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 香港法律服務業在滿足客戶對與內地投資有關的專業服務需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很多在處理亞洲併購交易方面佔有頂尖地位的法律顧問機構,均在香港非常活躍。
- 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以及簡化內地企業來港設立公司的程序,亦有助刺激內地企業對香港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各項專業服務需求上升。
-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實施的開放措施,有助香港法律服務界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 2009年,香港法律服務輸出總值達1.94億美元(15.1億港元),按年上升0.5%。亞洲是香港最重要的服務輸出市場,佔法律服務輸出總值的46.3%。特別是中國內地這個亞洲最大的市場,佔本港法律服務輸出總值的30.6%。
香港的法律制度
1997年7月1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並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繼續沿用原有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儼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於香港特區成立時正式實施。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概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香港法律專業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兩個支流。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有限,而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在其中一個支流執業的法律專業人士,不能同時在另一支流執業。監管律師和大律師專業水平的組織分別為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
雖然大部分法律專業人士都是私人執業,但也有為數甚多的法律專業人士在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受聘於公共機構或私人公司為法律顧問,又或在香港大專院校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香港的法律服務市場舉足輕重。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5月底,26家外國註冊律師事務所與本地律師事務所在香港聯營。與此同時,超過半數註冊外籍律師受聘於本地律師事務所。
香港是亞洲的國際司法之都,超過9,000名律師及大律師在香港執業。截至2011年5月,分別有771家律師事務所及72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在香港開業,當中包括逾半數全球50大律師事務所。香港是一個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對金融相關服務的需求有增無減,如首次公開招股,將有助刺激市場對法律服務的持續不斷需求。
大律師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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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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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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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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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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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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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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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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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
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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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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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執業證書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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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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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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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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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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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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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國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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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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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律師會
服務輸出
據最新數字顯示,2009年,香港法律服務輸出總值達1.94億美元(15.1億港元),按年上升0.5%。2009年,亞洲保持為香港最重要的服務輸出市場,佔法律服務輸出總值的46.3%,其次是北美洲(29%)及西歐(20%)。在亞洲,中國內地是最重要市場,佔當年的法律服務輸出總值的30.6%。
香港法律服務輸出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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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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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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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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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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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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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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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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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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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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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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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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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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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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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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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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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亞洲 ─中國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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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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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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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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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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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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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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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西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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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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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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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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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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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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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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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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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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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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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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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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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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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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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政府統計處《香港服務貿易統計報告》
香港法律服務業在滿足客戶對與內地投資有關的專業服務需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中國內地是亞洲最大的併購市場之一,很多在處理亞洲併購交易方面佔有頂尖地位的法律顧問機構,均在香港非常活躍。與此同時,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國際及內地均建立了強大的業務及客戶網絡。
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以及簡化內地企業來港設立公司的程序,亦有助刺激內地企業對香港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各項專業服務需求上升。
近年,仲裁及調解逐漸普及,已成為法律訴訟以外另一種解決法律糾紛的途徑。香港是區內解決法律糾紛的首選地點。香港仲裁條例獲公認為世界上最完備的仲裁法例之一。《紐約公約》適用於香港,因此本港的仲裁裁決可通過大部分世界貿易經濟體的法院獲得執行。自《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於2000年生效後,香港的仲裁裁決亦可在內地執行。
立法會於2009年2月通過香港仲裁條例草案。草案訂明本地仲裁及國際仲裁均採用單一的仲裁制度。此舉可減少混淆,並令香港法例與國際標準接軌。新條例亦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標準。
《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中國成為世貿成員後,放寬了外資公司參與內地法律服務業的市場准入條件。《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實施的開放措施,亦有助香港法律服務業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自CEPA於2004年實施後,內地已向香港法律服務業開放市場,其中的開放措施包括放寬對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要求;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律師為法律顧問;以及放寬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的限制。
截至2011年5月31日為止,香港律師事務所(包括很多以香港為基地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已設立111個代表機構,北京、上海及廣州是最熱門地點。此外,在CEPA的框架下,一些香港律師事務所已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簽訂聯營協議,包括胡關李羅律師行。
CEPA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但香港法律執業者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香港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提供業務協助,可不必申請香港法律顧問證。
CEPA亦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通過考試的香港律師,取得所需實習經驗,完成集中培訓和考核合格後,可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參與非法律訴訟事務。2010年,有104名香港居民完成國家司法考試,當中15名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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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律師事務所現行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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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的市場准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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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必須符合以下4項條件:有自己的名稱、業務場所及公司章程;
- 資產總值100,000元人民幣或以上;
- 有合夥人3名或以上(須擁有律師資格及執業3年或以上,才可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及;
- 有合夥人書面協議。
- CEPA規定,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必須成立滿3年,但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的人數並無規定。
- 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可與1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對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無地域限制。
- 從2009年10月起,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可與在廣東省成立了1年或以上的內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在該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當中,至少須有1名具有5年或以上執業經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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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在華居留時間每年不得少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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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不受最低居留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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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參加內地的國家司法考試。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期滿1年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律師執業。#
#按照《實習培訓大綱及實務訓練指南》。
- 實習期可於內地律師事務所在香港設立的分所完成。
- 自2009年10月起,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可參加由內地律師協會組織舉辦為期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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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香港大律師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內地部門正著手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及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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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CEPA補充協議六廣東省先行先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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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法律執業者是指香港大律師和律師,其執業年限須按照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中顯示的該律師或大律師在香港的實際執業年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