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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资料提供: 香港贸易发展局
2009年7月6日
仲裁及调解

概况

  • 香港具备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成为热门的商业仲裁地点。
  • 香港汇聚大批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可以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协助业者解决商业争议。
  • 在本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通过全球大多数贸易体的法院执行。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争议解决个案,由2007年的448宗增至2008年的602宗。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自2008年9月起根据《机构仲裁规则》受理案件,这套新规则容许个案当事人使用易懂的语言,并享有更大自主权,可便利当事人在香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2008年11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开设秘书处分处,是国际仲裁院首个在亚洲设立的秘书处分处,充分肯定香港作为区内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 越来越多中国内地公司选择于香港进行仲裁。中国入世后,与内地公司交易的外国投资者及贸易商与日俱增,需要仲裁的机会渐多。不少外商宁愿在第三地解决争议,而香港正是处理中外项目纠纷的合适地点。

业界数据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仲裁案件数目

394

448

602

商业

102

103

129

建造

181

183

208

船务

18

27

36

其他

93

135

229

资料来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服务范围

仲裁是法律程序,但裁决是由仲裁员而非法庭向争议各方作出。要进行仲裁,争议各方必须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这一协议往往是在争议产生之前已经达成,通常包括在商务合同内作为一项条款。在签署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时,当事人便已同意通过仲裁来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而不是交由法院审理。200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仲裁个案有602宗,2007年有448宗。另一方面,不少仲裁也是私下在香港进行。

调解是另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即调解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调解员与仲裁员不同,并无权力对争议作出裁决,他们的角色如穿梭外交家,鼓励当事各方沟通,协助消除情绪化的成份。当事各方若达成协议,便会签署一份包括所有协定条款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书。若当事各方未能在某段时间内达成协议,调解员会建议暂时或永久结束调解,以节省费用。

《香港仲裁条例》获公认为全球最完善的仲裁法规之一。由于香港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在本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通过全球大多数贸易体的法院执行。自从香港与中国内地于2000年达成仲裁裁决互认及执行安排后,香港的仲裁裁决亦可以在内地执行。在香港进行的国际仲裁,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依据。


服务提供者

仲裁员通常是各个专业公认的资深专家,能够理解仲裁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因此大多是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建筑师或工料测量师。换言之,能够提供仲裁服务的人士散布在经济体系内不同的专业服务公司之中,而首要的仲裁中心往往也是主要的商业中心。

调解员是中立第三方,经过相关培训,具备解决争议的技巧和知识,通常是来自不同界别的专家,例如社工、建筑、教学、法律和工程等,职责是安排一个程序,便利当事各方讨论他们的问题,目的是促进双方互相谅解,以解决争议。调解员须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上述过程。他们的作用是协助当事各方达成和解,而非作出裁决。

香港是亚洲主要的商业中心,在商业、金融、资讯科技、商法、船务及建造等方面拥有大批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可以通过仲裁或调解,协助业者解决商业争议。

香港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的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香港仲裁司学会(HKIArb)、特许仲裁学会(CIArb)、国际商会(ICC)、香港调解学院(HKIMed)、香港和解中心(Hong Kong Mediation Centre, HKMC)、香港调解会(Hong Kong Mediation Council, HKMC) 及香港调解顾问中心(CRC)。


服务输出

与亚洲其他仲裁地点相比,香港应是处理最多当事各方均非本地公司的仲裁案件的地方。举例来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7年处理的313宗仲裁个案中(域名争议除外),78宗当事双方均非香港公司,涉及香港和外国公司的有61宗,其余174宗双方均为香港公司。在只涉及非香港公司的个案中,当事方包括来自中国内地、美国、台湾、新加坡及南韩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中国内地公司选择于香港进行仲裁。当事双方为内地公司并选择于香港进行仲裁的个案数目,由1997年前的0宗递增至2005年的15宗,2007年有20宗。


业界发展及市场前景

  • 近年,越来越多公司选择透过仲裁及调解来解决争议,代替付诸诉讼的传统途径。经香港处理的国际商业仲裁个案数目,相信要较区内任何其他城市处理的为多。
  • 近年,亚洲的仲裁活动大幅增加。198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处理了37宗个案,2008年跃升至1,230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1985年仅处理9宗个案,2008年攀升至602宗。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同样致力解决涉及互联网相关服务的争议。近年该中心处理涉及.cn域名的争议越来越多,由2005年仅仅8宗扬升至2008年的128宗,反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解决涉及.cn相关域名的争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中国入世后,与内地公司交易的外国投资者及贸易商与日俱增,需要仲裁的机会渐多。不少外商宁愿在第三地解决争议,而香港正是处理中外项目纠纷的合适地点。
  • 2008年1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便利双方交流资讯、个案管理技巧及仲裁知识。
  • 2008年9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纳新的国际仲裁管理规则,容许仲裁个案当事人使用易懂的语言,并享有更多自主权。
  • 根据立法会于2009年2月通过的《仲裁条例草案》,本地及国际仲裁均依据单一制度进行。此举可以减少混乱,并使香港法例与国际标准接轨。新条例并采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标准。
  • 2007至08年度施政报告指出,香港政府致力推广香港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8年3月完成「专业服务发展资助计划」的工作,向美国商界推广香港的仲裁服务。
  • 2008年11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开设秘书处分处,是国际仲裁院首个在亚洲设立的秘书处分处,不但肯定香港作为区内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更有助香港提供仲裁服务,并与国际仲裁机构建立更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