成 本
香 港 产 品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内 地,最 立 竿 见 影 的 裨 益 是 香 港 销 往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产 品 得 以 节 省 成 本。在 2004 年 1 月 至 2006 年 6 月 期 间,根 据 CEPA 首 三 阶 段 协 议 签 发 的 香 港 原 产 地 证 书 共 13,874 张,涉 及 产 品 总 值 48.72 亿 港 元。纺 织 品 及 成 衣 是 最 大 的 受 惠 产 品 类 别,其 次 是 药 物、食 品 及 饮 品、塑 胶 及 塑 胶 产 品、纸 品 及 印 刷 品,以 及 化 工 制 品。
获 签 发 原 产 地 证 书 的 香 港 产 品
( 截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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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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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签发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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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及成衣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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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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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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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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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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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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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及塑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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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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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品及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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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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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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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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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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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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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金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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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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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及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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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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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及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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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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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表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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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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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摄影及电影拍摄设备及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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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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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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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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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及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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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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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及皮毛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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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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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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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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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残渣及动物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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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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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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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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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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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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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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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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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 于 一 张 原 产 地 证 书 可 涵 盖 超 过 一 类 产 品,因 此 总 计 数 字 较 所 有 产 品 类 别 的 总 和 为 小。
鉴 于 达 成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的 产 品 类 别 将 不 断 增 加,香 港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 这 一 发 展,预 料 将 刺 激 一 些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生 产 活 动 有 所 增 加,并 推 动 香 港 对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扬 升。虽 然 香 港 与 内 地 至 今 仅 就 1,407 类 产 品 的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但 香 港 制 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请,要 求 双 方 就 其 他 类 别 产 品 磋 商 原 产 地 规 则,因 此 预 期 所 有 其 他 产 品 最 终 均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内 地,而 本 港 现 有 的 生 产 活 动 也 可 扩 张,尽 量 利 用 零 关 税 优 惠。
毋 庸 置 疑,大 多 数 香 港 制 造 商 将 继 续 以 内 地 为 主 要 生 产 基 地,但 部 分 会 考 虑 重 新 启 动 香 港 现 有 设 施 或 在 香 港 设 立 新 生 产 线,充 分 利 用 CEPA 带 来 的 有 利 条 件。此 外,鉴 于 香 港 对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一 些 计 划 在 亚 洲 区 内 设 立 生 产 线 的 外 资 制 造 商,或 会 被 吸 引 来 港 设 厂。
由 于 这 些 公 司 的 最 终 目 标 市 场 是 中 国 内 地,因 此,他 们 来 港 设 厂 可 以 节 省 的 关 税,必 须 足 以 抵 销 香 港 较 高 昂 的 生 产 成 本。另 一 方 面,对 于 增 值 含 量 高 ( 以 品 牌、设 计、品 质 及 科 技 等 衡 量 )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在 整 体 成 本 结 构 中 占 主 要 份 额 的 产 品 来 说,假 若 香 港 能 够 提 高 其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或 对 知 识 产 权 提 供 更 佳 保 护,在 香 港 进 行 生 产 将 较 为 有 利。
在 上 述 情 况 下,预 期 只 有 一 些 增 值 含 量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高 又 毋 须 大 规 模 生 产 的 行 业,才 会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这 些 行 业 包 括 一 些 着 重 设 计 元 素 的 高 档 时 尚 产 品,例 如 在 香 港 仍 有 一 定 生 产 规 模 的 服 装。在 2005 年 之 前,由 于 服 装 配 额 的 关 系,香 港 公 司 不 得 不 维 持 在 本 地 的 生 产,以 便 取 得 香 港 的 配 额。现 时,他 们 仍 继 续 在 本 地 生 产,以 应 付 美 国 及 欧 盟 对 内 地 原 产 服 装 重 新 实 施 配 额 的 挑 战。
随 着 食 品 安 全 在 内 地 引 起 广 泛 关 注,内 地 消 费 者 对 香 港 加 工 食 品 的 品 质 较 有 信 心,因 此 注 明「香 港 制 造」的 食 品 相 信 会 深 受 内 地 消 费 者 欢 迎,而 在 香 港 生 产 食 品 亦 属 可 行。此 外,对 于 生 产 药 物 等 需 要 为 投 资 者 的 专 有 技 术 或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强 大 保 护 的 产 品 厂 商 来 说,香 港 亦 是 一 个 较 佳 的 投 资 地 点,不 过,港 商 向 内 地 销 售 这 些 产 品 时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对 药 物 进 口 的 监 管 规 定。
对 生 产 投 资 的 影 响
随 着 原 产 香 港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市 场 的 机 会 增 多,应 可 鼓 励 本 地 工 业 提 高 产 量 和 生 产 规 模。另 一 方 面,在 CEPA 的 吸 引 下,预 料 一 些 香 港 及 外 地 公 司 亦 会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生 产 线。虽 然 根 据 CEPA,香 港 与 内 地 至 今 仅 就 1,407 类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但 香 港 制 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请,要 求 双 方 就 其 他 类 别 产 品 ( 包 括 香 港 现 时 没 有 生 产 的 产 品 ) 商 定 原 产 地 规 则,因 此 所 有 原 产 香 港 产 品 最 终 均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内 地。由 此 看 来,CEPA 将 发 挥 积 极 作 用,为 香 港 吸 引 新 工 业 投 资 及 新 生 产 活 动。
目 前,大 部 分 设 于 内 地 的 香 港 工 厂 均 从 事 原 件 制 造 (OEM),产 品 供 销 海 外 市 场。虽 然 一 些 公 司 已 发 展 其 本 身 品 牌,并 开 始 在 内 地 市 场 销 售,但 大 部 分 均 只 定 位 在 中 档 或 中 高 档 市 场。随 着 零 关 税 实 施,香 港 公 司 可 能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产 品 系 列,发 展 专 攻 内 地 高 档 市 场 的 高 级 产 品 或 新 品 牌。
虽 然 一 些 附 有「香 港 制 造」标 签 的 潮 流 产 品 在 内 地 市 场 可 以 定 价 较 高,但 这 些 产 品 必 须 拥 有 鲜 明 或 高 级 的 品 牌 形 象,原 因 是 对 于 内 地 大 部 分 大 路 货 品 来 说,价 格 是 影 响 购 买 决 定 的 主 要 因 素,即 使 是 品 牌 产 品,一 旦 品 牌 被 消 费 者 接 受,其 原 产 地 便 变 得 较 为 次 要。因 此,在 香 港 设 立 大 路 货 的 生 产 线 可 能 并 不 化 算。
受 惠 于 CEPA 零 关 税 待 遇 而 又 适 宜 在 香 港 生 产 并 将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的 工 业,必 须 具 备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条 件:
受 惠 于 零 关 税 待 遇 的 工 业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 可 大 幅 节 省 关 税
- 依 靠 外 地 进 口 原 材 料 或 半 制 成 品,而 非 从 内 地 采 购
- 从 事 香 港 声 誉 或 形 象 优 良 的 生 产,以 便 能 为「香 港 制 造」品 牌 定 出 较 高 价 格
- 品 牌、设 计、品 质、科 技 等 增 值 大 于 劳 工 投 入 的 高 价 产 品
-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在 整 体 成 本 结 构 中 占 主 要 份 额,因 此 需 要 高 度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进 行 限 量 生 产,而 非 大 量 生 产
- 香 港 可 提 供 充 足 的 熟 练 工 人,或 能 够 采 用 先 进 科 技 进 行 生 产
显 而 易 见,只 有 少 数 传 统 工 业 的 特 色 高 档 产 品 能 够 从 CEPA 受 惠。高 级 时 装 及 配 饰、时 尚 手 表 及 眼 镜 等 潮 流 产 品,可 利 用 香 港 在 设 计 及 品 质 控 制 方 面 的 实 力 和 声 誉,发 展 专 攻 内 地 新 兴 中 产 阶 级 市 场 的 高 档 品 牌 或 产 品。除 潮 流 产 品 外,若 干 类「香 港 制 造」的 加 工 食 品 亦 有 市 场,这 些 产 品 在 质 素 及 食 用 安 全 方 面 均 比 内 地 品 牌 优 胜。
除 了 传 统 工 业 外,香 港 亦 可 吸 引 一 些 本 地 及 外 地 新 投 资 者,在 需 要 为 专 有 科 技、配 方 或 发 明 提 供 重 大 保 护 的 行 业 进 行 投 资,尤 以 一 些 内 地 仍 限 制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的 行 业 为 然。举 例 来 说,外 来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限 制 类 产 业」2 ( 如 生 产 若 干 类 药 材、小 型 履 带 式 推 土 机 及 小 型 货 车 起 重 机 ),必 须 成 立 合 资 企 业。由 于 这 些 行 业 的 专 有 科 技 或 发 明 的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高,外 来 投 资 者 可 能 选 择 在 香 港 设 立 独 资 公 司,而 不 在 内 地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即 使 一 些 对 外 资 生 产 项 目 不 设 股 权 限 制 的 行 业,假 若 外 来 投 资 者 以 内 地 市 场 为 目 标 或 有 意 尽 量 利 用 香 港 与 内 地 经 济 协 同 的 优 势,他 们 亦 会 选 择 在 香 港 设 立 研 发 中 心 或 生 产 专 利 产 品。这 种 做 法 特 别 适 合 不 谙 内 地 营 商 环 境 又 缺 乏 资 金 在 内 地 设 立 研 发 中 心 的 外 资 中 型 企 业 所 采 用。香 港 高 度 保 护 知 识 产 权,同 时 拥 有 自 由 港 地 位,再 加 上 CEPA 给 予 的 零 关 税 待 遇 和 与 内 地 贸 易 的 种 种 便 利,对 于 吸 引 外 商 来 港 投 资 大 有 帮 助。
服 务 贸 易
法 律 服 务
CEPA 大 大 降 低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的 门 槛,其 准 入 条 件 比 其 他 外 国 公 司 优 胜 ( 有 关 外 国 公 司 的 准 入 条 件,见 下 列 各 表 左 栏 的「现 行 市 场 准 入 条 件」)。例 如,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得 在 内 地 从 事 中 国 法 律 事 务 或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联 营。同 时,外 国 人 不 得 参 加 内 地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或 进 行 实 习。
CEPA 最 新 一 轮 开 放 措 施 不 仅 为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地 经 营 提 供 更 大 弹 性,而 且 还 显 著 放 宽 香 港 律 师 及 大 律 师 向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范 围。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取 得 内 地 执 业 资 格 的 香 港 律 师 可 在 涉 港 婚 姻 及 继 承 案 件 中 代 表 客 户。香 港 大 律 师 可 担 任 内 地 民 事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CEPA 的 最 新 措 施 取 消 了 与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联 营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专 职 律 师 人 数 要 求。另 一 方 面,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对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机 构 的 代 表 在 内 地 的 居 留 时 间 不 作 要 求。
此 外,取 得 内 地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香 港 居 民,可 在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于 香 港 的 分 所 进 行 实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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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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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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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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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但在广州及深圳的代表处则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 由2007年1月起,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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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须符合以下4项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业务场所及公司章程;
2. 资产总值在人民币10万元或以上;
3. 有合伙人3名或以上(须拥有律师资格及执业3年或以上,才可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4. 有合伙人书面协议。
- 现时的CEPA条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
1. 成立满3年;
2. 专职律师不少于20人。
不过,由2007年1月起,第二项条件将会取消(即对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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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 由2007年1月起,他们可扩大服务范围,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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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7年1月起,允许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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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
- 允许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期满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由2007年1月起,允许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于香港的分所进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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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专 业 服 务
在 CEPA 下,建 筑 专 业 服 务 包 括 建 筑 设 计 服 务、工 程 服 务、集 中 工 程 服 务、城 市 规 划 和 风 景 园 林 设 计 服 务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服 务 除 外 )。
现 时 内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外 商 设 立 独 资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及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企 业,但 香 港 公 司 大 多 数 规 模 较 小,要 完 全 符 合 内 地 现 行 的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规 定 及 专 业 要 求,可 谓 相 当 困 难。虽 然 CEPA 第 三 阶 段 曾 提 及 放 宽 资 质 要 求,但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及 规 例 的 具 体 细 节 仍 未 公 布。据 报 道,已 有 23 家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业 取 得 甲 级 或 乙 级 资 质 认 证。
2006 年 6 月 底 公 布 的 CEPA 新 措 施 订 明,香 港 公 司 可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工 程 造 价 谘 询 企 业。香 港 公 司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的 业 绩 可 共 同 作 为 内 地 当 局 评 定 其 资 质 的 依 据 ( 与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及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企 业 相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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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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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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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施细则公布后,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工程造价谘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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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7年1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谘询企业。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资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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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技 术
CEPA 第 二 阶 段 公 布 的 开 放 措 施,允 许 香 港 公 司 参 加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认 证。认 证 按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在 内 地 制 度 下,只 有 在 内 地 注 册 的 公 司 才 符 合 资 格 参 加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认 证。
根 据 2006 年 CEPA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香 港 服 务 公 司 的 职 称、业 绩 及 人 员 数 目 等 评 定 条 件 将 获 放 宽。
此 外,为 便 利 香 港 资 讯 科 技 业 扩 大 进 入 内 地 市 场,CPEA 亦 允 许 由 第 三 方 在 香 港 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系 统 集 成 能 力 进 行 认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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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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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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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信息科技公司须在内地注册并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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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按照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 由2007年1月起,香港公司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定:
1. 不考核职称,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验;
2. 系统集成的业绩包括在内地及香港从事的项目;
3. 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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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展 览 服 务
虽 然 中 国 在 入 世 议 定 书 中 没 有 作 出 有 关 会 议 展 览 业 的 承 诺,但 是 在 2004 年 3 月 允 许 外 国 公 司 进 入 这 个 行 业。可 是,在 内 地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不 得 在 海 外 市 场 举 办 展 览。
根 据 2006 年 6 月 公 布 的 CEPA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允 许 在 内 地 的 港 资 会 议 展 览 公 司 经 营 到 香 港 及 澳 门 的 展 览 业 务。鉴 于 内 地 公 司 日 益 积 极「走 出 去」打 入 国 际 市 场,这 项 安 排 不 仅 有 助 他 们 更 好 地 地 利 用 香 港 的 优 越 平 台 及 世 界 一 流 的 展 览 设 施 与 国 际 买 家 接 触,而 且 还 可 进 一 步 增 强 香 港 作 为 区 内 主 要 展 览 中 心 的 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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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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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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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外资会议展览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 在内地举办展览及会议
2. 在海外市场举办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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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香港会议展览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
- 由2007年1月起,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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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听 服 务
现 行 的 CEPA 条 文 已 包 括 对 香 港 视 听 服 务 业 的 重 大 市 场 开 放 措 施A而 CEPA 新 一 轮 措 施 更 进 一 步 简 化 审 查 程 序,以 促 进 内 地 与 香 港 在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方 面 的 合 作。内 地 及 香 港 有 关 部 门 现 正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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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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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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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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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审查中外合作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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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香港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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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销 服 务
内 地 的 分 销 行 业 其 实 已 十 分 开 放,而 CEPA 在 消 除 香 港 公 司 进 入 市 场 的 余 下 障 碍 方 面 大 有 帮 助。
根 据 2006 年 6 月 公 布 的 CEPA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由 2007 年 1 月 起,投 资 内 地 零 售 业 并 累 计 开 设 超 过 30 家 店 铺 的 港 商,其 出 资 比 例 由 现 时 不 得 超 过 51% 提 高 至 不 超 过 65%。预 料 此 举 将 为 香 港 大 型 零 售 商 带 来 更 大 的 弹 性,鼓 励 他 们 更 积 极 地 在 内 地 市 场 扩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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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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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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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世贸承诺,中国已撤销外商参与分销服务的所有限制,下列各项除外:
1. 2006年12月11日前,外资批发企业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分销业务;
2, 2006年12月11日前,外资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化肥的分销业务;
3. 外资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盐和烟草的分销业务,外资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烟草的分销业务;
4. 在内地累计开设超过30家店铺的单一外资企业,其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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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让香港公司可以提早参与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分销服务,允许:
1. 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2. 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成为控股股东,现时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但由2007年1月起,出资比例提高至不超过65%*。
( * 假若经营的商品为成品油,市场开放措施仍按照内地的入世承诺。如经营的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须属于不同品牌及来自不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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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体 工 商 户
CEPA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规 定,是 一 项 鼓 励 港 人 北 上 创 业 的 重 大 措 施。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参 与 的 营 业 范 围 有 所 扩 阔,可 为 香 港 居 民 带 来 更 多 机 会 和 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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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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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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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在入世时没有承诺允许海外人士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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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任何省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毋须经过外资审批,提供下列10类服务:(1)零售;(2)餐饮;(3)理发;(4)美容保健服务;(5)洗浴服务;(6)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7)货物、技术进出口;(8)摄影及扩印服务;(9)洗染服务;(10)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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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7年1月起,香港永久性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扩大至以下服务:
1. 种植业
2. 饲养业
3. 养殖业
4. 计算机修理服务业
5.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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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游 及 旅 游 相 关 服 务
CEPA 令 香 港 受 惠 不 浅。除 货 物 贸 易 及 服 务 贸 易 的 开 放 措 施 外,CEPA 还 制 定 其 他 对 香 港 经 济 有 利 的 措 施。例 如,内 地 由 2003 年 7 月 起 实 施 的 个 人 游 计 划 就 为 香 港 带 来 重 大 裨 益。这 项 计 划 实 施 至 今,以 个 人 游 方 式 访 港 的 内 地 旅 客 已 累 计 超 过 1,300 万 人 次。单 在 2006 年 5 月,以 个 人 游 方 式 访 港 的 内 地 旅 客 便 超 过 47 万 人 次,比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13%,占 同 期 内 地 旅 客 的 45%。
大 量 内 地 旅 客 来 港,有 助 推 动 本 港 旅 游 及 酒 店 业 发 展,以 及 刺 激 零 售、饮 食 和 娱 乐 等 相 关 行 业 的 市 道。此 外,内 地 旅 客 在 香 港 大 量 购 物,亦 推 使 多 个 外 国 品 牌 及 零 售 商 于 香 港 开 设 商 店。现 时,超 过 40 个 内 地 城 市 的 二 亿 多 居 民 可 申 请 以 个 人 游 方 式 访 港,而 今 后 实 施 个 人 游 的 内 地 城 市 范 围 亦 将 进 一 步 扩 大。
此 外,CEPA 开 放 措 施 允 许 香 港 旅 行 社 先 于 其 他 地 区 的 竞 争 对 手,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企 业,并 降 低 对 香 港 旅 游 企 业 的 年 营 业 额 要 求。
2006 年 6 月 底 公 布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允 许 香 港 旅 行 社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的 独 资 或 合 资 旅 行 社,申 请 以 试 点 方 式 经 营 广 东 省 居 民 前 往 香 港、澳 门 的 团 队 旅 游 业 务。这 项 试 点 计 划 是 内 地 开 放 出 境 游 市 场 的 首 度 尝 试。预 料 这 项 CEPA 措 施 将 为 香 港 旅 游 业 带 来 更 大 的 商 机,推 动 更 多 内 地 旅 客 访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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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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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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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旅行社中,外方的全球年营业额须超过4,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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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独资旅行社不低于2,500万美元,而设立合资旅行社则不低于1,200万美元。
- 由2007年1月起,允许香港旅行社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以试点方式经营广东省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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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服 务
CEPA 首 三 阶 段 推 出 了 多 项 措 施,向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放 内 地 的 航 空、海 运 及 公 路 运 输 业。例 如,CEPA 第 二 阶 段 的 条 文 允 许 香 港 公 司 以 独 资 形 式 提 供 7 项 航 空 运 输 地 面 服 务;相 比 之 下,中 国 的 《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 只 允 许 外 资 公 司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提 供 地 面 服 务。
CEPA 第 三 阶 段 允 许 香 港 公 司 设 立 合 资、合 作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注 册 资 本 要 求 与 内 地 企 业 相 同。根 据 2006 年 6 月 公 布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准 入 条 件 有 所 放 宽,允 许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独 资 经 营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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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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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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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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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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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外方持有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提供与空运有关的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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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时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合资、合作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由2007年1月起,允许独资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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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CEPA 首 两 阶 段,内 地 对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放 公 路 运 输 服 务 业,例 如,允 许 香 港 公 司 经 营 香 港 至 内 地 各 省 之 间 的 货 运「直 通 车」业 务。同 时,又 允 许 香 港 专 营 巴 士 公 司 在 内 地 的 市 级 城 市 设 立 独 资 企 业,从 事 公 共 客 运 业 务,并 允 许 专 营 及 非 专 营 巴 士 公 司3 设 立 合 资 企 业,经 营 ?港 与 内 地 9 省 之 间 的 城 际 客 运 巴 士 业 务。
此 外,2006 年 公 布 的 CEPA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允 许 香 港 公 司 设 立 独 资 企 业,经 营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站 及 汽 车 维 修 等 公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除 货 物 贸 易 及 服 务 贸 易 外,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也 是 CEPA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为 推 动 内 地 与 香 港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领 域 的 合 作,2006 年 6 月 中 央 政 府 与 香 港 政 府 在 CEPA 新 一 轮 开 放 措 施 中,同 意 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列 入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领 域。
内 地 与 香 港 将 通 过 两 地 政 府 部 门 间 的 合 作 机 制,加 强 双 方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领 域 的 合 作。同 时,通 过 在 香 港 设 立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协 调 中 心,就 两 地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信 息 进 行 交 流 与 沟 通。
扩 大 香 港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地 现 正 积 极 研 究 扩 大 在 香 港 经 营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范 围。继 2004 年 初 允 许 香 港 银 行 试 点 经 营 4 项 人 民 币 业 务,以 及 随 后 于 2005 年 底 推 出 扩 大 经 营 范 围 的 措 施 后,中 央 政 府 在 2006 年 6 月 表 示,正 积 极 研 究 进 一 步 扩 大 在 香 港 经 营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范 围,以 作 为 CEPA 最 新 措 施 的 一 部 分。有 关 的 新 人 民 币 业 务 包 括 允 许 香 港 进 口 商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与 内 地 直 接 进 口 贸 易 所 涉 的 款 项,以 及 允 许 内 地 金 融 机 构 以 试 点 方 式 在 香 港 发 行 人 民 币 金 融 债 券 等。据 报 道,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正 与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紧 密 接 触,为 推 出 这 些 措 施 作 好 准 备 .
这 些 CEPA 措 施 一 旦 落 实,将 标 志 着 向 香 港 开 放 人 民 币 业 务 市 场 的 一 大 步,进 一 步 强 化 香 港 作 为 人 民 币 全 面 兑 换 的 重 要 试 验 平 台 的 作 用。事 实 上,CEPA 之 前 几 个 阶 段 公 布 的 其 他 措 施,包 括 允 许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和 期 货 公 司 在 香 港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等,均 有 助 扩 大 香 港 的 中 介 基 础,增 强 香 港 作 为 区 内 金 融 中 心 的 角 色。
香 港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经 营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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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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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研究 — 允许香港进口商以人民币支付与内地直接进口贸易所涉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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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研究 — 允许内地金融机构以试点方式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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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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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以外币现钞兑换的人民币限额由每天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2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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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可开立人民币支票账户(限额80,000元人民币),在广东省支付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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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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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及信用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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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 及 前 景
在 货 物 贸 易 方 面,零 关 税 待 遇 可 吸 引 更 多 业 者 于 香 港 投 资 生 产 在 品 牌、设 计、品 质 及 科 技 等 方 面 增 值 含 量 较 高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较 大 的 产 品。内 地 与 香 港 每 年 就 原 产 地 规 则 进 行 两 次 磋 商,可 为 有 意 在 香 港 生 产 现 时 未 有 在 本 港 制 造 的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带 来 更 大 弹 性。
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与 其 他 经 济 体 系 的 竞 争 对 手 相 比,超 越 入 世 承 诺 的 开 放 措 施 有 助 加 强 香 港 公 司 (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 拓 展 内 地 市 场 的 优 势。例 如,最 新 一 轮 的 开 放 措 施 允 许 有 内 地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从 事 涉 港 婚 姻、继 承 案 件 的 代 理 活 动,并 允 许 香 港 大 律 师 担 任 内 地 民 事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此 外,CEPA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实 施 进 一 步 开 放 措 施,扩 大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弹 性,有 助 激 发 香 港 居 民 的 创 业 精 神。尽 管 设 立 这 类 个 体 工 商 户 毋 须 经 过 外 资 审 批,但 仍 须 遵 守 内 地 相 关 法 规 及 管 理 规 定。
CEPA 最 新 一 轮 措 施 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带 来 的 其 他 重 大 优 惠,包 括 试 点 开 放 内 地 出 境 游 市 场,以 及 研 究 允 许 香 港 进 口 商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与 内 地 直 接 进 口 贸 易 所 涉 的 款 项 和 发 行 人 民 币 金 融 债 券。这 是 对 香 港 开 放 人 民 币 业 务 市 场 的 又 一 大 步,对 今 后 香 港 金 融 市 场 的 发 展 将 有 重 大 的 正 面 影 响。
展 望 未 来,鉴 于 CEPA 是 一 个 既 开 放 又 不 断 扩 展 的 平 台,香 港 势 将 继 续 与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磋 商 今 后 再 进 一 步 开 放 货 物 贸 易 及 服 务 贸 易 的 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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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CEPA 第 三 阶 段 措 施 的 详 情 可 登 入 http://www.tdctrade.com/econforum/tdc/tdc05110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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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政 府 为 配 合 产 业 发 展 方 向,颁 布 了 《 指 导 外 商 投 资 方 向 规 定 》 及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根 据 《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分 为 鼓 励、允 许、限 制 和 禁 止 4 类,其 中 属 限 制 类 的 项 目,对 外 来 投 资 者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条 件 及 持 股 比 例 实 施 较 严 格 的 限 制。而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 目 录 》,有 13 个 主 要 制 造 业 列 入 限 制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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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港 直 通 巴 士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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