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 聯絡我們 | 我的採購籃 我的採購籃 (0) | 我的HKTDC | | 简体
搜尋這個部份 搜尋整個網站
主頁 > 市場資訊 >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 CEPA概覽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列印  電郵 Facebook Twitter Share
資料提供: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6年7月13日
CEPA:2006年最新開放措施

概 要
  • 達 成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的 產 品 增 加 37 類,總 數 達 1,407 類
  • 增 加 15 項 開 放 措 施,涵 蓋 10 個 服 務 領 域
  • 在 香 港 居 民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方 面,增 加 開 放 5 個 經 營 範 圍

繼 2006 年 1 月 CEPA 第 三 階 段 措 施 實 施 後1,中 央 政 府 與 香 港 政 府 在 2006 年 6 月 底 就 CEPA 新 一 輪 開 放 措 施 達 成 協 議,於 2007 年 1 月 起 生 效。

這 些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貨 物 貿 易、服 務 貿 易,以 及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由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所 有 符 合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香 港 產 品 均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往 中 國 內 地。內 地 與 香 港 繼 2005 年 就 1,370 類 產 品 達 成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後,再 就 37 類 產 品 達 成 協 議,這 些 產 品 原 本 適 用 的 關 稅 率 由 4% 至 21% 不 等。

在 CEPA 第 三 階 段 就 10 個 服 務 領 域 達 成 23 項 開 放 措 施 後,最 新 的 CEPA 協 議 再 增 加 15 項 開 放 措 施,涵 蓋 10 個 服 務 領 域。與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的 競 爭 對 手 相 比,預 料 這 些 超 越 入 世 承 諾 的 開 放 措 施 有 助 香 港 公 司 (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 取 得 先 行 者 優 勢。例 如,香 港 律 師 及 大 律 師 的 內 地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獲 得 大 幅 度 放 寬,今 後 香 港 大 律 師 可 擔 任 內 地 民 事 訴 訟 的 代 理 人,而 具 內 地 執 業 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則 可 從 事 涉 港 婚 姻、繼 承 案 件 的 代 理 活 動。

此 外,內 地 將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在 全 國 各 地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提 供 多 5 項 服 務,即 種 植 業、飼 養 業、養 殖 業、計 算 機 修 理 服 務 業,以 及 科 技 交 流 和 推 廣 業。預 料 新 措 施 將 進 一 步 激 發 香 港 居 民 的 創 業 精 神,並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經 濟 融 合,跟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整 體 發 展 趨 勢 一 致。


背 景

繼 《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CEPA) 首 三 階 段 自 2004 年 起 逐 步 實 施 後,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於 2006 年 6 月 底 就 CEPA 新 一 輪 開 放 措 施 達 成 協 議,其 中 包 括 貨 物 貿 易、服 務 貿 易,以 及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在 貨 物 貿 易 方 面,內 地 與 香 港 同 意 將 在 CEPA 下 達 到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的 產 品 增 加 37 類 至 1,407 類。這 些 新 增 產 品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將 增 加 15 項 市 場 開 放 措 施,涵 蓋 10 個 範 疇,即 法 律、建 築、信 息 技 術、會 議 及 展 覽、視 聽、分 銷、旅 遊、航 空 運 輸、公 路 運 輸,以 及 個 體 工 商 戶。CEPA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合 共 在 27 個 服 務 領 域 向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香 港 居 民 放 寬 市 場 准 入 條 件,而 最 新 一 輪 的 開 放 措 施 則 與 CEPA 第 三 階 段 一 樣,並 沒 有 開 放 新 的 領 域。服 務 領 域 的 各 項 開 放 措 施 將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而 內 地 也 會 視 乎 情 況 制 訂 和 實 施 所 需 的 規 則 和 條 例。

在 最 新 的 CEPA 協 議 下,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方 面 的 一 項 新 措 施,是 加 強 雙 方 在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方 面 的 合 作 及 信 息 交 流。此 外,中 央 政 府 正 研 究 進 一 步 擴 大 在 香 港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範 圍,包 括 允 許 香 港 進 口 商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與 內 地 直 接 進 口 貿 易 所 涉 的 款 項,以 及 允 許 內 地 金 融 機 構 以 試 點 方 式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金 融 債 券。


貨 物 貿 易

最 新 發 展

在 CEPA 第 三 階 段,內 地 同 意 對 所 有 原 產 香 港 的 產 品 給 予 零 關 稅 待 遇,由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但 廢 舊 機 電 產 品 及 醫 療 或 外 科 用 產 品、化 學 廢 料、城 市 垃 圾、虎 骨 和 犀 牛 角 等 內 地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則 不 在 此 列。此 外,有 關 產 品 必 須 符 合 CEPA 的 原 產 地 規 則,方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至 於 未 達 成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的 產 品,港 方 在 收 到 本 地 製 造 商 的 申 請 後,每 年 兩 次 與 內 地 進 行 磋 商。

在 2006 年 上 半 年 的 第 一 輪 磋 商 中,雙 方 就 37 類 香 港 製 造 商 表 示 有 興 趣 的 產 品 達 成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現 時,在 CEPA 下 達 成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按 零 關 稅 輸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產 品,已 由 1,370 類 增 加 到 1,407 類。

這 些 新 增 產 品 將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其 中 包 括 水 產、食 品 及 調 味 料、化 工 產 品、塑 膠 及 橡 膠 產 品,以 及 機 械 及 電 機 產 品。2005 年,香 港 輸 往 內 地 的 上 述 37 類 本 產 產 品 約 為 2,300 萬 港 元,急 升 62%。在 達 成 新 一 輪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後,隨 著 這 些 產 品 對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可 獲 零 關 稅 待 遇,預 料 今 後 發 展 將 更 趨 蓬 勃。假 若 沒 有 零 關 稅 待 遇,這 37 類 產 品 適 用 的 關 稅 率 為 4% 至 21% 不 等。

新 增 37 類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 的 原 產 香 港 產 品 撮 要

貨品類別

貨品例子

現行實際關稅率(%)

2005
香港對內地
的本產出口
(百萬港元)

水產品

活觀賞魚

17.5

0.002

食品及調味料

部分調味香料;豬油

10-20

1.438

化工製品

部分致冷劑;部分化肥;部分催化劑

4-6.5

0.971

塑膠及橡膠產品

部分初級形狀塑膠;部分熱塑性橡膠

7.5-9.1

14.923

機械及電機產品

部分引擎用的燃料泵;部分空氣壓縮機;部分印刷機;部分切削金屬車床;部分柴油發電機組;部分保護電路器具

7-12

3.397

其他

油渣;恆壓器; 部分汽車零件;部分飛機零件;部分筆、筆芯及筆零件

5-21

1.924

總計

不適用

不適用

22.655


可 為 香 港 產 品 節 省 成 本

香 港 產 品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往 內 地,最 立 竿 見 影 的 裨 益 是 香 港 銷 往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產 品 得 以 節 省 成 本。在 2004 年 1 月 至 2006 年 6 月 期 間,根 據 CEPA 首 三 階 段 協 議 簽 發 的 香 港 原 產 地 證 書 共 13,874 張,涉 及 產 品 總 值 48.72 億 港 元。紡 織 品 及 成 衣 是 最 大 的 受 惠 產 品 類 別,其 次 是 藥 物、食 品 及 飲 品、塑 膠 及 塑 膠 產 品、紙 品 及 印 刷 品,以 及 化 工 製 品。

獲 簽 發 原 產 地 證 書 的 香 港 產 品
( 截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

產品類別

原產地證書簽發數目

紡織及成衣製品

4,521

藥物

2,280

食品及飲品

2,001

塑膠及塑膠產品

1,808

紙品及印刷品

895

化工製品

774

染色劑

629

賤金屬製品

521

電機及電子產品

258

珠寶及貴金屬

87

鐘錶及其零件

82

眼鏡、攝影及電影拍攝設備及零件

35

化妝品

25

機器及機械設備

7

皮革及皮毛製品

6

其他

2

食物殘渣及動物飼料

1

家具

1

玩具、遊戲及運動用品

1

總計

13,874

註:由 於 一 張 原 產 地 證 書 可 涵 蓋 超 過 一 類 產 品,因 此 總 計 數 字 較 所 有 產 品 類 別 的 總 和 為 小。


鑒 於 達 成 原 產 地 規 則 協 議 的 產 品 類 別 將 不 斷 增 加,香 港 產 品 輸 往 內 地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 這 一 發 展,預 料 將 刺 激 一 些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生 產 活 動 有 所 增 加,並 推 動 香 港 對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揚 升。雖 然 香 港 與 內 地 至 今 僅 就 1,407 類 產 品 的 CEPA 原 產 地 規 則 達 成 協 議,但 香 港 製 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請,要 求 雙 方 就 其 他 類 別 產 品 磋 商 原 產 地 規 則,因 此 預 期 所 有 其 他 產 品 最 終 均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往 內 地,而 本 港 現 有 的 生 產 活 動 也 可 擴 張,盡 量 利 用 零 關 稅 優 惠。

毋 庸 置 疑,大 多 數 香 港 製 造 商 將 繼 續 以 內 地 為 主 要 生 產 基 地,但 部 分 會 考 慮 重 新 啟 動 香 港 現 有 設 施 或 在 香 港 設 立 新 生 產 線,充 分 利 用 CEPA 帶 來 的 有 利 條 件。此 外,鑒 於 香 港 對 內 地 的 本 產 出 口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一 些 計 劃 在 亞 洲 區 內 設 立 生 產 線 的 外 資 製 造 商,或 會 被 吸 引 來 港 設 廠。

由 於 這 些 公 司 的 最 終 目 標 市 場 是 中 國 內 地,因 此,他 們 來 港 設 廠 可 以 節 省 的 關 稅,必 須 足 以 抵 銷 香 港 較 高 昂 的 生 產 成 本。另 一 方 面,對 於 增 值 含 量 高 ( 以 品 牌、設 計、品 質 及 科 技 等 衡 量 ) 或 知 識 產 權 投 入 在 整 體 成 本 結 構 中 佔 主 要 份 額 的 產 品 來 說,假 若 香 港 能 夠 提 高 其 知 識 產 權 價 值 或 對 知 識 產 權 提 供 更 佳 保 護,在 香 港 進 行 生 產 將 較 為 有 利。

在 上 述 情 況 下,預 期 只 有 一 些 增 值 含 量 或 知 識 產 權 投 入 高 又 毋 須 大 規 模 生 產 的 行 業,才 會 在 香 港 設 立 業 務。這 些 行 業 包 括 一 些 著 重 設 計 元 素 的 高 檔 時 尚 產 品,例 如 在 香 港 仍 有 一 定 生 產 規 模 的 服 裝。在 2005 年 之 前,由 於 服 裝 配 額 的 關 係,香 港 公 司 不 得 不 維 持 在 本 地 的 生 產,以 便 取 得 香 港 的 配 額。現 時,他 們 仍 繼 續 在 本 地 生 產,以 應 付 美 國 及 歐 盟 對 內 地 原 產 服 裝 重 新 實 施 配 額 的 挑 戰。

隨 著 食 品 安 全 在 內 地 引 起 廣 泛 關 注,內 地 消 費 者 對 香 港 加 工 食 品 的 品 質 較 有 信 心,因 此 註 明「香 港 製 造」的 食 品 相 信 會 深 受 內 地 消 費 者 歡 迎,而 在 香 港 生 產 食 品 亦 屬 可 行。此 外,對 於 生 產 藥 物 等 需 要 為 投 資 者 的 專 有 技 術 或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強 大 保 護 的 產 品 廠 商 來 說,香 港 亦 是 一 個 較 佳 的 投 資 地 點,不 過,港 商 向 內 地 銷 售 這 些 產 品 時 必 須 遵 守 當 地 對 藥 物 進 口 的 監 管 規 定。

對 生 產 投 資 的 影 響

隨 著 原 產 香 港 產 品 輸 往 內 地 市 場 的 機 會 增 多,應 可 鼓 勵 本 地 工 業 提 高 產 量 和 生 產 規 模。另 一 方 面,在 CEPA 的 吸 引 下,預 料 一 些 香 港 及 外 地 公 司 亦 會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生 產 線。雖 然 根 據 CEPA,香 港 與 內 地 至 今 僅 就 1,407 類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達 成 協 議,但 香 港 製 造 商 可 以 提 出 申 請,要 求 雙 方 就 其 他 類 別 產 品 ( 包 括 香 港 現 時 沒 有 生 產 的 產 品 ) 商 定 原 產 地 規 則,因 此 所 有 原 產 香 港 產 品 最 終 均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往 內 地。由 此 看 來,CEPA 將 發 揮 積 極 作 用,為 香 港 吸 引 新 工 業 投 資 及 新 生 產 活 動。

目 前,大 部 分 設 於 內 地 的 香 港 工 廠 均 從 事 原 件 製 造 (OEM),產 品 供 銷 海 外 市 場。雖 然 一 些 公 司 已 發 展 其 本 身 品 牌,並 開 始 在 內 地 市 場 銷 售,但 大 部 分 均 只 定 位 在 中 檔 或 中 高 檔 市 場。隨 著 零 關 稅 實 施,香 港 公 司 可 能 在 香 港 建 立 新 產 品 系 列,發 展 專 攻 內 地 高 檔 市 場 的 高 級 產 品 或 新 品 牌。

雖 然 一 些 附 有「香 港 製 造」標 籤 的 潮 流 產 品 在 內 地 市 場 可 以 定 價 較 高,但 這 些 產 品 必 須 擁 有 鮮 明 或 高 級 的 品 牌 形 象,原 因 是 對 於 內 地 大 部 分 大 路 貨 品 來 說,價 格 是 影 響 購 買 決 定 的 主 要 因 素,即 使 是 品 牌 產 品,一 旦 品 牌 被 消 費 者 接 受,其 原 產 地 便 變 得 較 為 次 要。因 此,在 香 港 設 立 大 路 貨 的 生 產 線 可 能 並 不 化 算。

受 惠 於 CEPA 零 關 稅 待 遇 而 又 適 宜 在 香 港 生 產 並 將 產 品 輸 往 內 地 的 工 業,必 須 具 備 以 下 一 項 或 多 項 條 件:

受 惠 於 零 關 稅 待 遇 的 工 業 必 須 具 備 的 條 件

  • 可 大 幅 節 省 關 稅
  • 依 靠 外 地 進 口 原 材 料 或 半 製 成 品,而 非 從 內 地 採 購
  • 從 事 香 港 聲 譽 或 形 象 優 良 的 生 產,以 便 能 為「香 港 製 造」品 牌 定 出 較 高 價 格
  • 品 牌、設 計、品 質、科 技 等 增 值 大 於 勞 工 投 入 的 高 價 產 品
  • 知 識 產 權 投 入 在 整 體 成 本 結 構 中 佔 主 要 份 額,因 此 需 要 高 度 的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 進 行 限 量 生 產,而 非 大 量 生 產
  • 香 港 可 提 供 充 足 的 熟 練 工 人,或 能 夠 採 用 先 進 科 技 進 行 生 產

顯 而 易 見,只 有 少 數 傳 統 工 業 的 特 色 高 檔 產 品 能 夠 從 CEPA 受 惠。高 級 時 裝 及 配 飾、時 尚 手 錶 及 眼 鏡 等 潮 流 產 品,可 利 用 香 港 在 設 計 及 品 質 控 制 方 面 的 實 力 和 聲 譽,發 展 專 攻 內 地 新 興 中 產 階 級 市 場 的 高 檔 品 牌 或 產 品。除 潮 流 產 品 外,若 干 類「香 港 製 造」的 加 工 食 品 亦 有 市 場,這 些 產 品 在 質 素 及 食 用 安 全 方 面 均 比 內 地 品 牌 優 勝。

除 了 傳 統 工 業 外,香 港 亦 可 吸 引 一 些 本 地 及 外 地 新 投 資 者,在 需 要 為 專 有 科 技、配 方 或 發 明 提 供 重 大 保 護 的 行 業 進 行 投 資,尤 以 一 些 內 地 仍 限 制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的 行 業 為 然。舉 例 來 說,外 來 投 資 者 在 內 地 投 資「限 制 類 產 業」2  ( 如 生 產 若 干 類 藥 材、小 型 履 帶 式 推 土 機 及 小 型 貨 車 起 重 機 ),必 須 成 立 合 資 企 業。由 於 這 些 行 業 的 專 有 科 技 或 發 明 的 知 識 產 權 價 值 高,外 來 投 資 者 可 能 選 擇 在 香 港 設 立 獨 資 公 司,而 不 在 內 地 成 立 合 資 企 業。

即 使 一 些 對 外 資 生 產 項 目 不 設 股 權 限 制 的 行 業,假 若 外 來 投 資 者 以 內 地 市 場 為 目 標 或 有 意 盡 量 利 用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濟 協 同 的 優 勢,他 們 亦 會 選 擇 在 香 港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或 生 產 專 利 產 品。這 種 做 法 特 別 適 合 不 諳 內 地 營 商 環 境 又 缺 乏 資 金 在 內 地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的 外 資 中 型 企 業 所 採 用。香 港 高 度 保 護 知 識 產 權,同 時 擁 有 自 由 港 地 位,再 加 上 CEPA 給 予 的 零 關 稅 待 遇 和 與 內 地 貿 易 的 種 種 便 利,對 於 吸 引 外 商 來 港 投 資 大 有 幫 助。


服 務 貿 易

法 律 服 務

CEPA 大 大 降 低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門 檻,其 准 入 條 件 比 其 他 外 國 公 司 優 勝 ( 有 關 外 國 公 司 的 准 入 條 件,見 下 列 各 表 左 欄 的「現 行 市 場 准 入 條 件」)。例 如,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不 得 在 內 地 從 事 中 國 法 律 事 務 或 與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聯 營。同 時,外 國 人 不 得 參 加 內 地 統 一 司 法 考 試 或 進 行 實 習。

CEPA 最 新 一 輪 開 放 措 施 不 僅 為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經 營 提 供 更 大 彈 性,而 且 還 顯 著 放 寬 香 港 律 師 及 大 律 師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的 範 圍。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取 得 內 地 執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律 師 可 在 涉 港 婚 姻 及 繼 承 案 件 中 代 表 客 戶。香 港 大 律 師 可 擔 任 內 地 民 事 訴 訟 的 代 理 人。

CEPA 的 最 新 措 施 取 消 了 與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聯 營 的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專 職 律 師 人 數 要 求。另 一 方 面,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對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內 地 機 構 的 代 表 在 內 地 的 居 留 時 間 不 作 要 求。

此 外,取 得 內 地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可 在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設 於 香 港 的 分 所 進 行 實 習。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代表在華居留時間每年不得少於6個月。
  • 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每年在內地居留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個月,但在廣州及深圳的代表處則無最少居留時間要求。
  • 20071月起,對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作要求。
  • 外國律師事務所:不得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 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須符合以下4項條件:

1.   有自己的名稱、業務場所及公司章程;

2.   資產總值在人民幣10萬元或以上;

3.   有合夥人3名或以上(須擁有律師資格及執業3年或以上,才可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4.   有合夥人書面協議。

  • 現時的CEPA條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可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

1.   成立滿3年;

2.   專職律師不少於20人。

不過,由20071起,第二項條件將會取消(即對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不作要求)

  • 外國律師不得從事中國法律事務。
  • 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 20071月起,他們可擴大服務範圍,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 20071月起,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
  • 允許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期滿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資格。20071月起,允許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於香港的分所進行實習。


建 築 專 業 服 務

在 CEPA 下,建 築 專 業 服 務 包 括 建 築 設 計 服 務、工 程 服 務、集 中 工 程 服 務、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除 外 )。

現 時 內 地 的 法 律 法 規 允 許 外 商 設 立 獨 資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及 城 市 規 劃 服 務 企 業,但 香 港 公 司 大 多 數 規 模 較 小,要 完 全 符 合 內 地 現 行 的 資 質 分 級 標 準 規 定 及 專 業 要 求,可 謂 相 當 困 難。雖 然 CEPA 第 三 階 段 曾 提 及 放 寬 資 質 要 求,但 相 關 實 施 細 則 及 規 例 的 具 體 細 節 仍 未 公 布。據 報 道,已 有 23 家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業 取 得 甲 級 或 乙 級 資 質 認 證。

2006 年 6 月 底 公 布 的 CEPA 新 措 施 訂 明,香 港 公 司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工 程 造 價 諮 詢 企 業。香 港 公 司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業 績 可 共 同 作 為 內 地 當 局 評 定 其 資 質 的 依 據 ( 與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及 城 市 規 劃 服 務 企 業 相 同 )。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 在實施細則公布後,允許外商設立獨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 20071月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資質的依據。


信 息 技 術

CEPA 第 二 階 段 公 布 的 開 放 措 施,允 許 香 港 公 司 參 加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資 質 認 證。認 證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法 律、法 規 及 規 章 的 規 定 進 行。在 內 地 制 度 下,只 有 在 內 地 註 冊 的 公 司 才 符 合 資 格 參 加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資 質 認 證。

根 據 2006 年 CEPA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香 港 服 務 公 司 的 職 稱、業 績 及 人 員 數 目 等 評 定 條 件 將 獲 放 寬。

此 外,為 便 利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業 擴 大 進 入 內 地 市 場,CPEA 亦 允 許 由 第 三 方 在 香 港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系 統 集 成 能 力 進 行 認 證。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 從事系統集成業務的資訊科技公司須在內地註冊並參加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
  • CEPA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按照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參加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
  • 20071月起,香港公司申請內地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評定:

1.    不考核職稱,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及從業經驗;

2.    系統集成的業績包括在內地及香港從事的項目;

3.    申請三級資質的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所佔比例不低於80%



會 議 展 覽 服 務

雖 然 中 國 在 入 世 議 定 書 中 沒 有 作 出 有 關 會 議 展 覽 業 的 承 諾,但 是 在 2004 年 3 月 允 許 外 國 公 司 進 入 這 個 行 業。可 是,在 內 地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不 得 在 海 外 市 場 舉 辦 展 覽。

根 據 2006 年 6 月 公 布 的 CEPA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允 許 在 內 地 的 港 資 會 議 展 覽 公 司 經 營 到 香 港 及 澳 門 的 展 覽 業 務。鑒 於 內 地 公 司 日 益 積 極「走 出 去」打 入 國 際 市 場,這 項 安 排 不 僅 有 助 他 們 更 好 地 地 利 用 香 港 的 優 越 平 台 及 世 界 一 流 的 展 覽 設 施 與 國 際 買 家 接 觸,而 且 還 可 進 一 步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區 內 主 要 展 覽 中 心 的 地 位。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外資會議展覽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1. 在內地舉辦展覽及會議

2. 在海外市場舉辦會議

  • 允許香港會議展覽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
  • 20071月起,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香港、澳門的展覽業務。


視 聽 服 務

現 行 的 CEPA 條 文 已 包 括 對 香 港 視 聽 服 務 業 的 重 大 市 場 開 放 措 施A而 CEPA 新 一 輪 措 施 更 進 一 步 簡 化 審 查 程 序,以 促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方 面 的 合 作。內 地 及 香 港 有 關 部 門 現 正 制 定 實 施 細 則。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電視節目

 

  •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審查中外合作拍攝的國產電視劇完成片。
  • 有香港演職人員參與拍攝的國產電視劇完成片的審查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


分 銷 服 務

內 地 的 分 銷 行 業 其 實 已 十 分 開 放,而 CEPA 在 消 除 香 港 公 司 進 入 市 場 的 餘 下 障 礙 方 面 大 有 幫 助。

根 據 2006 年 6 月 公 布 的 CEPA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由 2007 年 1 月 起,投 資 內 地 零 售 業 並 累 計 開 設 超 過 30 家 店 舖 的 港 商,其 出 資 比 例 由 現 時 不 得 超 過 51% 提 高 至 不 超 過 65%。預 料 此 舉 將 為 香 港 大 型 零 售 商 帶 來 更 大 的 彈 性,鼓 勵 他 們 更 積 極 地 在 內 地 市 場 擴 展。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 按照世貿承諾,中國已撤銷外商參與分銷服務的所有限制,下列各項除外:

1.   20061211日前,外資批發企業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分銷業務;

2,   20061211日前,外資零售企業不得經營化肥的分銷業務;

3.   外資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鹽和煙草的分銷業務,外資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煙草的分銷業務;

4.   在內地累計開設超過30家店舖的單一外資企業,其外方股東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 CEPA讓香港公司可以提早參與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分銷服務,允許:

1.   香港服務提供者經營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佣金代理業務,以及化肥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2.   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成為控股股東,現時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1%,但20071月起,出資比例提高至不超過65%*

( *  假若經營的商品為成品油,市場開放措施仍按照內地的入世承諾。如經營的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須屬於不同品牌及來自不同供應商。)

 


個 體 工 商 戶

CEPA 對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規 定,是 一 項 鼓 勵 港 人 北 上 創 業 的 重 大 措 施。個 體 工 商 戶 可 以 參 與 的 營 業 範 圍 有 所 擴 闊,可 為 香 港 居 民 帶 來 更 多 機 會 和 選 擇。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 中國在入世時沒有承諾允許海外人士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
  • CEPA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任何省市設立個體工商戶,毋須經過外資審批,提供下列10類服務:(1)零售;(2)餐飲;(3)理髮;(4)美容保健服務;(5)洗浴服務;(6)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7)貨物、技術進出口;(8)攝影及擴印服務;(9)洗染服務;(10)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

 

  • 20071月起,香港永久性居民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擴大至以下服務:

1.   種植業

2.   飼養業

3.   養殖業

4.   計算機修理服務業

5.   科技交流和推廣業


旅 遊 及 旅 遊 相 關 服 務

CEPA 令 香 港 受 惠 不 淺。除 貨 物 貿 易 及 服 務 貿 易 的 開 放 措 施 外,CEPA 還 制 定 其 他 對 香 港 經 濟 有 利 的 措 施。例 如,內 地 由 2003 年 7 月 起 實 施 的 個 人 遊 計 劃 就 為 香 港 帶 來 重 大 裨 益。這 項 計 劃 實 施 至 今,以 個 人 遊 方 式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已 累 計 超 過 1,300 萬 人 次。單 在 2006 年 5 月,以 個 人 遊 方 式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便 超 過 47 萬 人 次,比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13%,佔 同 期 內 地 旅 客 的 45%。

大 量 內 地 旅 客 來 港,有 助 推 動 本 港 旅 遊 及 酒 店 業 發 展,以 及 刺 激 零 售、飲 食 和 娛 樂 等 相 關 行 業 的 市 道。此 外,內 地 旅 客 在 香 港 大 量 購 物,亦 推 使 多 個 外 國 品 牌 及 零 售 商 於 香 港 開 設 商 店。現 時,超 過 40 個 內 地 城 市 的 二 億 多 居 民 可 申 請 以 個 人 遊 方 式 訪 港,而 今 後 實 施 個 人 遊 的 內 地 城 市 範 圍 亦 將 進 一 步 擴 大。

此 外,CEPA 開 放 措 施 允 許 香 港 旅 行 社 先 於 其 他 地 區 的 競 爭 對 手,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企 業,並 降 低 對 香 港 旅 遊 企 業 的 年 營 業 額 要 求。

2006 年 6 月 底 公 布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允 許 香 港 旅 行 社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獨 資 或 合 資 旅 行 社,申 請 以 試 點 方 式 經 營 廣 東 省 居 民 前 往 香 港、澳 門 的 團 隊 旅 遊 業 務。這 項 試 點 計 劃 是 內 地 開 放 出 境 遊 市 場 的 首 度 嘗 試。預 料 這 項 CEPA 措 施 將 為 香 港 旅 遊 業 帶 來 更 大 的 商 機,推 動 更 多 內 地 旅 客 訪 港。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 允許設立外商合資旅行社。

-     合資旅行社中,外方的全球年營業額須超過4,000萬美元。

  • 2007年將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
  • CEPA降低在內地的香港旅遊企業的年營業額要求:

-     設立獨資旅行社不低於2,500萬美元,而設立合資旅行社則不低於1,200萬美元。

  • 20071月起,允許香港旅行社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以試點方式經營廣東省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運 輸 服 務

CEPA 首 三 階 段 推 出 了 多 項 措 施,向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開 放 內 地 的 航 空、海 運 及 公 路 運 輸 業。例 如,CEPA 第 二 階 段 的 條 文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以 獨 資 形 式 提 供 7 項 航 空 運 輸 地 面 服 務;相 比 之 下,中 國 的 《 外 商 投 資 民 用 航 空 業 規 定 》 只 允 許 外 資 公 司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地 面 服 務。

CEPA 第 三 階 段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設 立 合 資、合 作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註 冊 資 本 要 求 與 內 地 企 業 相 同。根 據 2006 年 6 月 公 布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准 入 條 件 有 所 放 寬,允 許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獨 資 經 營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業 務。

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航空服務

航空服務

  • 允許外方持有少數股權的合資企業提供與空運有關的支援服務。
  • 現時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合資、合作經營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20071月起,允許獨資經營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根 據 CEPA 首 兩 階 段,內 地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開 放 公 路 運 輸 服 務 業,例 如,允 許 香 港 公 司 經 營 香 港 至 內 地 各 省 之 間 的 貨 運「直 通 車」業 務。同 時,又 允 許 香 港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內 地 的 市 級 城 市 設 立 獨 資 企 業,從 事 公 共 客 運 業 務,並 允 許 專 營 及 非 專 營 巴 士 公 司3 設 立 合 資 企 業,經 營 ?港 與 內 地 9 省 之 間 的 城 際 客 運 巴 士 業 務。

此 外,2006 年 公 布 的 CEPA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允 許 香 港 公 司 設 立 獨 資 企 業,經 營 公 路 貨 物 運 輸 站 及 汽 車 維 修 等 公 路 運 輸 相 關 業 務。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除 貨 物 貿 易 及 服 務 貿 易 外,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也 是 CEPA 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為 推 動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領 域 的 合 作,2006 年 6 月 中 央 政 府 與 香 港 政 府 在 CEPA 新 一 輪 開 放 措 施 中,同 意 將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列 入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領 域。

內 地 與 香 港 將 通 過 兩 地 政 府 部 門 間 的 合 作 機 制,加 強 雙 方 在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領 域 的 合 作。同 時,通 過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協 調 中 心,就 兩 地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信 息 進 行 交 流 與 溝 通。


擴 大 香 港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經 營 範 圍

內 地 現 正 積 極 研 究 擴 大 在 香 港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範 圍。繼 2004 年 初 允 許 香 港 銀 行 試 點 經 營 4 項 人 民 幣 業 務,以 及 隨 後 於 2005 年 底 推 出 擴 大 經 營 範 圍 的 措 施 後,中 央 政 府 在 2006 年 6 月 表 示,正 積 極 研 究 進 一 步 擴 大 在 香 港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範 圍,以 作 為 CEPA 最 新 措 施 的 一 部 分。有 關 的 新 人 民 幣 業 務 包 括 允 許 香 港 進 口 商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與 內 地 直 接 進 口 貿 易 所 涉 的 款 項,以 及 允 許 內 地 金 融 機 構 以 試 點 方 式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金 融 債 券 等。據 報 道,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正 與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緊 密 接 觸,為 推 出 這 些 措 施 作 好 準 備 .

這 些 CEPA 措 施 一 旦 落 實,將 標 誌 著 向 香 港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市 場 的 一 大 步,進 一 步 強 化 香 港 作 為 人 民 幣 全 面 兌 換 的 重 要 試 驗 平 台 的 作 用。事 實 上,CEPA 之 前 幾 個 階 段 公 布 的 其 他 措 施,包 括 允 許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和 期 貨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等,均 有 助 擴 大 香 港 的 中 介 基 礎,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區 內 金 融 中 心 的 角 色。


香 港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經 營 範 圍

20066

正在研究 允許香港進口商以人民幣支付與內地直接進口貿易所涉的款項

 

正在研究 允許內地金融機構以試點方式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試點

200511

香港居民以外幣現鈔兌換的人民幣限額由每天不超過6,000元人民幣提高至20,000元人民幣

 

香港居民可開立人民幣支票賬戶(限額80,000元人民幣),在廣東省支付消費性支出

20042

人民幣存款、兌換、匯款及信用卡服務


影 響 及 前 景

在 貨 物 貿 易 方 面,零 關 稅 待 遇 可 吸 引 更 多 業 者 於 香 港 投 資 生 產 在 品 牌、設 計、品 質 及 科 技 等 方 面 增 值 含 量 較 高 或 知 識 產 權 投 入 較 大 的 產 品。內 地 與 香 港 每 年 就 原 產 地 規 則 進 行 兩 次 磋 商,可 為 有 意 在 香 港 生 產 現 時 未 有 在 本 港 製 造 的 產 品 的 投 資 者 帶 來 更 大 彈 性。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與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的 競 爭 對 手 相 比,超 越 入 世 承 諾 的 開 放 措 施 有 助 加 強 香 港 公 司 (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 拓 展 內 地 市 場 的 優 勢。例 如,最 新 一 輪 的 開 放 措 施 允 許 有 內 地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從 事 涉 港 婚 姻、繼 承 案 件 的 代 理 活 動,並 允 許 香 港 大 律 師 擔 任 內 地 民 事 訴 訟 的 代 理 人。

此 外,CEPA 對 個 體 工 商 戶 實 施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擴 大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的 經 營 範 圍 和 彈 性,有 助 激 發 香 港 居 民 的 創 業 精 神。儘 管 設 立 這 類 個 體 工 商 戶 毋 須 經 過 外 資 審 批,但 仍 須 遵 守 內 地 相 關 法 規 及 管 理 規 定。

CEPA 最 新 一 輪 措 施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帶 來 的 其 他 重 大 優 惠,包 括 試 點 開 放 內 地 出 境 遊 市 場,以 及 研 究 允 許 香 港 進 口 商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與 內 地 直 接 進 口 貿 易 所 涉 的 款 項 和 發 行 人 民 幣 金 融 債 券。這 是 對 香 港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市 場 的 又 一 大 步,對 今 後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的 發 展 將 有 重 大 的 正 面 影 響。

展 望 未 來,鑒 於 CEPA 是 一 個 既 開 放 又 不 斷 擴 展 的 平 台,香 港 勢 將 繼 續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磋 商 今 後 再 進 一 步 開 放 貨 物 貿 易 及 服 務 貿 易 的 事 宜。


 

1 有 關 CEPA 第 三 階 段 措 施 的 詳 情 可 登 入 http://www.tdctrade.com/econforum/tdc/tdc051101.htm
2 中 國 政 府 為 配 合 產 業 發 展 方 向,頒 布 了 《 指 導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規 定 》 及 《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根 據 《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分 為 鼓 勵、允 許、限 制 和 禁 止 4 類,其 中 屬 限 制 類 的 項 目,對 外 來 投 資 者 成 立 合 資 企 業 的 申 請 條 件 及 持 股 比 例 實 施 較 嚴 格 的 限 制。而 根 據 新 修 訂 的 《 目 錄 》,有 13 個 主 要 製 造 業 列 入 限 制 類。
3 粵 港 直 通 巴 士 服 務。

此 刊 物 於 貿 發 局 銷 售 點 有 售 ,亦 可 透 過 本 局 網 上 書 店 TDC Bookshop 訂 購 。

 列印  電郵 Facebook Twitter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