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 達 成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的 產 品 增 加 17 類,總 數 達 1,465 類
- 推 行 40 項 開 放 措 施,涵 蓋 28 個 服 務 領 域
- 開 放 6 個 新 商 業 領 域,允 許 香 港 居 民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 在 金 融、會 議 和 展 覽 會 等 領 域 進 行 合 作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慶 祝 成 立 10 周 年 前 夕,中 央 政 府 與 香 港 政 府 於 2007 年 6 月 29 日 就 《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最 新 一 輪 開 放 措 施 ( 下 稱 CEPA 第 五 階 段 ) 達 成 協 議,由 2008 年 1 月 起 生 效。
緊 隨 CEPA 第 四 階 段 措 施1 於 2007 年 1 月 實 施 後,中 央 政 府 與 香 港 政 府 就 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開 放 措 施 達 成 協 議,涵 蓋 貨 物 貿 易、服 務 貿 易、貿 易 投 資 便 利、金 融 合 作 以 及 專 業 資 格 互 認。在 CEPA 第 三 階 段 下,由 2006 年 1 月 起,所 有 符 合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香 港 產 品 均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往 中 國 內 地。自 CEPA 由 2004 年 1 月 起 實 施 至 2007 年 6 月 期 間,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 的 產 品 由 273 類 增 至 1,448 類。CEPA 第 五 階 段 新 增 17 類 產 品,令 總 數 上 升 至 1,465 類。這 17 類 產 品 假 若 沒 有 零 關 稅 待 遇,適 用 關 稅 率 為 4% 至 30% 不 等。
與 CEPA 第 四 階 段 增 加 15 項 開 放 措 施、涵 蓋 10 個 服 務 領 域 比 較,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開 放 範 圍 更 加 廣 闊,合 共 增 加 了 40 項 開 放 措 施,涵 蓋 28 個 服 務 領 域,其 中 11 個 為 新 加 入 的 服 務 領 域。現 時,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單 享 有 超 越 入 世 承 諾 的 市 場 准 入,更 可 享 有 超 越 《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協 議 》 (CAFTA) 的 內 地 市 場 准 入,因 為 CEPA 第 五 階 段 為 港 商 提 供 的 內 地 市 場 准 入,較 東 盟 服 務 提 供 者 享 有 的 市 場 准 入 更 勝 一 籌。2
在 CEPA 下,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獲 准 於 全 國 各 地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而 CEPA 第 五 階 段 更 擴 大 了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提 供 的 服 務 範 圍,增 加 6 類 服 務,分 別 是 計 算 機 服 務 業、軟 件 業、與 道 路 運 輸 相 關 的 裝 卸 搬 運、不 包 括 國 際 貨 代 和 快 遞 業 務 的 運 輸 服 務 業、倉 儲 業,以 及 僅 限 於 商 業 活 動 的 筆 譯 和 口 譯 服 務。這 些 新 措 施 可 進 一 步 促 進 香 港 居 民 的 創 業 精 神。
內 地 在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中 表 明,支 持 香 港 發 展 金 融 服 務 業,保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在 這 背 景 下,雙 方 同 意 加 強 在 金 融 領 域 的 合 作。例 如,內 地 將 採 取 措 施,積 極 支 持 內 地 銀 行 赴 港 開 設 分 支 機 構 經 營 業 務,以 及 為 申 請 在 廣 東 省 開 設 分 行 的 香 港 銀 行 設 立 特 快 通 道,並 同 意 配 合 支 持 香 港 舉 辦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和 展 覽 會。
貨 物 貿 易
最 新 發 展
根 據 由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CEPA 第 三 階 段,內 地 同 意 對 所 有 原 產 香 港 的 產 品 給 予 零 關 稅 待 遇,但 廢 舊 機 電 產 品 及 醫 療 或 外 科 用 產 品、化 學 廢 料、城 市 垃 圾、虎 骨 和 犀 牛 角 等 內 地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則 不 在 此 列。不 過,有 關 產 品 必 須 符 合 CEPA 的 原 產 地 規 則,方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至 於 尚 未 納 入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範 圍 內 的 產 品,香 港 將 會 按 本 地 生 產 商 的 要 求,每 年 與 內 地 進 行 兩 次 磋 商。
由 2004 年 CEPA 開 始 實 施 至 2007 年 上 半 年,內 地 與 香 港 合 共 就 1,448 類 產 品 的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達 成 協 議,而 由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更 增 加 17 類,使 已 就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達 成 協 議 並 因 此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產 品,由 1,448 類 增 至 1,465 類。
這 些 新 添 產 品 類 別 包 括 插 花,枝、葉 及 草,口 香 糖,含 有 磺 胺 類 的 已 配 劑 量 藥 品,黑 色 印 刷 油 墨,銑 削 工 具,刀 及 刀 片,活 塞 發 動 機,起 重 機 械,視 頻 信 號 錄 製 或 重 放 設 備,彩 色 投 影 機,以 及 機 械 手 錶。2006 年,香 港 輸 往 內 地 的 上 述 17 類 本 產 產 品 總 值 僅 為 800 萬 港 元。但 隨 著 這 些 產 品 對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獲 零 關 稅 待 遇,預 料 今 後 出 口 將 不 斷 擴 大。這 17 類 產 品 假 若 沒 有 零 關 稅 待 遇,適 用 關 稅 率 為 4% 至 30% 不 等。
新 增 17 類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 的 原 產 香 港 產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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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2007年
稅則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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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名稱
|
現行實際
關稅率
(%)
|
2006年香港對內地
的本產出口
(百萬港元)
|
| 06039000 |
乾或染色等加工瀕危插花及花蕾;其他乾或染色等加工的插花及花蕾 |
23
|
0
|
| 06049900 |
染色或經加工瀕危枝、葉、草等;其他染色或加工的枝、葉、草等 |
10
|
0
|
| 17041000 |
口香糖,不論是否裹糖 |
12
|
0
|
| 30049010 |
已配劑量含有磺胺類的藥品 |
6
|
0
|
| 32151100 |
黑色印刷油墨 |
6.5
|
7.705
|
| 82077000 |
銑削工具 |
8
|
0.011
|
| 82081000 |
金工機械用刀及刀片 |
8
|
0.350
|
| 84073300 |
用於第87章所列車輛的往復式活塞發動機,氣缸容量超過250毫升,但不超過1,000毫升 |
10
|
0
|
| 84073410 |
用於第87章所列車輛的往復式活塞發動機,氣缸容量超過1,000毫升,但不超過3,000毫升 |
10
|
0
|
| 84073420 |
用於第87章所列車輛的往復式活塞發動機,氣缸容量超過3,000毫升 |
10
|
0
|
| 84082010 |
用於第87章所列車輛的壓燃式活塞內燃發動機,輸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馬力)及以上 |
4-9
|
0
|
| 84264910 |
履帶式自推進起重機械 |
8
|
0
|
| 84264990 |
其他不帶膠輪的自推進起重機械 |
13
|
0
|
| 85219090 |
其他視頻信號錄製或重放設備 |
20
|
0
|
| 85286910 |
其他彩色的投影機 |
30
|
0
|
| 91022100 |
其他自動上弦的機械手表 |
11
|
0
|
| 91022900 |
其他非自動上弦的機械手表 |
15
|
0
|
| 總計 |
不適用 |
不適用
|
8.066
|
香 港 產 品 節 省 成 本
香 港 產 品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往 內 地,最 立 竿 見 影 的 裨 益 是 香 港 銷 往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產 品 得 以 節 省 成 本。由 2004 年 1 月 至 2007 年 6 月 期 間,根 據 CEPA 各 階 段 協 議 簽 發 的 香 港 原 產 地 證 書 共 24,174 張,涉 及 產 品 總 值 86.6 億 港 元。紡 織 品 及 成 衣 是 最 大 的 受 惠 產 品 類 別,其 次 是 食 品 及 飲 品、藥 物、塑 膠 及 塑 膠 產 品、化 工 製 品、紙 品 及 印 刷 品,以 及 染 色 劑。
獲 簽 發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香 港 產 品
( 截 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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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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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書簽發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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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紡織品及成衣
|
7,189
|
|
食品及飲品
|
5,215
|
|
藥物
|
3,386
|
|
塑膠及塑膠產品
|
3,316
|
|
化工製品
|
1,326
|
|
紙品及印刷品
|
1,045
|
|
染色劑
|
1,004
|
|
賤金屬製品
|
982
|
|
電機及電子產品
|
386
|
|
珠寶及貴金屬
|
231
|
|
鐘錶及其零件
|
143
|
|
眼鏡、攝影及電影拍攝設備及零件
|
83
|
|
化妝品
|
40
|
|
食物殘渣及動物飼料
|
20
|
|
皮革及皮毛製品
|
17
|
|
機器及機械設備
|
12
|
|
家具
|
1
|
|
玩具、遊戲及運動用品
|
1
|
|
其他
|
3
|
|
總計
|
24,174
|
註:由 於 一 張 原 產 地 證 書 可 涵 蓋 超 過 一 類 產 品,因 此 總 計 數 字 較 所 有 產 品 類 別 的 總 和 為 小。
隨 著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 的 產 品 數 目 增 加,由 2004 年 的 374 類 上 升 至 現 時 的 1,465 類,在 香 港 對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中,受 惠 於 CEPA 的 本 港 出 口 比 重 亦 由 3% 擴 大 至 約 10%。
受 惠 於 CEPA 的 產 品 出 口 總 值 及 佔 香 港 本 產 出 口 份 額
|
年份
|
總值
(億港元)
|
在對內地的本產出口中
所佔份額(%)
|
佔本產出口份額
(%)
|
| 2004年 |
11.5
|
3.0
|
0.9
|
| 2005年 |
23.66
|
5.3
|
1.9
|
| 2006年 |
32.54
|
8.1
|
2.4
|
| 2007年 (1-5月) |
15.78
|
9.8
|
3.8
|
鑒 於 達 成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的 產 品 類 別 不 斷 增 加,香 港 產 品 輸 往 內 地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 的 發 展,料 將 刺 激 部 分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生 產 活 動 有 所 增 加,並 推 動 香 港 對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揚 升。雖 然 香 港 與 內 地 至 今 僅 就 1,465 類 產 品 的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達 成 協 議,但 由 於 香 港 製 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請,要 求 兩 地 就 其 他 類 別 產 品 磋 商 原 產 地 規 則,因 此 預 期 所 有 其 他 產 品 最 終 均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往 內 地,而 本 港 現 有 的 生 產 活 動 也 可 利 用 零 關 稅 優 惠,進 行 擴 張。
毋 庸 置 疑,大 多 數 香 港 製 造 商 將 繼 續 以 內 地 為 主 要 生 產 基 地,但 部 分 會 考 慮 重 新 啟 動 香 港 現 有 設 施 或 在 香 港 設 立 新 生 產 線,充 分 利 用 CEPA 帶 來 的 有 利 條 件。此 外,鑒 於 香 港 對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一 些 計 劃 在 亞 洲 區 內 設 立 生 產 線 的 外 資 製 造 商,或 會 被 吸 引 來 港 設 廠。
由 於 這 些 公 司 的 最 終 目 標 市 場 是 中 國 內 地,因 此 他 們 在 香 港 節 省 到 的 關 稅,必 須 足 以 抵 銷 香 港 較 高 昂 的 生 產 成 本。此 外,對 於 增 值 含 量 高 ( 以 品 牌、設 計、品 質 及 科 技 等 計 ) 或 知 識 產 權 投 入 在 整 體 成 本 結 構 中 佔 主 要 份 額 的 產 品 來 說,要 是 香 港 能 夠 提 高 其 知 識 產 權 價 值 或 對 知 識 產 權 提 供 更 佳 保 護,在 香 港 進 行 生 產 將 較 為 有 利。
在 這 情 況 下,預 期 只 有 一 些 增 值 含 量 或 知 識 產 權 投 入 高 又 毋 須 大 規 模 生 產 的 行 業,才 會 在 香 港 設 立 業 務。這 些 行 業 包 括 著 重 設 計 元 素 的 高 檔 時 尚 產 品,例 如 在 香 港 仍 有 一 定 生 產 規 模 的 服 裝。在 2005 年 之 前,由 於 服 裝 配 額 的 關 係,香 港 公 司 不 得 不 維 持 在 本 地 生 產,以 便 使 用 香 港 的 配 額。現 時,他 們 仍 繼 續 在 本 地 生 產,以 避 過 美 國 及 歐 盟 對 內 地 原 產 服 裝 重 新 實 施 的 配 額 限 制。
隨 著 食 品 安 全 在 內 地 引 起 廣 泛 關 注,內 地 消 費 者 對 香 港 加 工 食 品 的 品 質 較 有 信 心,以 致 註 明「香 港 製 造」的 食 品 深 受 內 地 消 費 者 歡 迎,因 此 在 香 港 生 產 食 品 較 為 可 行。此 外,對 於 需 要 為 投 資 者 的 專 有 技 術 或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強 大 保 護 的 產 品 廠 商 ( 例 如 藥 物 生 產 商 ) 來 說,香 港 亦 是 一 個 較 佳 的 投 資 地 點,不 過,港 商 向 內 地 銷 售 這 些 產 品 時,必 須 遵 守 國 家 對 藥 物 進 口 的 監 管 規 定。
對 生 產 投 資 的 影 響
隨 著 原 產 香 港 產 品 輸 往 內 地 市 場 的 機 會 增 多,對 本 地 工 業 提 高 產 量 和 生 產 規 模 亦 產 生 鼓 勵 作 用。此 外,在 CEPA 的 吸 引 下,預 料 一 些 香 港 及 外 地 公 司 亦 會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生 產 線。雖 然 根 據 CEPA,香 港 與 內 地 至 今 僅 就 1,465 類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達 成 協 議,但 由 於 香 港 製 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請,要 求 兩 地 就 其 他 類 別 產 品 ( 包 括 香 港 現 時 沒 有 生 產 的 產 品 ) 商 定 原 產 地 規 則,因 此 所 有 原 產 香 港 產 品 最 終 均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往 內 地。由 此 看 來,CEPA 勢 必 發 揮 積 極 作 用,為 香 港 吸 引 新 工 業 投 資 及 新 生 產 活 動。
據 香 港 政 府 最 近 就 CEPA 首 三 個 階 段 進 行 的 研 究3 顯 示,在 2005 及 2006 年,CEPA 在 香 港 製 造 業 所 引 動 的 額 外 資 本 投 資 額 為 3.05 億 港 元,而 在 2007 年 及 之 後 計 劃 增 加 的 額 外 資 本 投 資 額 預 期 為 2.39 億 港 元。就 業 方 面,該 研 究 估 計,在 2004 至 2006 年 間,CEPA 在 貿 易 / 製 造 業 所 引 動 的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共 3,319 個,預 期 在 2007 年 及 之 後 再 會 增 加 1,562 個 新 職 位。
目 前,大 部 分 設 於 內 地 的 香 港 工 廠 均 從 事 原 件 製 造 (OEM),產 品 供 銷 海 外 市 場。雖 然 一 些 公 司 已 發 展 其 本 身 品 牌,並 開 始 在 內 地 市 場 銷 售,但 大 部 分 均 只 定 位 在 中 檔 或 中 高 檔 市 場。隨 著 零 關 稅 實 施,香 港 公 司 可 以 考 慮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產 品 系 列,發 展 專 攻 內 地 高 檔 市 場 的 高 級 產 品 或 新 品 牌。
雖 然 一 些 附 有「香 港 製 造」標 籤 的 潮 流 產 品 在 內 地 市 場 可 以 定 價 較 高,但 這 些 產 品 必 須 擁 有 鮮 明 或 高 級 的 品 牌 形 象,原 因 是 對 於 內 地 大 部 分 大 路 貨 來 說,價 格 是 影 響 購 買 決 定 的 主 要 因 素。即 使 是 品 牌 產 品,當 品 牌 被 消 費 者 接 受 後,其 原 產 地 便 變 得 較 為 次 要。因 此,在 香 港 設 立 大 路 貨 的 生 產 線 可 能 並 不 化 算。
受 惠 於 CEPA 零 關 稅 待 遇 而 又 適 宜 在 香 港 生 產 並 將 產 品 輸 往 內 地 的 工 業,必 須 具 備 以 下 一 項 或 多 項 條 件:
受 惠 於 零 關 稅 待 遇 的 工 業 必 須 具 備 的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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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大幅節省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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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外地進口原材料或半製成品,而非從內地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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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香港聲譽或形象優良的生產,以便能為「香港製造」品牌定出較高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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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設計、品質、科技等增值大於勞工投入的高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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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投入在整體成本結構中佔主要份額,因此需要高度的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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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限量生產,而非大量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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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提供充足的熟練工人,或能夠採用先進科技進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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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 而 易 見,只 有 少 數 傳 統 工 業 的 特 色 高 檔 產 品 可 以 從 CEPA 受 惠。高 級 時 裝 及 配 飾、時 尚 手 錶 及 眼 鏡 等 潮 流 產 品,可 利 用 香 港 在 設 計 及 品 質 控 制 方 面 的 實 力 和 聲 譽,發 展 專 攻 內 地 新 興 中 產 階 級 市 場 的 高 檔 品 牌 或 產 品。除 潮 流 產 品 外,若 干 類「香 港 製 造」的 加 工 食 品 亦 有 市 場,這 些 產 品 在 質 素 及 食 用 安 全 方 面 均 比 內 地 品 牌 優 勝。
除 了 傳 統 工 業 外,香 港 亦 可 吸 引 一 些 本 地 及 外 地 新 投 資 者,在 需 要 為 專 有 科 技、配 方 或 發 明 提 供 重 大 保 護 的 行 業 進 行 投 資,尤 以 一 些 內 地 仍 限 制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的 行 業 為 然。舉 例 來 說,外 來 投 資 者 在 內 地 投 資「限 制 類 產 業」4 ( 如 生 產 若 干 類 藥 材、小 型 履 帶 式 推 土 機 及 小 型 貨 車 起 重 機 等 ),必 須 成 立 合 資 企 業。由 於 這 些 行 業 的 專 有 科 技 或 發 明 的 知 識 產 權 價 值 高,外 來 投 資 者 可 能 選 擇 在 香 港 設 立 獨 資 公 司,而 不 在 內 地 成 立 合 資 企 業。
即 使 一 些 對 外 資 生 產 項 目 不 設 股 權 限 制 的 行 業,假 若 外 來 投 資 者 以 內 地 市 場 為 目 標 或 有 意 利 用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濟 協 同 的 優 勢,他 們 亦 會 選 擇 在 香 港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或 生 產 專 利 產 品。這 種 做 法 特 別 適 合 一 些 既 不 諳 內 地 營 商 環 境 又 缺 乏 資 金 在 內 地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的 外 資 中 型 企 業。鑒 於 香 港 致 力 保 護 知 識 產 權,同 時 擁 有 自 由 港 地 位,再 加 上 CEPA 給 予 的 零 關 稅 待 遇 和 與 內 地 貿 易 的 種 種 便 利,對 於 吸 引 外 商 來 港 投 資 大 有 幫 助。
服 務 貿 易
最 新 發 展
服 務 貿 易 方 面,CEPA 第 五 階 段 合 共 引 入 40 項 開 放 措 施,涉 及 28 個 服 務 領 域,包 括 17 個 現 有 領 域 及 11 個 新 領 域,而 CEPA 涵 蓋 的 服 務 領 域 亦 由 27 個 增 至 38 個。新 CEPA 條 文 將 由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具 體 而 言,根 據 CEPA 第 五 階 段 關 於 服 務 貿 易 的 開 放 措 施,內 地 同 意 放 寬 28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市 場 准 入 條 件,包 括 法 律、醫 療、計 算 機 及 其 相 關 服 務、房 地 產、市 場 調 研、與 管 理 諮 詢 相 關 的 服 務、公 用 事 業、人 才 仲 介、建 築 物 清 潔、攝 影、印 刷、筆 譯 和 口 譯、會 議 和 展 覽、電 信、視 聽、分 銷、環 境、保 險、銀 行、證 券、老 人 社 會 服 務、旅 遊、文 化、體 育、海 陸 空 運 輸,以 及 個 體 工 商 戶。
受 惠 於 CEPA 的 服 務 領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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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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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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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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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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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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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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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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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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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服務*
|
|
視聽
|
保險
|
證券
|
|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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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機構
|
與管理諮詢及項目管理相關的服務*
|
|
建築物清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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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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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服務*
|
|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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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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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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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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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電信服務
|
|
會議及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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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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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
|
文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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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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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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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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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及牙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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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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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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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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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譯和口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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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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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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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第五階段下的新增服務領域
法 律 服 務
CEPA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超 越 世 貿 的 市 場 准 入,大 大 降 低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門 檻,其 准 入 條 件 比 其 他 外 國 公 司 優 勝 ( 外 國 公 司 的 准 入 條 件 受 內 地 法 規 管 制,見 以 下 各 表 左 欄 的「現 行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現 時,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不 得 在 內 地 從 事 中 國 法 律 事 務 或 與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聯 營。相 比 之 下,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機 構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可 與 其 代 表 機 構 所 在 的 省、自 治 區 或 直 轄 市 的 1 家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CEPA 第 五 階 段 對 聯 營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無 地 域 限 制,此 舉 讓 有 意 與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聯 營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在 地 域 上 享 有 更 大 彈 性。
CEPA 第 五 階 段 這 項 措 施,讓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選 擇 內 地 夥 伴 方 面 有 更 大 自 由 度,可 以 選 擇 其 代 表 機 構 所 在 省、自 治 區 或 直 轄 市 以 外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為 聯 營 夥 伴。在 這 項 措 施 下,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拓 展 內 地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時,可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資 源 及 開 拓 更 多 業 務 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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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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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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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須符合以下4項條件:
1. 有自己的名稱、業務場所及公司章程;
2. 資產總值在1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
3. 有合夥人3名或以上(須擁有律師資格及執業3年或以上,才可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4. 有合夥人書面協議。
- 根據CEPA規定,內地律師事務所必須成立滿3年,才可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對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不作要求。
- 目前,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可與其代表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1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 由2008年1月起,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i與1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對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無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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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代表在華居留時間每年不得少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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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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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並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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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內地政府仍在制訂必要的實施規則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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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
- 允許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期滿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資格。實習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於香港的分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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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服 務
CEPA 為 香 港 醫 療 服 務 業 者 打 開 內 地 市 場 的 大 門。CEPA 第 五 階 段 放 寬 香 港 執 業 醫 師 及 醫 療 機 構 的 資 金 及 監 管 規 定,為 香 港 醫 療 業 開 創 商 機。具 體 而 言,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合 資、合 作 醫 療 機 構 ( 包 括 診 所 ) 的 最 低 投 資 總 額 要 求,由 2,000 萬 元 人 民 幣 降 至 1,000 萬 元 人 民 幣,減 少 50%;此 外,取 得 內 地 《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開 設 個 體 診 所 時,可 按 照 內 地 執 業 醫 師 設 立 個 體 診 所 的 條 件 辦 理。
鑒 於 內 地 對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殷 切,由 香 港 營 運 的 醫 院 和 診 所 以 及 香 港 訓 練 的 醫 師 提 供 的 優 質 醫 療 服 務,將 可 對 內 地 醫 療 服 務 市 場 引 入 競 爭,促 使 業 者 改 善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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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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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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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設立外方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醫院或診所。合資醫院的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外方在合資醫院中所佔的股權比例不高於70%,合資期限不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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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CEPA第五階段規定,由2008年1月起,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投資總額要求,將由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降至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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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資醫院或診所僱用的醫護人員大多數可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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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具有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在香港執業滿5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後在內地開設診所。
- CEPA第五階段規定,允許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時,按照內地執業醫師設立個體診所的條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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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醫生在獲得衛生部發出執照後,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6個月。短期執業期滿可以延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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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年。短期執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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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內地的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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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展 覽 服 務
雖 然 中 國 在 入 世 議 定 書 中 沒 有 作 出 有 關 會 議 展 覽 業 的 承 諾,但 於 2004 年 3 月 允 許 外 國 公 司 進 入 這 個 行 業。可 是,在 內 地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不 得 在 海 外 市 場 舉 辦 展 覽。
相 比 之 下,根 據 在 CEPA,由 2007 年 1 月 起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合 資 或 合 作 企 業,經 營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舉 辦 的 展 覽 業 務。此 外,根 據 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規 定,由 2008 年 1 月 起,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和 上 海 市 設 立 的 獨 資、合 資 或 合 作 展 覽 企 業,可 以 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
CEPA 第 五 階 段 又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在 廣 東 省 和 上 海 市 試 點 舉 辦 展 覽。這 項 措 施 對 並 無 在 廣 東 或 上 海 設 立 辦 事 處 的 香 港 中 小 型 展 覽 企 業 幫 助 尤 大,因 為 他 們 可 以 享 有 更 大 彈 性 在 廣 東 或 上 海 舉 辦 展 覽 會,毋 須 於 兩 地 設 立 商 業 據 點,受 到 有 關 投 資 束 縛。
此 外,內 地 和 香 港 將 加 強 在 會 議 和 展 覽 業 的 合 作,內 地 會 支 援 香 港 舉 辦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和 展 覽 會。
這 些 關 於 展 覽 及 會 議 服 務 的 新 安 排,不 僅 有 助 銳 意「走 出 去」的 廣 東 及 上 海 企 業 藉 著 參 加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舉 辦 的 海 外 展 覽 會 打 入 國 際 市 場,而 且 還 可 進 一 步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區 內 主 要 展 覽 及 會 議 中 心 的 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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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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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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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外資會議展覽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 在內地舉辦展覽及會議
- 在海外市場舉辦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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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會議展覽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香港、澳門的展覽業務。
-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為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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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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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須 按 照 內 地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報 中 國 國 際 貿 易 促 進 委 員 會 審 批。
## 須 按 照 內 地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報 商 務 部 審 批。
銀 行 服 務
在 CEPA 下,香 港 銀 行 業 受 惠 不 淺,香 港 銀 行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門 檻 大 為 降 低,讓 規 模 較 小 的 銀 行 也 較 易 進 入。例 如,香 港 銀 行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最 低 資 產 要 求 為 60 億 美 元,遠 低 於 入 世 承 諾 要 求 的 200 億 美 元。此 外,在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從 事 實 質 商 業 經 營 年 限 方 面,現 時 銀 行 須 在 香 港 經 營 5 年 或 以 上,但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這 項 要 求 將 會 放 寬,有 關 銀 行 只 須 以 分 行 形 式 經 營 兩 年 並 且 在 香 港 以 註 冊 公 司 形 式 經 營 3 年 或 以 上,便 已 符 合 實 質 商 業 經 營 的 要 求。
根 據 CEPA 第 五 階 段,規 模 較 小 的 香 港 銀 行 可 較 易 進 入 內 地 市 場,原 因 是 香 港 銀 行 入 股 內 地 銀 行,提 出 申 請 前 一 年 年 末 的 總 資 產 由 不 低 於 100 億 美 元 降 至 不 低 於 60 億 美 元。換 言 之,香 港 銀 行 進 入 內 地 銀 行 業,無 論 是 以 設 立 分 行 或 法 人 團 體 ( 包 括 獨 資 子 公 司 及 合 資 銀 行 ) 的 形 式 或 是 以 收 購 內 地 銀 行 股 份 的 形 式,其 資 產 要 求 一 概 為 不 少 於 60 億 美 元。因 此,創 興 銀 行 及 富 邦 銀 行 等 香 港 銀 行 均 可 從 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措 施 中 受 惠。
中 國 內 地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表 明,內 地 將 支 持 香 港 發 展 金 融 服 務 業,保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在 這 背 景 下,內 地 和 香 港 均 同 意 透 過 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措 施 加 強 金 融 合 作。
中 國 內 地 將 支 持 內 地 銀 行 赴 港 開 設 分 支 機 構 經 營 業 務。在 之 前 的 CEPA 安 排 中,內 地 亦 有 對 金 融 合 作 作 出 承 諾,鼓 勵 內 地 金 融 機 構 積 極 參 與 香 港 的 市 場 活 動,藉 以 吸 納 國 際 最 佳 典 範、把 國 際 財 資 及 外 匯 貿 易 中 心 遷 至 香 港,以 及 在 香 港 建 立 網 絡。此 外,內 地 又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來 港 上 市,2006 年 有 數 家 內 地 銀 行 在 香 港 進 行 特 大 規 模 的 上 市 活 動,情 況 令 人 矚 目。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內 地 承 諾 為 香 港 銀 行 在 廣 東 省、中 西 部 及 東 北 地 區 開 設 分 行 設 立 綠 色 通 道,並 鼓 勵 香 港 銀 行 到 內 地 農 村 設 立 鄉 鎮 銀 行。此 舉 有 助 加 快 香 港 銀 行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步 伐,促 進 內 地 有 關 地 區 的 銀 行 及 金 融 業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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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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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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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其總資產須不少於20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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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其總資產須不少於60億美元。
註:*符合「香港銀行」資格的主要準則包括:(1)香港註冊銀行;(2)已在香港連續從事實質性經營5年或以上。
- 由2008年1月起,一家銀行只須以分行形式經營2年並且在香港以註冊公司形式經營3年或以上,便已符合實質商業經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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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香港銀行入股內地銀行的最低資產要求,由100億美元降至6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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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券 及 期 貨 服 務
CEPA 有 利 香 港 證 券 和 期 貨 公 司 以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更 容 易 進 入 內 地 執 業,同 時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和 期 貨 公 司 於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允 許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內 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經 營 相 關 業 務。此 外,內 地 證 劵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所 需 的 香 港 註 冊 程 式 時 限,由 6 個 月 延 長 至 1 年,以 便 這 些 內 地 公 司 有 更 多 時 間 申 領 牌 照,例 如 由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牌 照。
這 兩 項 屬 於 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措 施,以 及 之 前 幾 個 階 段 公 佈 的 其 他 措 施,將 繼 續 有 助 擴 大 香 港 金 融 仲 介 機 構 的 基 礎,加 強 香 港 作 為 區 內 金 融 中 心 的 角 色。
人 民 幣 業 務
中 央 政 府 在 2006 年 表 示,作 為 內 地 與 香 港 合 作 的 一 部 分,將 積 極 研 究 進 一 步 擴 大 在 香 港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範 圍,包 括 允 許 香 港 進 口 商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與 內 地 直 接 進 口 貿 易 所 涉 的 款 項,以 及 允 許 內 地 金 融 機 構 以 試 點 方 式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金 融 債 券 等。
2007 年 7 月,國 家 開 發 銀 行 成 為 首 家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內 地 金 融 機 構,發 行 額 為 50 億 元 人 民 幣,銷 售 對 像 是 個 人 及 機 構 投 資 者,獲 得 約 3 倍 的 超 額 認 購。明 顯 地,人 民 幣 債 券 首 次 發 行 取 得 成 功,為 香 港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未 來 發 展 奠 下 良 好 基 礎,並 為 本 港 與 內 地 之 間 的 資 金 融 通 開 闢 了 新 管 道。
保 險 服 務
CEPA 容 讓 香 港 保 險 從 業 員 ( 包 括 精 算 師 ) 更 容 易 進 入 內 地 市 場。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的 保 險 代 理 公 司 可 於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公 司,為 內 地 的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代 理 服 務。不 過,這 些 公 司 不 得 代 表 香 港 保 險 公 司 於 內 地 銷 售 保 險 產 品。
根 據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與 中 國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2004 年 2 月 簽 訂 的 合 作 協 議,香 港 居 民 可 參 加 在 深 圳 舉 行 的 保 險 仲 介 資 格 考 試,雙 方 原 則 上 也 同 意 在 香 港 設 立 考 試 點。根 據 CEPA 第 五 階 段,有 關 考 試 中 心 將 於 2008 年 在 香 港 設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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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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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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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
2. 經營年期在30年以上;
3. 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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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按照以下內地市場准入的條件進入內地保險市場:
1. 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
2. 集團內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3. 集團內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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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的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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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精算師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需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方可在內地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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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毋須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 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的保險業務。
- 根據CEPA第五階段,將在香港設立內地保險中介資格考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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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遊 及 旅 遊 相 關 服 務
CEPA 下 的 個 人 遊 計 劃 為 香 港 經 濟 注 入 活 力,尤 以 旅 遊、酒 店、零 售、飲 食 及 娛 樂 等 行 業 最 為 受 惠。通 過 個 人 遊 計 劃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已 累 計 超 過 2,000 萬 人 次。單 在 2007 年 5 月,以 個 人 遊 方 式 來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便 超 過 678,000 人 次,比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43%,佔 同 期 內 地 旅 客 的 56%。
除 個 人 遊 計 劃 外,CEPA 開 放 措 施 又 允 許 香 港 旅 行 社 先 於 其 他 地 區 的 競 爭 對 手,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並 降 低 對 香 港 旅 遊 企 業 的 年 營 業 額 要 求。CEPA 第 五 階 段 更 進 一 步 降 低 香 港 旅 行 社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或 合 資 旅 行 社 的 年 營 業 額,由 2008 年 1 月 起 生 效。
現 時,香 港 旅 行 社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獨 資 或 合 資 旅 行 社,可 申 請 以 試 點 方 式 經 營 廣 東 省 居 民 前 往 香 港、澳 門 的 團 隊 旅 遊 業 務。這 項 試 點 計 劃 是 內 地 開 放 出 境 旅 遊 市 場 的 重 要 舉 措。CEPA 第 五 階 段 更 擴 大 這 項 試 點 計 劃 所 覆 蓋 的 地 域 範 圍,納 入 廣 西、湖 南、海 南、福 建、江 西、雲 南、貴 州 和 四 川 等 省 及 自 治 區。
預 料 這 項 CEPA 措 施 將 為 香 港 旅 遊 業 帶 來 更 多 商 機,推 動 更 多 內 地 旅 客 訪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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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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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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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資旅行社中,外資夥伴的全球年營業額須超過4,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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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旅遊企業的年營業額不低於2,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旅遊企業的年營業額不低於1,200萬美元。
-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旅行社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年營業額將降至不低於1,500萬美元;香港旅行社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年營業額將降至不低於8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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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在廣東省的香港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具有廣東省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 由2008年1月起,允許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的香港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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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聽 服 務
現 行 的 CEPA 條 文 對 香 港 視 聽 服 務 業 實 施 了 重 大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其 中 包 括 電 視 劇 製 作。在 考 慮 內 地 與 香 港 合 拍 電 視 劇 方 面,國 家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要 求 合 拍 電 視 劇 的 內 地 機 構 提 交 建 議 書,列 明 電 視 劇 的 主 題、分 集 梗 概,以 及 主 要 製 作 人 員 名 單 和 製 作 計 劃。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內 地 與 香 港 節 目 製 作 機 構 合 拍 電 視 劇 立 項 的 分 集 梗 概,由 每 集 5,000 字 下 調 至 1,500 字。這 項 措 施 可 節 省 製 作 公 司 的 行 政 成 本 及 時 間,讓 他 們 享 有 更 大 的 彈 性,同 時 簡 化 製 作 程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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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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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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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審查中外合作拍攝的國產電視劇完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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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香港演職人員參與拍攝的國產電視劇完成片的審查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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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少數經批准進口的電視劇和合拍劇可在黃金時間(即晚上7時至10時)在內地電視台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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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與香港合拍的電視劇可視爲國產電視劇播出和發行。
- 合拍電視劇:
- 至少三分之一的主要創作人員*必須來自內地。
- 內地企業須持有製作公司不少於51%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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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內地與香港節目製作機構合拍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調整為每集不少於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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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主 要 創 作 人 員 是 指 導 演、編 劇、攝 影 和 主 要 演 員 ( 主 角 和 主 要 配 角 )。
文 化 服 務
鑒 於 在 中 國 內 地 積 極 拓 展 文 化 及 創 意 產 業,CEPA 第 五 階 段 亦 包 括 若 干 措 施,鼓 勵 從 事 演 藝 事 業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舉 辦 文 化 活 動。中 國 在 入 世 議 定 書 中 並 無 承 諾 對 外 國 企 業 開 放 文 化 服 務 市 場,相 比 之 下,CEPA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獨 資 或 合 資 設 立 演 出 場 所,並 可 於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或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股 權 限 制 得 到 進 一 步 放 寬,可 以 獨 資 經 營。此 外,香 港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或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經 廣 東 省、上 海 市 主 管 部 門 批 准,可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試 點 在 該 省、市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活 動。營 業 性 演 出 活 動 是 指 為 公 眾 舉 辦 的 營 利 性 現 場 表 演 活 動。香 港 演 藝 人 士 及 團 體 不 少 均 屬 於 資 源 有 限 的 中 小 企 業,他 們 將 可 從 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措 施 中 受 惠,因 為 他 們 可 享 有 更 大 的 彈 性,在 廣 東 或 上 海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毋 須 在 這 兩 地 投 資 設 立 商 業 據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是,擬 於 廣 東 及 上 海 舉 辦 演 出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或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必 須 事 先 報 文 化 部 核 准,並 提 交 關 於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及 負 責 人 的 資 料,之 後 又 須 獲 得 廣 東 或 上 海 有 關 當 局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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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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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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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合資、合作的演出場所、畫廊、畫店、藝術品展覽單位機構。
- 香港公司可以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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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演藝經紀公司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經廣東省、上海市主管部門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試點在該省、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
- 來內地舉辦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應事先報文化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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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才 仲 介 服 務
CEPA 大 大 增 加 了 香 港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拓 展 內 地 龐 大 市 場 的 靈 活 性,例 如 在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規 定 方 面,市 場 准 入 門 檻 已 大 為 降 低。現 時,從 事 人 才 仲 介 業 務 的 外 國 企 業 在 合 資 公 司 中 只 能 持 有 少 數 股 權,但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則 可 於 合 資 企 業 中 持 有 高 達 70% 的 股 權,由 2008 年 1 月 起,更 可 於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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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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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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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外國公司在內地設立佔少數股權的合資人才仲介機構。
- 外資所佔股權比例不少於25%,不超過49%。
- 最低註冊資本爲3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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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佔多數股權的合資人才仲介機構。
-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於合資公司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
-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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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輸 服 務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CEPA 為 香 港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服 務 公 司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市 場 准 入。現 時,香 港 公 司 可 於 內 地 設 立 獨 資、合 資 或 合 作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業 務 範 圍 涵 蓋 內 陸 航 線 以 及 國 際 航 線 ( 包 括 香 港、澳 門 及 台 灣 ),亦 即 是 一 類 及 二 類 客 貨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服 務,其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與 內 地 企 業 一 樣。
不 過,根 據 中 國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公 佈 的 《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資 格 認 可 辦 法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申 請 設 立 一 類 及 二 類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無 論 是 獨 資、合 資 或 合 作 形 式,均 須 經 過 中 國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地 區 代 表 處 的 實 質 性 初 審。CEPA 第 五 階 段 則 放 寬 了 這 項 規 定,允 許 直 接 將 申 請 材 料 報 中 國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審 核。
此 外,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條 文 列 明,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申 請 設 立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 時,可 出 具 由 內 地 的 中 資 銀 行 或 中 國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推 薦 的 擔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經 濟 擔 保 ( 唯 有 關 中 資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受 擔 保 香 港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簡 化 申 請 程 式 及 釐 清 合 資 格 提 供 經 濟 擔 保 機 構 的 範 圍,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於 內 地 營 運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 大 有 幫 助。
CEPA 第 五 階 段 又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持 有 少 數 股 權,在 內 地 與 內 地 的 計 算 機 訂 座 系 統 服 務 提 供 者 成 立 合 資 企 業。此 外,設 立 合 資 企 業 的 營 業 許 可 須 進 行 經 濟 需 求 測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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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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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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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服務
- 允許外方持有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提供與空運有關的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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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 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中資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 此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無須經過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地區代表處的實質性初審,直接將申請材料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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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提供者成立合資企業。內地應在合資企業中控股。
- 設立合資企業的營業許可須進行經濟需求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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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運 輸 服 務
現 時,CEPA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經 營 香 港 至 內 地 各 省 之 間 的 貨 運「直 通 車」業 務,以 及 經 營 公 路 貨 物 運 輸 站 及 汽 車 維 修 等 公 路 運 輸 相 關 業 務。
此 外,香 港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可 於 內 地 的 市 級 城 市 設 立 獨 資 企 業,從 事 公 共 客 運 業 務,並 允 許 專 營 及 非 專 營 巴 士 公 司5 設 立 合 資 企 業,經 營 香 港 與 內 地 9 省 之 間 的 城 際 客 運 巴 士 業 務。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的 專 營 及 非 專 營 巴 士 公 司,可 於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企 業,提 供 城 市 間 定 期 客 運 服 務。
海 運 服 務
根 據 中 國 入 世 承 諾 以 及 《 外 商 投 資 國 際 海 運 業 管 理 規 定 》,只 允 許 外 方 持 有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從 事 以 下 業 務:國 際 船 舶 代 理、國 際 船 舶 管 理、國 際 船 舶 運 輸、海 運 理 貨、海 運 報 關、集 裝 箱 站 和 堆 場、國 際 海 運 貨 物 裝 卸、國 際 海 運 集 裝 箱 碼 頭 和 堆 場 業 務。
相 比 之 下,根 據 CEPA,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獲 准 設 立 獨 資 企 業,提 供 多 種 海 運 服 務,例 如 國 際 船 舶 管 理、海 運 集 裝 箱 站 和 堆 場 服 務、無 船 承 運 人、港 口 貨 物 裝 卸、香 港 與 內 地 港 口 之 間 的 拖 船 服 務、船 舶 保 養 及 維 修 服 務、國 際 海 運 集 裝 箱 租 賃、買 賣 以 及 集 裝 箱 零 件 貿 易 服 務,以 及 為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船 舶 提 供 船 舶 檢 驗 服 務。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合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設 立 企 業,提 供 第 三 方 國 際 船 舶 代 理 服 務,其 中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股 權 不 超 過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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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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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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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提供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無船承運人、港口貨物裝卸、船舶保養及維修服務等業務;並爲其經營內地與香港港口之間的拖船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定服務合同等日常服務。*
- 【*提供駁船運輸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不適用CEPA附件5中關於「船舶總噸位應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註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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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提供國際海運集裝箱租賃、買賣以及集裝箱零件貿易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爲在香港註冊的船舶提供船舶檢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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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其中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股權不超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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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銷 服 務
內 地 的 分 銷 行 業 原 已 十 分 開 放,而 CEPA 在 消 除 香 港 公 司 進 入 市 場 的 餘 下 障 礙 方 面 大 有 幫 助。按 照 入 世 承 諾,中 國 於 2006 年 12 月 取 消 所 有 對 外 商 參 與 分 銷 服 務 的 限 制,只 有 一 項 限 制 除 外,就 是 在 內 地 累 計 開 設 超 過 30 家 店 舖 的 單 一 外 資 企 業,如 經 營 商 品 包 括 藥 品、農 藥、農 膜、化 肥、植 物 油、食 糖 及 棉 花 等,其 外 方 股 東 的 出 資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49%。
根 據 於 2007 年 6 月 公 佈 的 CEPA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上 述 限 制 將 由 2008 年 1 月 起 取 消,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包 括 在 內 地 累 計 開 設 店 舖 超 過 50 家 的 港 商 ) 擁 有 控 股 權,但 出 資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65%。預 料 此 舉 將 為 香 港 大 型 零 售 商 帶 來 較 大 彈 性,鼓 勵 他 們 更 積 極 地 在 內 地 市 場 擴 展。
個 體 工 商 戶
CEPA 對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規 定,是 一 項 鼓 勵 港 人 北 上 創 業 的 重 大 措 施。個 體 工 商 戶 可 以 參 與 的 營 業 範 圍 有 所 擴 闊,可 為 香 港 居 民 帶 來 更 多 機 會 和 選 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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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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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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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在入世時沒有承諾允許海外人士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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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CEPA,內地政府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任何省市設立個體工商戶*,毋須經過外資審批,提供下列服務:(1)零售;(2)餐飲;(3)理髮;(4)美容保健服務;(5)洗浴服務;(6)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7)貨物、技術進出口;(8)攝影及擴印服務;(9)洗染服務;(10)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11)種植業;(12)飼養業;(13) 養殖業;(14)計算機修理服務業;及(15) 科技交流和推廣業。
-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永久性居民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擴大至以下服務:
- 計算機服務業
- 軟件業
- 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
- 其他運輸服務業,不包括國際貨代和快遞業務
- 倉儲業
- 僅限於商業活動的筆譯和口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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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從 業 人 員 不 超 過 8 人。
電 信 服 務
根 據 CEPA,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提 供 多 項 增 值 電 信 服 務,包 括 互 聯 網 數 據 中 心 業 務、存 儲 轉 發 類 業 務、呼 叫 中 心 業 務、互 聯 網 接 入 服 務,以 及 資 訊 服 務。CEPA 第 五 階 段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企 業,提 供 《 電 信 業 務 分 類 目 錄 》 下 的 內 地 互 聯 網 虛 擬 專 用 網 業 務,無 地 域 限 制。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擁 有 的 股 權 不 超 過 50%。
要 符 合 香 港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資 格,有 關 香 港 公 司 必 須 持 有 由 電 訊 管 理 局 發 出 的 有 關 電 訊 牌 照,在 香 港 實 質 經 營 互 聯 網 虛 擬 專 用 網 業 務 連 續 不 少 於 3 年。除 成 立 新 合 資 企 業 外,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亦 可 選 擇 與 內 地 電 信 業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行 併 購,唯 香 港 公 司 擁 有 的 股 權 不 得 超 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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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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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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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設立外資擁有股權不超過49%的合資企業。
- 允許在上海、廣州、北京、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瀋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及武漢設立中外合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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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持股量不超過50%的合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1)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2)存儲轉發類業務;(3)呼叫中心業務;(4)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及(5)信息服務業務。
- 無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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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內地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擁有的股權不超過50%。
- 將不設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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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資 格 互 認 及 專 業 考 試
CEPA 不 單 為 香 港 公 司 擴 大 了 內 地 的 服 務 市 場 領 域,亦 鼓 勵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及 允 許 香 港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專 業 資 格 考 試,增 加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及 居 民 參 與 內 地 服 務 市 場 的 機 會。
CEPA 之 前 幾 個 階 段 均 已 達 成 關 於 專 業 人 士 的 協 議 或 安 排,包 括 產 業 測 量 師、合 資 格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人 員、建 築 師、保 險 從 業 員、專 利 代 理 人 員 及 工 程 師 等。因 此,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參 加 內 地 多 項 為 專 業 人 士 及 技 術 人 員 而 設 的 資 格 考 試 ( 如 醫 療、法 律、保 險、工 程 及 會 計 )6 。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內 地 與 香 港 同 意 雙 方 主 管 部 門 或 專 業 團 體 將 啟 動 勘 察 設 計 註 冊 電 氣 工 程 師 和 勘 察 設 計 註 冊 公 用 設 備 工 程 師 資 格 互 認 的 交 流 工 作,開 展 勘 察 設 計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岩 土 ) 和 測 繪 工 作 的 技 術 交 流。此 外,雙 方 將 成 立 工 作 專 責 小 組,研 究 推 進 建 築 領 域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互 認 後 的 註 冊 和 執 業 工 作。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 的 新 服 務 領 域
正 如 上 文 所 述,CEPA 第 五 階 段 提 供 合 共 40 項 開 放 措 施,涵 蓋 28 個 服 務 領 域,其 中 11 個 為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老 人 及 公 用 事 業 服 務 是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 11 個 新 增 服 務 領 域 的 其 中 兩 個,其 餘 9 個 則 為 《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下 中 國 內 地 向 東 盟 開 放 但 在 之 前 CEPA 幾 個 階 段 未 有 涵 蓋 的 領 域 ( 見 下 表 附 有 * 者 )。在 CEPA 現 有 服 務 領 域 中,航 空 運 輸 服 務 及 公 路 運 輸 服 務 是 兩 個 同 時 受 到 《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與 CEPA 第 五 階 段 開 放 措 施 覆 蓋 的 領 域。
CEPA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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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清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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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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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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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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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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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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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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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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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譯和口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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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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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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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的 領 域
根 據 《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中 國 承 諾 在 原 有 世 貿 承 諾 的 基 礎 上,在 多 個 服 務 領 域 向 東 盟 國 家 開 放 新 市 場,包 括 建 築、環 保、運 輸、運 動 及 商 業。該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於 2007 年 7 月 生 效。
老 人 社 會 服 務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於 廣 東 省 以 獨 資 非 政 府 民 辦 企 業 的 單 位 形 式 開 辦 養 老 機 構,試 點 提 供 養 老 服 務。此 舉 較 現 行 措 施 更 進 一 步,目 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如 欲 在 廣 東 省 或 其 他 省 份 獨 資 開 辦 養 老 服 務 機 構,只 能 以 民 企 形 式 登 記。
根 據 國 務 院 《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登 記 管 理 暫 行 條 例 》,非 政 府 民 辦 企 業 單 位 是 指 企 業 事 業 單 位、社 會 團 體 和 其 他 社 會 力 量 以 及 公 民 個 人 利 用 非 國 有 資 產 舉 辦,從 事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服 務 活 動 的 社 會 組 織。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 關 於 設 立 非 政 府 民 辦 企 業 的 開 放 措 施,可 惠 及 下 列 已 在 香 港 營 辦 實 質 安 老 服 務 3 年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機 構:
- 持 有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署 發 出 有 效 安 老 院 牌 照 的 機 構;以 及
- 有 提 供 安 老 服 務 的 津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公 用 事 業 服 務
中 國 內 地 正 以 高 速 進 行 城 市 化,基 建 開 支 及 家 庭 收 入 均 持 續 增 升。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於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參 與 內 地 中 等 城 市 的 燃 氣、熱 力、供 排 水 管 網 建 設 與 經 營,因 此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可 在 內 地 的 公 用 事 業 領 域 發 掘 更 多 商 機。
環 境 服 務
隨 著 中 國 內 地 迅 速 城 市 化 及 工 業 化,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亦 日 受 關 注。根 據 中 國 的 入 世 議 定 書,提 供 環 境 服 務 的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只 能 以 合 資 企 業 形 式 提 供 服 務,但 可 持 有 多 數 股 權。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獲 得 超 過 入 世 承 諾 的 待 遇,可 於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提 供 環 保 服 務。
長 期 以 來,香 港 與 亞 太 區 及 全 球 業 界 一 直 保 持 良 好 的 業 務 關 係,同 時,香 港 的 語 文 優 勢 和 優 越 的 通 訊 基 礎 設 施,均 有 助 香 港 公 司 隨 時 取 得 全 球 的 環 保 資 訊。因 此,香 港 業 界 處 於 有 利 位 置,在 先 進 技 術 轉 移 方 面 充 當 領 導 者 及 中 間 人,特 別 是 將 技 術 從 海 外 轉 移 至 內 地。
在 CEPA 下,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提 供 的 服 務 領 域 與 世 貿 下 的 領 域 類 同,包 括 排 汙 服 務、固 體 廢 物 處 理 服 務、廢 氣 清 理 服 務、降 低 噪 音 服 務、衛 生 服 務、自 然 和 風 景 保 護 服 務,以 及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服 務,但 不 包 括 環 境 質 量 監 察 及 污 染 源 檢 查。
房 地 產 服 務
根 據 入 世 議 定 書,中 國 承 諾 允 許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營 運 佔 多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提 供 以 收 費 或 合 同 為 基 礎 的 房 地 產 管 理 服 務。自 2005 年 5 月 起,內 地 引 入 《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分 為 一、二、三 級,並 就 不 同 資 質 等 級 的 企 業 所 能 承 接 的 物 業 管 理 面 積 定 下 規 定。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承 接 的 物 業 建 築 面 積,共 同 作 為 評 定 其 在 內 地 申 請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資 質 的 依 據。由 於 本 港 大 部 分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均 屬 中 小 企 業,新 CEPA 措 施 將 可 有 效 地 降 低 准 入 條 件,讓 香 港 業 者 更 易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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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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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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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外方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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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 由2008年1月起,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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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外商獨資房地產服務企業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房地產服務,唯不能參與高標準房地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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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獨資房地產服務企業提供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服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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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EPA 下,中 國 內 地 逐 步 為 香 港 的 建 築、房 地 產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提 供 者 引 入 連 串 開 放 措 施。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提 供 建 築 物 清 潔 服 務。
計 算 機 及 其 相 關 服 務
根 據 中 國 的 入 世 承 諾,外 方 持 有 多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可 以 提 供 軟 件 實 施 服 務 及 數 據 處 理 服 務。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獲 得 超 越 入 世 承 諾 的 市 場 准 入,可 於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軟 件 實 施 服 務 及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軟 件 實 施 服 務 是 指 所 有 涉 及 軟 件 開 發 及 實 施 的 諮 詢 服 務,軟 件 包 括 套 裝 及 特 製 軟 件。服 務 範 圍 大 致 包 括:系 統 及 軟 件 諮 詢 服 務、系 統 分 析 服 務、系 統 設 計 服 務、程 式 編 製 服 務,以 及 系 統 維 護 服 務。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包 括:輸 入 準 備 服 務、數 據 處 理 和 製 表 服 務、分 時 服 務,以 及 其 他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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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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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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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 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企業提供數據處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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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8年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數據處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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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服 務
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的 獨 資 業 務 可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 體 育 活 動 推 廣 服 務、體 育 活 動 組 織 和 體 育 設 施 的 經 營 服 務 ( 高 爾 夫 球 場 建 設 除 外 )
- 攝 影 服 務
- 筆 譯 和 口 譯 服 務
-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和 裝 訂 服 務
- 與 管 理 諮 詢 相 關 服 務 中 的 項 目 管 理 服 務 ( 除 建 築 外 )
此 外,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從 事 以 下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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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立 佔 少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從 事 出 版 物、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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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立 合 資 企 業,提 供 市 場 調 研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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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提 供 與 管 理 諮 詢 相 關 服 務 中 的 項 目 管 理 服 務 ( 除 建 築 外 )
影 響 及 前 景
在 CEPA 這 個 既 開 放 又 不 斷 擴 展 的 平 臺 上,香 港 可 以 繼 續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磋 商 今 後 再 進 一 步 開 放 貨 物 貿 易 及 服 務 貿 易,以 及 其 他 合 作 領 域 的 事 宜。
CEPA 第 五 階 段 提 供 40 項 涵 蓋 28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開 放 措 施,其 中 包 括 11 個 新 服 務 領 域,令 服 務 領 域 增 至 合 共 38 個,大 大 擴 闊 了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拓 展 內 地 服 務 市 場 的 業 務 範 圍。CEPA 的 目 的 是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 提 供 超 越 入 世 承 諾 的 內 地 市 場 准 入,讓 香 港 業 者 較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的 競 爭 對 手 享 有 更 大 優 勢。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新 猷,在 於 中 國 內 地 考 慮 到 與 其 他 貿 易 夥 伴 締 結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議,把 同 類 承 諾 加 入 CEPA 第 五 階 段 的 開 放 措 施 中。舉 例 來 說,在 與 管 理 諮 詢 相 關 服 務 及 攝 影 服 務 方 面,CEPA 第 五 階 段 為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超 越 《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的 待 遇,允 許 港 商 於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業 務,相 比 之 下,東 盟 服 務 供 應 商 只 可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此 外,CEPA 對 個 體 工 商 戶 實 行 進 一 步 放 寬 措 施,擴 大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的 營 商 範 圍 和 彈 性,從 而 促 進 香 港 居 民 的 創 業 精 神。雖 然 設 立 這 類 個 體 工 商 戶 毋 須 經 過 外 資 審 批,但 仍 須 遵 守 內 地 相 關 法 規 及 管 理 規 定。
其 他 在 2007 年 6 月 公 佈 的 CEPA 重 要 開 放 措 施 包 括: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和 上 海 市 設 立 獨 資 企 業,試 點 經 營 出 國 展 覽 業 務;以 及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在 廣 東 省、上 海 市 試 點 舉 辦 展 覽。另 一 方 面,現 時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廣 東 省 永 久 居 民 舉 辦 前 往 香 港、澳 門 的 團 隊 旅 遊 業 務 的 試 點 計 劃,在 CEPA 第 五 階 段 下 更 擴 展 至 廣 西、湖 南、海 南、福 建、江 西、雲 南、貴 州 和 四 川 等 省 或 自 治 區。鑒 於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大 部 分 為 中 小 企 業,CEPA 增 添 跨 境 交 付 的 安 排 ( 例 如 項 目 管 理 服 務 ),有 助 中 小 企 業 進 入 內 地 市 場,發 掘 更 多 商 機。
在 貨 物 貿 易 方 面,零 關 稅 待 遇 可 吸 引 更 多 業 者 於 香 港 投 資 生 產 在 品 牌、設 計、品 質 及 技 術 等 方 面 增 值 含 量 較 高 或 知 識 產 權 投 入 較 大 的 產 品。內 地 與 香 港 每 年 就 原 產 地 規 則 進 行 兩 次 磋 商,可 為 有 意 在 香 港 生 產 現 時 未 有 在 本 港 製 造 的 產 品 的 投 資 者 帶 來 更 大 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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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CEPA 第 四 階 段 措 施 的 詳 情,請 瀏 覽 http://www.tdctrade.com/econforum/tdc/chinese/tdc060701c.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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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與 東 盟 就 貨 物 貿 易 及 服 務 貿 易 達 成 協 議,同 意 於 2010 年 前 成 立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CAFTA)。《 中 國 —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區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為 東 盟 國 家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中 國 內 地 市 場 准 入 優 惠 待 遇。有 關 內 容 載 於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ae/ai/200701/200701042644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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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研 究 結 果,請 瀏 覽: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statistics/statistics_research.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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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政 府 為 配 合 產 業 發 展 方 向,頒 布 了 《 指 導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暫 行 規 定 》 及 《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根 據 《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分 為 鼓 勵、允 許、限 制 和 禁 止 4 類,其 中 屬 限 制 類 的 項 目,對 外 來 投 資 者 成 立 合 資 企 業 的 申 請 條 件 及 持 股 比 例 實 施 較 嚴 格 的 限 制。而 根 據 新 修 訂 的 《 目 錄 》,有 13 個 主 要 製 造 業 列 入 限 制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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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 港 直 通 巴 士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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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括 以 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註 冊 建 築 師、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岩 土 )、監 理 工 程 師、造 價 工 程 師、註 冊 城 市 規 劃 師、房 地 產 經 紀 人、註 冊 安 全 工 程 師、註 冊 核 安 全 工 程 師、建 造 師、註 冊 公 用 設 備 工 程 師、註 冊 化 工 工 程 師、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港 口 與 航 道 )、註 冊 設 備 監 理 師、環 境 影 響 評 價 工 程 師、房 地 產 估 價 師、註 冊 電 氣 工 程 師、會 計 員、助 理 會 計 師、會 計 師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 職 稱 )、註 冊 稅 務 師、註 冊 資 產 評 估 師、假 肢 與 矯 形 器 製 作 師、礦 業 權 評 估 師、註 冊 諮 詢 工 程 師、國 際 商 務 人 員、土 地 登 記 代 理 人、珠 寶 玉 石 質 量 檢 驗 師、翻 譯 員、計 算 機 技 術 與 軟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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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標 準 房 地 產 項 目 是 指 單 位 建 設 成 本 高 於 同 一 城 市 平 均 單 位 建 設 成 本 兩 倍 的 房 地 產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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