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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

 




2009年7月3日
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调高中国进口轮胎关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6月18日发布有关中国进口轮胎保障调查的《421条款》确定性裁决。由民主及共和两党各三名议员组成的六人委员会,其中两名共和党议员反对进行保障行动,其余三名民主党议员则投赞成票。调查范围包括归入美国协调关税制度税目4011.10.10、4011.10.50、4011.20.10及4011.20.50的新出厂橡胶充气轮胎,专供汽车(赛车除外)以及公路轻型货车、客货车及多功能运动休闲车使用。这项申诉由一个代表钢铁、造纸及林木、橡胶、制造、能源及服务等行业的联合工会引用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提出。

根据《421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决定某一类来自中国的进口货品是否在数量有所上升,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干扰。「市场干扰」指进口货数量急剧上升(无论是绝对或相对增加),对美国本土工业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损害。假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确定性裁决,则会提出补救措施,但美国总统有权决定是否实行。这宗申诉的提出者要求对中国轮胎实施进口配额,每年只准进口2,100万个,于3年内每年可增加百分之五。申诉指出,补救措施可令中国轮胎进口量回复至2005年水平,令美国本土行业有机会增加消费轮胎的产量及付运量。今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致建议,总统应向中国进口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关税,分别为首年的55%、次年的45%以及最后一年的35%(该两名投票反对采取保障行动的委员,不能参与关于补救议案的投票程序)。该个案将转交美国贸易代表办事处进一步考虑及作出建议,但必须于接获国际贸易委员建议后55日内完成。随后,总统须于接到贸易代表建议后10日内就是否向业界提供援助及援助的类别与时限作出最终决定。

一如以往报道,总统很有可能决定向业界提供援助。总统奥巴马于竞选时曾向美国纺织业组织全国委员会表示,在考虑是否执行《421条款》保障措施时,会实事求是,按申诉个案的事实因素作出判决。毫无疑问,提供援助的决定将鼓励美国其他行业如纺织业,考虑为一连串产品争取《421条款》的保障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