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放宽沿海经济带企业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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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若干意见》,对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和服务机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若干意见》中放宽了辽宁沿海经济带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企业申请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只要地点明确,并经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和各区招商部门书面同意,就予以登记。
放宽了企业登记出资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两年内到位的,经上述区域管理机构或各区招商部门书面同意,可以延长出资期限一年,这对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是非常重要的。
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5个重点发展区域(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经济区、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的所有企业名称在其发展园区前直接冠「辽宁」字样,并由当地登记机关直接核准,不需再报省工商局核准,取消冠「辽宁」企业名称的规模限制。
放宽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登记审查,建立弹性受理制。新设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主要条件,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就可办理设立登记,其他材料在公司设立后90日内提交。
《若干意见》中还规定,辽宁省工商局将对无重大危害、无明显主观恶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实行「首次不罚」,并督促、引导其合法经营。
《若干意见》还在支持创业、推进改制、扶大扶强、培育商标、服务机制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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