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表有關兒童產品符合含鉛量限制規定的測試及認證政策聲明。兒童產品的含鉛量限制於《消費品安全加強法》內有所規定。聲明旨在解決近月由美國進口商提出的部件測試問題,詳細內容載於以下網址:http://www.cpsc.gov/about/cpsia/leadpolicy.pdf。
2009年8月14日生效的《消費品安全加強法》對專為12歲或以下兒童而設的任何產品實施含鉛量限制,按重量計含鉛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三百(300 ppm)。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為標準難以實施,否則兒童產品將於2011年8月14日實施100ppm的含鉛量限制。《消費品安全加強法》包含另一條款,規定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面漆的含鉛量限制為90 ppm。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若認為技術上可行,也須每5年下調含鉛量限制一次。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於2009年8月裁定,若干類產品或物質原本不含鉛或含鉛量並無超出《消費品安全加強法》的限制。這些產品及物料臚列如下:
- 鑽石、紅寶石、藍寶石及綠寶石。
- 半寶石和其他礦物,有關礦物或物料並非以鉛或鉛化合物為基本成份,亦非天然摻雜以鉛或鉛化合物為基本成份的礦物。
- 天然珍珠或養珠。
- 木(任何用於木上的塗料均須測試及認證)。
- 紙及由木或其他纖維素纖維製造的類似物料。
- 四原色處理工序印刷墨(不包括專色、並無於四原色處理工序中使用的其他印墨、用於後期處理用途時可從表面刮除的印墨,包括絲網印刷、轉印紙、移畫印花圖案紙,或其他印刷品)。
- 紡織品(後期處理用途除外,包括絲網印刷、轉印紙、移畫印花圖案紙,或其他印刷品)包括:
- 天然纖維(經染色或未染色),包括但不限於棉、木棉、亞麻、麻布、黃麻、苧麻、大麻、紅麻、竹、椰子皮纖維、瓊麻、絲、羊毛、羊駝毛、美洲駝毛、山羊毛(馬海毛、茄士咩)、兔毛(安哥拉兔毛)、駱駝毛、馬毛、牦牛毛、北極麝牛毛及南美野生羊駝毛。
- 人造纖維(經染色或未染色),包括但不限於人造絲、人造蛋白質纖維、綠色纖維、醋酸纖維、三醋酸纖維、橡膠、聚脂纖維、烯烴纖維、尼龍、丙烯酸纖維、變性聚丙烯腈纖維、芳香族聚酰胺纖維及氨綸。
- 其他植物提煉和動物提煉的物料,包括但不限於動物膠、蜂蠟、種子、堅果殼、花、骨、貝殼、珊瑚、琥珀、羽毛、毛皮及皮革。
8. 在統一編號系統(Unified Numbering System)下屬編號UNS S13800至S66286的手術用鋼鐵及其他 不銹鋼,但不包括303Pb(UNS S30360)的不銹鋼,並無故意加入鉛或含鉛金屬。
10.黃金(最少10K)、純銀(最少為925/1000純度)、鉑、鈀、銠、鋨、銥、釕及鈦 。
這些產品及物料不須測試及認證以證明符合含鉛量規定。例如棉毯或不含鈕扣的T恤或貼花毋須由第三方化驗所測試含鉛量。棉毯或T恤亦毋須由第三方化驗所測試以證明由棉製成。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指出,某些零售商或會希望生產商及進口商為產品進行測試及獲取認證。不過,消費品安全委員未有對上述產品提出同樣規定。
假如產品包含需要及毋須測試含鉛量的物料/零部件(如包含纖維部件及拉鍊的長褲),是否需要接受含鉛量測試消費品安全委員現時未有規定以毋須測試物料製造的部件必須進行獨立測試。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也無規定兒童產品接觸不到的零部件(如年幼兒童不能以手指接觸的零部件)必須進行含鉛量測試,兒童電子設備的若干類部件也無此規定。
同樣地,書本的紙板製封面、內頁的紙以及由四原色印墨印製的內容,毋須進行含鉛量測試及取得認證。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把紙、紙板及四原色印墨列入含鉛量不超過100 ppm的物料及產品名單內,釘裝用膠水亦是不可接觸的物料。不過,若書本以螺旋型金屬釘裝條取代膠水作為釘裝材料,則須符合由第三方化驗所進行測試的300 ppm含鉛量限制,產品亦須取得認證。若螺旋型金屬釘裝條含塗層,塗料亦須接受測試,以確保符合90 ppm含鉛量限制規定,並須取得認證。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擬於下次制定規則時,解決零部件測試問題,並制定測試方案及標準。屆時,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將進一步闡述上述議題,如產品或物料接受測試的次數、生產商是否可以依靠供應商進行測試,以及需要存檔記錄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