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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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機構。所稱境內銀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不包括境外機構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 二、境外機構和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開立、使用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三、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准。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戶名應與其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一致。 四、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註 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匯賬戶號碼,並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銀行, 能夠準確判斷該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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