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 所 有 香 港 产 品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入 内 地 市 场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享 有 超 越 中 国 入 世 承 诺 的 市 场 准 入
- 开 放 4 个 新 商 业 领 域,允 许 香 港 居 民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根 据 将 于 2006 年 1 月 生 效 的 《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安 排 》 (CEPA) 第 三 阶 段,除 禁 止 进 口 内 地 的 货 物 外,所 有 香 港 产 品 将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入 内 地 市 场,唯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才 可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现 时,有 261 类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已 经 订 定,其 中 大 部 分 议 定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与 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阶 段 所 采 纳 的 规 则 一 致。至 于 目 前 尚 未 议 定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产 品,香 港 将 按 本 地 厂 商 的 要 求,每 年 与 内 地 展 开 两 次 磋 商。
零 关 税 待 遇,包 括 撤 销 香 港 品 牌 手 表 的 30% 增 值 规 定,可 吸 引 更 多 业 者 到 香 港 投 资 生 产 增 值 含 量 较 高,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较 大 的 产 品;相 信 时 尚 生 活 产 品 ( 如 高 级 时 装 及 时 款 手 表 )、可 食 用 产 品 ( 如 加 工 食 品 ) 及 专 有 科 技 产 品 ( 如 药 物 ) 在 零 关 税 下,将 受 惠 最 大。此 外,内 地 与 香 港 进 一 步 就 原 产 地 规 则 进 行 磋 商,可 为 有 意 在 香 港 生 产 现 时 未 有 在 本 港 制 造 的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带 来 更 大 弹 性。
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CEPA 第 三 阶 段 引 入 23 项 开 放 措 施,涵 盖 10 个 行 业。整 体 来 说,开 放 措 施 让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早 于 中 国 入 世 时 间 表 进 入 内 地 市 场。举 例 来 说,香 港 旅 行 社 可 以 较 来 自 其 他 地 区 的 竞 争 对 手 提 早 两 年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旅 游 企 业。
在 视 听、运 输 及 分 销 等 领 域,有 关 优 惠 待 遇 更 超 越 中 国 的 入 世 承 诺。例 如,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公 司,在 多 个 地 点 建 设 或 改 造 电 影 院,经 营 电 影 放 映 业 务;相 比 之 下,其 他 外 资 公 司 只 可 设 立 拥 有 少 数 股 权 的 合 资 公 司,并 在 7 个 试 点 城 市 拥 有 合 资 电 影 院 最 高 75% 的 股 权。另 一 方 面,内 地 将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内 地 证 券 及 期 货 公 司 在 香 港 开 设 分 支 机 构,在 这 个 领 域,中 国 入 世 议 定 书 并 无 作 出 类 似 承 诺。
超 越 入 世 承 诺 的 开 放 措 施,可 以 增 强 香 港 公 司 (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 拓 展 内 地 市 场 的 优 势。与 此 同 时,内 地 准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内 地 证 券 及 期 货 公 司 于 香 港 开 设 分 支 机 构,有 助 扩 阔 香 港 的 中 介 基 础,巩 固 香 港 作 为 区 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此 外,内 地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于 内 地 各 地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提 供 4 类 服 务,包 括 货 物 及 技 术 进 出 口、摄 影 及 扩 印、洗 染,以 及 汽 车、摩 托 车 维 修 与 保 养。相 信 此 举 可 进 一 步 促 进 香 港 居 民 的 创 业 精 神,有 助 加 强 香 港 与 内 地 的 经 济 融 合。
背 景
2005 年 10 月,内 地 与 香 港 联 合 宣 布 《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安 排 》 (CEPA) 第 三 阶 段 的 扩 大 放 宽 措 施,其 中 大 部 分 措 施 将 由 2006 年 1 月 起 生 效。内 地 与 香 港 于 2003 年 6 月 首 次 签 署 CEPA,并 由 2004 年 1 月 起 实 行。CEPA 第 一 阶 段 开 放 措 施 实 施 后,内 地 与 香 港 于 2004 年 8 月 在 CEPA 框 架 下 就 第 二 阶 段 开 放 措 施 达 成 协 议,由 2005 年 1 月 起 对 香 港 进 一 步 开 放 内 地 市 场。根 据 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阶 段,内 地 对 1,108 类 香 港 产 品 实 施 零 关 税,同 时 对 27 个 服 务 行 业 提 供 优 惠 待 遇。
货 物 贸 易
CEPA 第 三 阶 段 内 容
根 据 CEPA 第 三 阶 段,内 地 同 意 对 所 有 原 产 香 港 的 产 品 给 予 零 关 税 待 遇,但 废 旧 机 电 产 品 及 医 疗 或 外 科 用 产 品、化 学 废 料、城 市 垃 圾、虎 骨 和 犀 牛 角 等 内 地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则 不 在 此 列。此 外,有 关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CEPA 的 原 产 地 规 则,方 可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除 了 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阶 段 涵 盖 的 产 品 外,香 港 与 内 地 再 就 261 类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这 些 产 品 包 括 部 分 干 或 经 加 工 的 鱼、乳 制 品、果 汁、化 工 制 品、初 级 形 状 塑 胶、布 料、成 衣、喉 管 装 置、机 械 及 电 机 产 品,以 及 眼 镜 产 品。
在 CEPA 第 一、第 二 及 第 三 阶 段 涵 盖 的 1,369 类 产 品 中,1,014 类 产 品 (74%) 采 用 香 港 现 行 的「特 定 工 序」原 产 地 规 则。这 些 产 品 包 括 纺 织 及 成 衣 制 品、食 品 及 饮 品、药 物、部 分 塑 胶 产 品 及 金 属 制 品。由 于 香 港 生 产 商 毋 须 更 改 生 产 工 序 也 能 符 合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要 求,因 此 可 有 更 大 弹 性,把 握 内 地 进 一 步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所 带 来 的 机 遇。
与 此 同 时,155 类 产 品 (11%) 会 采 用「税 号 改 变」作 为 原 产 地 规 则,例 如 电 子 零 部 件;116 类 产 品 (9%) 采 用 30% 增 值 规 定,例 如 电 子 产 品。至 于 另 外 84 类 产 品 (6%)( 包 括 鱼 类 及 水 产 ),双 方 则 同 意 以 有 关 产 品 的 特 点 订 定 原 产 地 规 则。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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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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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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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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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特定工序」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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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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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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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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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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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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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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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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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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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产品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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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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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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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CEPA第一及第二阶段下有1,108类,CEPA第三阶段下有26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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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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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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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表 生 产 商 应 留 意,内 地 同 意 放 宽 手 表 的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容 许 香 港 品 牌 手 表 毋 须 符 合 30% 增 值 规 定,受 惠 产 品 包 括 原 产 香 港 的 品 牌 或 由 香 港 注 册 公 司 收 购 的 外 国 品 牌。规 定 放 宽 后,手 表 只 需 在 香 港 进 行 设 计、装 配、测 试 及 品 质 控 制,即 可 享 有 CEPA 待 遇。随 着 这 些 放 宽 措 施 实 施,加 上 贸 发 局 加 强 推 广 协 助 香 港 品 牌 手 表 打 进 内 地 市 场,料 将 促 进 香 港 钟 表 业 进 一 步 发 展。
对 于 目 前 尚 未 纳 入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范 围 内 的 产 品,香 港 将 会 按 本 地 生 产 商 的 要 求,每 年 与 内 地 进 行 两 次 磋 商。工 业 贸 易 署 将 于 适 当 时 候 刊 登 通 告,公 布 香 港 生 产 商 提 交 要 求 的 时 间 表 及 程 序。一 旦 香 港 与 内 地 达 成 磋 商,工 贸 署 将 会 通 知 香 港 厂 商 有 关 产 品 的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详 情。
香 港 产 品 节 省 成 本
香 港 产 品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往 内 地,最 立 竿 见 影 的 裨 益 是 香 港 销 往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产 品 得 以 节 省 成 本。在 2004 年 1 月 至 2005 年 9 月 期 间,根 据 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阶 段 签 发 的 香 港 原 产 地 证 书 共 8,296 张,涉 及 产 品 总 值 27.96 亿 港 元。纺 织 品 及 成 衣 是 最 大 的 受 惠 产 品 类 别,其 次 是 药 物、食 品 及 饮 品、塑 胶 及 塑 胶 产 品、纸 品 及 印 刷 品,以 及 化 工 制 品。
获 签 发 原 产 地 证 书 的 香 港 产 品
( 截 至 2005 年 9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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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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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签发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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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及成衣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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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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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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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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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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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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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及塑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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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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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品及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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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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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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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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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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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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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金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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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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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及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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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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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及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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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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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表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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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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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摄影及电影拍摄设备及其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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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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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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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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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及皮毛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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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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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及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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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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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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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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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残渣及动物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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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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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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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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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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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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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 于 1 张 原 产 地 证 书 可 涵 盖 超 过 1 类 产 品,因 此 总 计 数 字 较 所 有 产 品 类 别 的 总 和 为 小。
鉴 于 CEPA 第 三 阶 段 涵 盖 所 有 原 产 香 港 的 产 品,香 港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料 将 刺 激 一 些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生 产 活 动 有 所 增 加,并 推 动 香 港 对 内 地 的 本 产 出 口 扬 升。虽 然 这 次 香 港 与 内 地 仅 就 261 类 产 品 的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但 香 港 生 产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请,要 求 双 方 就 其 他 类 别 产 品 商 定 原 产 地 规 则,因 此 预 期 所 有 其 他 产 品 最 终 将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入 内 地 市 场,而 本 港 现 有 的 生 产 活 动 也 可 扩 张,尽 量 利 用 零 关 税 优 惠。
毋 庸 置 疑,大 多 数 香 港 生 产 商 将 继 续 以 内 地 为 主 要 生 产 基 地,但 部 分 会 考 虑 重 新 启 动 香 港 现 有 设 施 或 在 香 港 设 立 新 生 产 线,充 分 利 用 CEPA 第 三 阶 段 带 来 的 有 利 条 件。此 外,鉴 于 香 港 对 内 地 出 口 享 有 零 关 税 待 遇,一 些 计 划 在 亚 洲 区 内 设 立 生 产 线 的 外 资 生 产 商,或 会 被 吸 引 来 港 设 厂。
由 于 这 些 公 司 的 最 终 目 标 市 场 是 中 国 内 地,因 此,他 们 可 以 在 香 港 节 省 的 关 税,必 须 足 以 抵 销 香 港 较 高 昂 的 生 产 成 本。另 一 方 面,对 于 增 值 含 量 高 ( 以 品 牌、设 计、品 质 及 科 技 等 衡 量 )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在 整 体 成 本 结 构 中 占 主 要 份 额 的 产 品 来 说,假 若 香 港 能 够 提 高 其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或 对 知 识 产 权 提 供 更 佳 保 护,在 香 港 进 行 生 产 将 较 为 有 利。
在 上 述 情 况 下,预 期 只 有 一 些 增 值 含 量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高 又 毋 须 大 规 模 生 产 的 行 业,才 会 在 香 港 设 立 业 务。这 些 行 业 包 括 一 些 着 重 设 计 元 素 的 高 档 时 尚 产 品,例 如 原 产 地 规 则 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下 得 到 放 宽 的 手 表。随 着 食 品 安 全 在 内 地 引 起 广 泛 关 注,内 地 消 费 者 对 香 港 加 工 食 品 的 品 质 较 有 信 心,因 此 注 明「香 港 制 造」的 食 品 相 信 会 深 受 内 地 消 费 者 欢 迎,而 在 香 港 生 产 食 品 亦 属 可 行。此 外,对 于 生 产 药 物 等 需 要 为 投 资 者 的 专 有 科 技 或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强 大 保 护 的 产 品 厂 商 来 说,香 港 亦 是 一 个 较 佳 的 投 资 地 点,不 过,港 商 向 内 地 销 售 这 些 产 品 必 须 遵 守 当 地 对 药 物 进 口 的 监 管 规 例。
整 体 来 说,现 时 需 要 缴 付 较 高 内 地 进 口 关 税 或 大 量 销 往 内 地 的 原 产 香 港 产 品,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下 将 较 具 市 场 潜 力。必 须 注 意 的 是,即 使 现 时 对 内 地 出 口 数 量 微 不 足 道 的 产 品,甚 至 现 时 香 港 没 有 生 产 的 产 品,只 要 拥 有 高 增 值 含 量 或 高 知 识 产 权 投 入,加 上 进 口 关 税 减 免 幅 度 显 著,则 在 内 地 亦 有 市 场 潜 力。
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下 拥 有 较 佳 优 势 的 原 产 香 港 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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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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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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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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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香港对内地的本产出口
(百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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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品及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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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乳制品;部份果汁;天然水及冰;活性酵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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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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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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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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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石膏及硬石膏;水泥熟料;油酸;涂面制剂;诊断或实验用试剂;灰泥及混凝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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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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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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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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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初级形狀塑胶;部分塑胶制板、片、膜、箔、扁条、管等;部分塑胶家庭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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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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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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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及成衣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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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布料;部分大衣、防风衣、套头衫、裙、裤、套装、睡衣、泳衣、运动服、内衣;婴儿衣物;披巾和头巾;手套;衣服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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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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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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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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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管子附件;部分压缩或液化气容器;锡及锡制品;部分贱金属制丝及条、电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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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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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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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及电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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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水用的机器及装置;部分升降机及输送机及零件;部分机器零件;部分电钻及锯、真空吸尘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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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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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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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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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眼镜片;眼镜架;太阳镜及其他眼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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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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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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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及皮毛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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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制品、旅行用品、手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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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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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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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及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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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纸品及纸板、明信片、月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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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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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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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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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表、机械表和其他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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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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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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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生 产 投 资 的 影 响
随 着 原 产 香 港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市 场 的 机 会 增 多,应 可 鼓 励 本 地 工 业 提 高 产 量 和 生 产 规 模。另 一 方 面,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的 吸 引 下,预 料 一 些 香 港 及 外 地 公 司 亦 会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生 产 线。虽 然 根 据 CEPA 第 三 阶 段,香 港 与 内 地 仅 就 261 类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达 成 协 议,但 香 港 生 产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请,要 求 双 方 就 其 他 类 别 产 品 ( 包 括 香 港 现 时 没 有 生 产 的 产 品 ) 商 定 原 产 地 规 则,因 此 所 有 原 产 香 港 产 品 最 终 将 可 按 零 关 税 输 入 内 地 市 场。由 此 看 来,CEPA 第 三 阶 段 将 发 挥 积 极 作 用,为 香 港 吸 引 新 工 业 投 资 及 新 生 产 活 动。
目 前,大 部 分 设 于 内 地 的 香 港 工 厂 均 从 事 原 件 制 造,产 品 供 销 海 外 市 场。虽 然 一 些 公 司 已 发 展 其 本 身 品 牌,并 开 始 在 内 地 市 场 销 售,但 大 部 分 只 针 对 中 档 或 中 高 档 市 场。随 着 零 关 税 实 行,香 港 公 司 可 能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产 品 系 列,发 展 专 攻 内 地 高 档 市 场 的 高 级 产 品 或 新 品 牌。
虽 然 一 些「香 港 制 造」潮 流 产 品 在 内 地 市 场 可 定 价 较 高,但 这 些 产 品 必 须 拥 有 鲜 明 或 高 级 的 品 牌 形 象,原 因 是 对 于 内 地 大 部 分 大 路 货 品 来 说,价 格 是 影 响 购 买 决 定 的 主 要 因 素,即 使 是 品 牌 产 品,一 旦 品 牌 被 消 费 者 接 受,其 原 产 地 便 变 得 较 为 次 要。因 此,在 香 港 设 立 大 路 货 的 生 产 线 可 能 并 不 化 算。
受 惠 于 CEPA 零 关 税 而 又 适 宜 在 香 港 生 产 并 将 产 品 输 往 内 地 的 工 业,必 须 具 备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条 件:
受 惠 于 零 关 税 的 工 业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 可 大 幅 节 省 关 税。
- 依 靠 外 地 进 口 原 材 料 或 半 制 成 品,而 非 从 内 地 采 购。
- 从 事 香 港 声 誉 或 形 象 优 良 的 生 产,以 便 能 为「香 港 制 造」品 牌 定 立 较 高 价 格。
- 品 牌、设 计、品 质、科 技 等 增 值 大 于 劳 工 投 入 的 高 价 产 品。
-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在 整 体 成 本 结 构 中 占 主 要 份 额,因 此 需 要 高 度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进 行 限 量 生 产,而 非 大 量 生 产。
- 香 港 可 提 供 充 足 的 熟 练 工 人,或 能 够 采 用 先 进 科 技 进 行 生 产。
一 如 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阶 段,只 有 少 数 传 统 工 业 的 特 色 高 档 产 品 能 够 从 CEPA 第 三 阶 段 受 惠。高 级 时 装 及 配 饰、时 尚 手 表 及 眼 镜 等 潮 流 产 品,可 利 用 香 港 在 设 计 及 品 质 控 制 方 面 的 实 力 和 声 誉,发 展 专 攻 内 地 新 兴 中 产 阶 级 市 场 的 高 档 品 牌。除 潮 流 产 品 外,若 干 类「香 港 制 造」的 加 工 食 品 亦 有 市 场,这 些 产 品 在 质 素 及 食 用 安 全 方 面 均 比 内 地 品 牌 优 胜。
除 了 传 统 工 业 外,香 港 亦 可 吸 引 一 些 本 地 及 外 地 新 投 资 者,在 需 要 为 专 有 科 技、配 方 或 发 明 提 供 重 大 保 护 的 行 业 进 行 投 资,尤 以 一 些 内 地 仍 限 制 设 立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的 行 业 为 然。举 例 来 说,外 来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限 制 类 产 业」1 ( 如 生 产 若 干 类 药 材、小 型 履 带 式 推 土 机 及 小 型 货 车 起 重 机 ),必 须 成 立 合 资 企 业。由 于 这 些 行 业 的 专 有 科 技 或 发 明 的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高,外 来 投 资 者 可 能 选 择 在 香 港 设 立 独 资 公 司,而 不 在 内 地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即 使 一 些 对 外 资 生 产 项 目 不 设 股 权 限 制 的 行 业,假 若 外 来 投 资 者 以 内 地 市 场 为 目 标 或 有 意 尽 量 利 用 香 港 与 内 地 经 济 协 同 的 优 势,他 们 亦 会 选 择 在 香 港 设 立 研 发 中 心 或 生 产 专 利 产 品。这 种 做 法 特 别 适 合 不 谙 内 地 营 商 环 境 又 缺 乏 资 金 在 内 地 设 立 研 发 中 心 的 外 资 中 型 企 业 所 采 用。香 港 高 度 保 护 知 识 产 权,同 时 拥 有 自 由 港 地 位,再 加 上 CEPA 给 予 的 零 关 税 待 遇 和 与 内 地 贸 易 的 种 种 便 利,对 于 吸 引 外 商 来 港 投 资 大 有 帮 助。
服 务 贸 易
CEPA 第 三 阶 段 内 容
服 务 贸 易 方 面,CEPA 第 三 阶 段 引 入 23 项 开 放 措 施,涵 盖 10 个 范 围,包 括 法 律、会 计、视 听、建 筑、分 销、银 行、证 券、旅 游、运 输 及 个 体 工 商 户。整 体 来 说,开 放 措 施 让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早 于 中 国 入 世 承 诺 时 间 表 进 入 内 地 市 场。在 视 听、运 输 及 分 销 等 领 域,优 惠 待 遇 更 超 越 中 国 的 入 世 承 诺。另 一 方 面,内 地 将 准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内 地 证 券 及 期 货 公 司 在 香 港 开 设 分 支 机 构。
法 律 服 务
CEPA 第 三 阶 段 进 一 步 放 宽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内 地 律 师 行 联 营 的 安 排。在 CEPA 第 二 阶 段 下,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只 可 于 设 立 代 表 机 构 的 地 方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但 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下,于 内 地 设 立 代 表 机 构 的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可 与 其 代 表 机 构 所 在 的 省、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的 1 家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这 项 措 施 让 有 意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达 成 联 营 安 排 的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在 地 域 上 享 有 更 大 弹 性。不 过,联 营 所 的 香 港 律 师 不 得 办 理 内 地 法 律 事 务。
CEPA 第 三 阶 段 除 了 沿 用 CEPA 第 二 阶 段 的 规 定,准 许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聘 用 香 港 律 师 外,亦 涵 盖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执 业 的 限 制。获 准 在 内 地 执 业 的 香 港 居 民,只 能 在 1 家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于 外 国、香 港 或 澳 门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代 表 机 构。这 点 应 可 澄 清 获 准 在 内 地 执 业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有 关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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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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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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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可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处,没有地域或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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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与其代表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1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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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外国律师。
- 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律师,但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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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居民,只能在1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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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服 务
整 体 而 言,CEPA 并 没 有 对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会 计 专 业 人 员 实 行 重 大 的 市 场 开 放 措 施。香 港 较 小 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主 要 使 用 《 临 时 审 计 业 务 许 可 证 》 为 内 地 市 场 服 务。在 CEPA 第 二 阶 段 下,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1 年,CEPA 第 三 阶 段 将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两 年,与 对 非 CEPA 受 惠 者 实 行 的 规 定 比 较,此 举 有 助 减 轻 香 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行 政 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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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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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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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申请《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在内地从事审计服务。
- 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可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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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专 业 服 务
在 CEPA 下,建 筑 专 业 服 务 包 括 建 筑 设 计 服 务、工 程 服 务、集 中 工 程 服 务、城 市 规 划 和 风 景 园 林 设 计 服 务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服 务 除 外 )。
虽 然 CEPA 准 许 香 港 建 筑 专 业 服 务 公 司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企 业,但 香 港 公 司 大 多 数 规 模 较 小,要 完 全 符 合 内 地 现 行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规 定 及 专 业 要 求,可 谓 相 当 困 难。
举 例 来 说,根 据 中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14 号 《 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聘 请 取 得 中 国 注 册 建 筑 师、注 册 工 程 师 资 格,或 具 备 相 关 设 计 经 验 的 外 国 服 务 提 供 者,在 人 数 或 比 例 上 均 有 严 格 限 制。CEPA 第 三 阶 段 将 放 宽 这 项 限 制,具 体 细 节 将 于 未 来 数 周 公 布。
《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订 明,外 商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中,外 国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建 筑 师、工 程 师 及 技 术 骨 干,每 人 每 年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累 计 居 住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6 个 月。CEPA 第 三 阶 段 放 宽 香 港 建 筑 专 业 及 技 术 人 员 在 内 地 居 留 期 限 的 规 定,将 其 居 港 时 间 亦 计 算 为 内 地 居 留,此 举 让 港 商 投 资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及 城 市 规 划 企 业 在 内 地 项 目 的 人 手 调 配 上,享 有 更 大 弹 性。
CEPA 第 三 阶 段 亦 为 香 港 小 型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公 司 带 来 裨 益,他 们 可 以 携 手 于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或 合 作 城 市 规 划 服 务 企 业,而 各 公 司 在 香 港 和 内 地 的 业 绩,可 合 并 作 为 评 定 其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合 资 或 合 作 企 业 资 质 的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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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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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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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建设工程设计服务企业。
- 建设部令第114号第十五条订明:
-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四分一;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四分一。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八分一;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八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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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爲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资质的依据。
- 内地政府同意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第十五条有关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条件,细节将于2006年1月1日CEPA第三阶段实施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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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以上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各公司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合并作爲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资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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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或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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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香港建筑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港时间亦计算爲内地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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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听 服 务
CEPA 第 三 阶 段 放 宽 有 关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以 独 资 形 式 建 设 或 改 造 电 影 院 的 规 定,允 许 他 们 在 同 一 地 点 建 设 或 改 造 超 过 1 家 电 影 院,经 营 电 影 放 映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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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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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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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
- 在上海、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及南京等7个试点城市,外资公司可拥有合资电影院7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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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建设或改造多家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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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内 地 与 香 港 合 拍 影 片 方 面,现 行 CEPA 条 文 撤 销 了 港 方 主 要 创 作 人 员 所 占 比 例 的 限 制,只 规 定 三 分 之 一 的 主 要 演 员 须 来 自 内 地;此 外,合 拍 电 影 的 故 事 不 再 限 于 发 生 在 中 国 内 地 境 内。CEPA 第 三 阶 段 在 这 些 放 宽 措 施 的 基 础 上,进 一 步 允 许 香 港 与 内 地 合 拍 影 片 的 粤 语 版 本 在 广 东 省 发 行 放 映。
此 外,由 中 国 电 影 集 团 电 影 进 出 口 公 司 统 一 进 口 的 香 港 影 片 粤 语 版 本,亦 可 在 广 东 省 发 行 放 映。根 据 CEPA 第 二 阶 段,在 香 港 拍 摄 的 华 语 影 片 中,香 港 电 影 公 司 须 拥 有 75% 以 上 的 著 作 权,才 可 不 受 进 口 配 额 限 制 在 内 地 发 行,CEPA 第 三 阶 段 则 把 这 个 著 作 权 比 率 调 低 至 仅 高 于 50%。
中 国 是 一 个 多 民 族 国 家,除 普 通 话 外,说 不 同 方 言 的 人 士 为 数 众 多。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下,香 港 与 内 地 合 拍 影 片 的 粤 语 版 本 可 在 广 东 省 发 行 放 映,有 助 保 存 电 影 原 有 的 地 道 特 色,并 可 为 广 东 观 众 提 供 更 多 选 择,扩 大 影 片 的 市 场 渗 透。这 点 对 于 由 中 国 电 影 集 团 统 一 进 口 的 香 港 影 片 粤 语 版 本 来 说 也 是 一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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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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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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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拍影片
- 外国及中国摄制人员比例为50:50。
- 故事必须发生在中国内地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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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拍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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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影片
- 每年进口分账制外国影片20部。
- 香港影片视为外国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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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影片
- 香港的电影公司必须拥有影片50%以上的版权。*
- 由中国电影集团电影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的香港影片粤语版本,可于广东省发行放映。
(* 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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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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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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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销 服 务
内 地 分 销 行 业 已 相 当 开 放,CEPA 旨 在 消 除 香 港 公 司 在 参 与 内 地 分 销 业 务 时 面 对 的 余 下 障 碍。CEPA 第 三 阶 段 最 重 要 的 放 宽 措 施 之 一,是 由 2006 年 1 月 起,允 许 在 内 地 设 有 超 过 30 家 店 铺 的 香 港 零 售 商 成 为 控 股 股 东。这 项 措 施 让 香 港 零 售 商 在 扩 展 业 务 方 面 享 有 更 大 弹 性,有 助 鼓 励 香 港 大 型 零 售 业 者 更 加 积 极 拓 展 内 地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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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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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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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按照世贸承诺,撤销外商参与中国分销服务的所有限制,下列各项除外:
- 2006年12月11日前,外资批发企业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分销业务;
- 2006年12月11日前,外资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化肥的分销业务;
- 外资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盐和烟草的分销业务,外资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烟草的分销业务;
- 在内地累计开设超过30家店铺的单一外资企业,其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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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让香港公司可以提早参与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分销服务,允许:
- 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 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成为控股股东,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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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服 务
CEPA 降 低 香 港 银 行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及 经 营 人 民 币 业 务 的 门 槛,令 本 港 银 行 业 受 惠 不 浅。CEPA 第 三 阶 段 进 一 步 放 宽 香 港 银 行 在 内 地 设 立 分 行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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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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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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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分行的营运资金须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 每家分行的营运资金须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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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多家分行平均营运资金须超过5亿元人民币,单家分行营运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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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及 期 货 服 务
CEPA 有 利 香 港 证 券 和 期 货 公 司 以 及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更 容 易 进 入 内 地 执 业,亦 能 促 进 两 地 金 融 服 务 合 作,鼓 励 更 多 内 地 企 业 来 港 上 市。
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下,内 地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内 地 创 新 试 点 证 券 公 司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在 香 港 开 设 分 支 机 构,并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内 地 期 货 公 司 于 香 港 经 营 期 货 业 务,包 括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CEPA 第 三 阶 段 的 措 施 可 鼓 励 更 多 内 地 证 券 及 期 货 公 司 使 用 香 港 这 个 金 融 服 务 平 台,为 香 港 和 内 地 带 来 更 多 跨 境 商 机。
旅 游 及 与 旅 游 相 关 的 服 务
与 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阶 段 的 开 放 措 施 比 较,CEPA 第 三 阶 段 为 香 港 旅 行 社 提 供 更 大 的 市 场 准 入 优 惠,允 许 他 们 较 来 自 其 他 地 区 的 竞 争 对 手 提 早 两 年 于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旅 游 企 业,并 降 低 对 香 港 旅 游 企 业 的 年 营 业 额 要 求。
内 地 由 2003 年 7 月 起 实 施 的 个 人 游 计 划 为 香 港 带 来 重 大 裨 益。由 2005 年 11 月 起,38 个 内 地 城 市 的 居 民 可 申 请 以 个 人 游 方 式 来 港 ( 之 前,个 人 游 计 划 适 用 于 34 个 内 地 城 市 的 居 民 )。于 2004 年 访 港 的 1,220 万 名 内 地 旅 客 中,约 45% 为 个 人 游 旅 客。大 量 内 地 旅 客 来 港,有 助 推 动 本 港 旅 游 及 酒 店 业 发 展,以 及 刺 激 零 售、饮 食 和 娱 乐 等 相 关 行 业 的 市 道 上 升。此 外,内 地 旅 客 在 香 港 大 量 购 物,亦 推 使 多 个 外 国 品 牌 及 零 售 商 于 香 港 开 设 商 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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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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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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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旅行社中,外资伙伴的全球年营业额须超过4,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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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旅游企业的年营业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
- 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旅游企业的年营业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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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服 务
根 据 中 国 入 世 承 诺 以 及 《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海 运 业 管 理 规 定 》,只 允 许 外 方 持 有 少 数 股 权 的 合 资 企 业 从 事 以 下 业 务:海 运 理 货、海 运 报 关、集 装 箱 堆 场、国 际 船 舶 运 输、国 际 船 舶 代 理、国 际 船 舶 管 理、国 际 海 运 货 物 装 卸、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站 和 堆 场 业 务。相 比 之 下,根 据 CEPA,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获 准 设 立 独 资 企 业,提 供 多 种 海 运 服 务,因 此 可 有 更 大 弹 性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在 CEPA 第 二 阶 段 下,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提 供 国 际 船 舶 管 理、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站 和 堆 场、无 船 承 运 人、港 口 货 物 装 卸 等 服 务。CEPA 第 三 阶 段 更 进 一 步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独 资 公 司,提 供 香 港 与 内 地 港 口 之 间 的 拖 船 服 务、船 舶 保 养 及 维 修 服 务、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租 赁 和 买 卖 服 务、集 装 箱 零 件 贸 易 服 务,以 及 为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船 舶 提 供 船 舶 检 验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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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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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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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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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
(* 提供拖船运输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不适用CEPA附件5中关于「船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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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提供船舶保养及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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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提供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买卖以及集装箱零件贸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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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爲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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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的 《 外 商 投 资 民 用 航 空 业 规 定 》 允 许 外 商 以 合 营 方 式 提 供 多 项 地 面 服 务。CEPA 第 二 阶 段 允 许 独 资 企 业 提 供 7 项 地 面 服 务。在 CEPA 第 三 阶 段 下,香 港 公 司 可 于 内 地 设 立 合 资、合 作 航 空 运 输 销 售 代 理 企 业,注 册 资 本 要 求 与 内 地 企 业 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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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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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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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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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服务
- 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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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体 工 商 户
CEPA 内 关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措 施,对 香 港 人 北 上 内 地 创 业 具 有 重 要 的 鼓 励 作 用。随 着 内 地 城 市 化 的 趋 势 日 益 扩 大,内 地 居 民 对 各 项 小 区 服 务 的 需 求 势 将 增 升。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参 与 的 营 业 范 围 有 所 扩 阔,为 香 港 居 民 带 来 更 多 机 会 和 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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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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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下
香港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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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任何省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毋须经过外资审批,提供下列6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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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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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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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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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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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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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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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第三阶段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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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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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及扩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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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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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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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是 CEPA 另 一 个 重 要 部 分。内 地 和 香 港 均 同 意,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对 CEPA 的 成 功 实 施 发 挥 关 键 作 用。CEPA 第 三 阶 段 的 一 些 措 施,主 要 在 于 促 进 香 港 与 内 地 之 间 的 贸 易 及 投 资 流 动,其 中 包 括 豁 免 对 在 内 地 进 行 外 发 加 工 的 香 港 纺 织 品 及 服 装 征 收 的 新 增 出 口 关 税 ( 这 项 关 税 是 鉴 于 美 国 及 欧 盟 采 取 特 别 市 场 保 护 措 施 而 于 今 年 初 开 征 ),这 项 豁 免 已 经 生 效。另 一 项 措 施 是 允 许 若 干 类 内 地 证 券 及 期 货 公 司 在 香 港 设 立 机 构,这 点 前 文 已 有 提 及。
除 上 述 两 项 措 施 外,CEPA 框 架 下 的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措 施 还 涵 盖 通 关 便 利 化,以 及 加 强 内 地 和 香 港 在 商 品 检 验 检 疫、食 品 安 全、质 量 标 准 及 产 品 认 证 认 可 等 方 面 的 合 作。因 此,虽 然 若 干 类 输 入 内 地 的 产 品 ( 如 化 妆 品 和 药 物 ) 仍 须 通 过 严 格 的 检 验 检 疫 程 序,但 预 期 未 来 相 关 程 序 将 会 有 所 简 化,为 本 港 对 内 地 的 出 口 带 来 便 利,进 一 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通 往 内 地 市 场 门 户 的 地 位。
影 响 及 前 景
在 货 物 贸 易 方 面,零 关 税 待 遇 ( 包 括 对 手 表 实 施 更 宽 松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 可 吸 引 更 多 业 者 于 香 港 投 资 生 产 在 品 牌、设 计、品 质 及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增 值 含 量 较 高 或 知 识 产 权 投 入 较 大 的 产 品。内 地 与 香 港 每 年 就 原 产 地 规 则 进 行 两 次 磋 商,可 为 有 意 在 香 港 生 产 现 时 未 有 在 本 港 制 造 的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带 来 更 大 弹 性。
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超 越 入 世 承 诺 的 开 放 措 施 有 助 加 强 香 港 公 司 (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 拓 展 内 地 市 场 的 优 势。CEPA 第 三 阶 段 除 了 让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早 于 中 国 入 世 时 间 表 进 入 市 场 ( 例 如 允 许 香 港 旅 行 社 提 早 两 年 到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旅 游 企 业 ) 外,亦 提 供 超 越 中 国 入 世 承 诺 的 优 惠 待 遇 ( 例 如 关 于 视 听、运 输 及 分 销 行 业 的 安 排 )。此 外,内 地 准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内 地 证 券 及 期 货 公 司 在 香 港 开 设 分 支 机 构,有 助 扩 阔 香 港 的 中 介 基 础,加 强 香 港 作 为 区 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CEPA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实 行 进 一 步 放 宽 措 施,将 扩 大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的 营 商 范 围 和 弹 性,从 而 促 进 香 港 居 民 的 创 业 精 神。尽 管 设 立 这 类 个 体 工 商 户 毋 须 经 过 外 资 审 批,但 仍 须 遵 守 内 地 相 关 法 规 及 管 理 规 定。
内 地 与 香 港 将 于 短 期 内 商 讨 CEPA 第 三 阶 段 的 实 施 细 节。展 望 未 来,由 于 CEPA 是 一 个 既 开 放 又 不 断 扩 展 的 平 台,香 港 将 继 续 与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磋 商 今 后 再 进 一 步 开 放 货 物 及 服 务 贸 易 的 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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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政 府 为 配 合 产 业 发 展 方 向,颁 布 了 《 指 导 外 商 投 资 方 向 暂 行 规 定 》 及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根 据 《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分 为 鼓 励、允 许、限 制 和 禁 止 4 类,其 中 属 限 制 类 的 项 目,对 外 来 投 资 者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条 件 及 持 股 比 例 实 施 较 严 格 的 限 制。而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 目 录 》,有 13 个 主 要 制 造 业 列 入 限 制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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