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市場資訊 > 專業服務 > 行業概況

專業服務

 



 
資料提供: 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9年7月6日
仲裁及調解

概況

  • 香港具備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成為熱門的商業仲裁地點。
  • 香港匯聚大批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可以通過仲裁和調解等方式,協助業者解決商業爭議。
  • 在本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通過全球大多數貿易體的法院執行。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的爭議解決個案,由2007年的448宗增至2008年的602宗。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自2008年9月起根據《機構仲裁規則》受理案件,這套新規則容許個案當事人使用易懂的語言,並享有更大自主權,可便利當事人在香港通過仲裁解決爭議。2008年11月,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開設秘書處分處,是國際仲裁院首個在亞洲設立的秘書處分處,充分肯定香港作為區內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
  • 越來越多中國內地公司選擇於香港進行仲裁。中國入世後,與內地公司交易的外國投資者及貿易商與日俱增,需要仲裁的機會漸多。不少外商寧願在第三地解決爭議,而香港正是處理中外項目糾紛的合適地點。

業界數據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的仲裁案件數目

394

448

602

商業

102

103

129

建造

181

183

208

船務

18

27

36

其他

93

135

229

資料來源: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服務範圍

仲裁是法律程序,但裁決是由仲裁員而非法庭向爭議各方作出。要進行仲裁,爭議各方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已經達成,通常包括在商務合同內作為一項條款。在簽署帶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時,當事人便已同意通過仲裁來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而不是交由法院審理。2008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的仲裁個案有602宗,2007年有448宗。另一方面,不少仲裁也是私下在香港進行。

調解是另一種解決爭議的途徑。當事人在中立第三方(即調解員)在場的情況下,通過協商達成和解。調解員與仲裁員不同,並無權力對爭議作出裁決,他們的角色如穿梭外交家,鼓勵當事各方溝通,協助消除情緒化的成份。當事各方若達成協議,便會簽署一份包括所有協定條款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若當事各方未能在某段時間內達成協議,調解員會建議暫時或永久結束調解,以節省費用。

《香港仲裁條例》獲公認為全球最完善的仲裁法規之一。由於香港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在本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通過全球大多數貿易體的法院執行。自從香港與中國內地於2000年達成仲裁裁決互認及執行安排後,香港的仲裁裁決亦可以在內地執行。在香港進行的國際仲裁,是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依據。


服務提供者

仲裁員通常是各個專業公認的資深專家,能夠理解仲裁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因此大多是律師、會計師、工程師、建築師或工料測量師。換言之,能夠提供仲裁服務的人士散布在經濟體系內不同的專業服務公司之中,而首要的仲裁中心往往也是主要的商業中心。

調解員是中立第三方,經過相關培訓,具備解決爭議的技巧和知識,通常是來自不同界別的專家,例如社工、建築、教學、法律和工程等,職責是安排一個程序,便利當事各方討論他們的問題,目的是促進雙方互相諒解,以解決爭議。調解員須以不偏不倚的態度,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上述過程。他們的作用是協助當事各方達成和解,而非作出裁決。

香港是亞洲主要的商業中心,在商業、金融、資訊科技、商法、船務及建造等方面擁有大批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可以通過仲裁或調解,協助業者解決商業爭議。

香港提供仲裁和調解服務的機構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香港仲裁司學會(HKIArb)、特許仲裁學會(CIArb)、國際商會(ICC)、香港調解學院(HKIMed)、香港和解中心(Hong Kong Mediation Centre, HKMC)、香港調解會(Hong Kong Mediation Council, HKMC) 及香港調解顧問中心(CRC)。


服務輸出

與亞洲其他仲裁地點相比,香港應是處理最多當事各方均非本地公司的仲裁案件的地方。舉例來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2007年處理的313宗仲裁個案中(域名爭議除外),78宗當事雙方均非香港公司,涉及香港和外國公司的有61宗,其餘174宗雙方均為香港公司。在只涉及非香港公司的個案中,當事方包括來自中國內地、美國、台灣、新加坡及南韓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越來越多中國內地公司選擇於香港進行仲裁。當事雙方為內地公司並選擇於香港進行仲裁的個案數目,由1997年前的0宗遞增至2005年的15宗,2007年有20宗。


業界發展及市場前景

  • 近年,越來越多公司選擇透過仲裁及調解來解決爭議,代替付諸訴訟的傳統途徑。經香港處理的國際商業仲裁個案數目,相信要較區內任何其他城市處理的為多。
  • 近年,亞洲的仲裁活動大幅增加。1985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處理了37宗個案,2008年躍升至1,230宗。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1985年僅處理9宗個案,2008年攀升至602宗。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同樣致力解決涉及互聯網相關服務的爭議。近年該中心處理涉及.cn域名的爭議越來越多,由2005年僅僅8宗揚升至2008年的128宗,反映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解決涉及.cn相關域名的爭議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 中國入世後,與內地公司交易的外國投資者及貿易商與日俱增,需要仲裁的機會漸多。不少外商寧願在第三地解決爭議,而香港正是處理中外項目糾紛的合適地點。
  • 2008年1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簽署合作協議,便利雙方交流資訊、個案管理技巧及仲裁知識。
  • 2008年9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採納新的國際仲裁管理規則,容許仲裁個案當事人使用易懂的語言,並享有更多自主權。
  • 根據立法會於2009年2月通過的《仲裁條例草案》,本地及國際仲裁均依據單一制度進行。此舉可以減少混亂,並使香港法例與國際標準接軌。新條例並採用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標準。
  • 2007至08年度施政報告指出,香港政府致力推廣香港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2008年3月完成「專業服務發展資助計劃」的工作,向美國商界推廣香港的仲裁服務。
  • 2008年11月,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開設秘書處分處,是國際仲裁院首個在亞洲設立的秘書處分處,不但肯定香港作為區內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更有助香港提供仲裁服務,並與國際仲裁機構建立更緊密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