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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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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5年11月10日
CEPA III:香港商機

CEPA III:香 港 商 機


根 據 將 於 2006 年 1 月 生 效 的 《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CEPA) 第 三 階 段,所 有 香 港 產 品 將 可 按 零 關 稅 輸 入 內 地 市 場,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則 可 享 有 超 越 中 國 入 世 承 諾 的 市 場 准 入;內 地 並 將 開 放 4 個 新 商 業 領 域,允 許 香 港 居 民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本 報 告 旨 在 分 析 CEPA 第 三 階 段 可 為 香 港、香 港 公 司 及 香 港 居 民 帶 來 的 額 外 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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