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通過新玩具安全指令
|
歐盟理事會於2009年5月11日通過全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取代已有20年歷史的舊指令(第88/378/EEC號指令),玩具業須大幅改變多年來的做法以遵行新指令的規定。
這項新指令涉及多類敏感產品,加上2007年歐盟大規模回收危險玩具,因此當局盡快完成立法程序,新指令預計將於2009年6月在《官方公報》刊登。
歐盟理事會通過的新指令,將實施全新及更嚴厲的玩具安全規定,以解決玩具風險、增加製造商及進口商銷售玩具的責任,以及提升成員國執法當局的市場監察力度。新指令對原有指令作出大幅修改,包括引入全新的嚴厲規定,以及詳細釐清第88/378/EEC號指令中的條文。當中較重大的修訂要點如下:
釋義
新指令對「玩具」訂下更清晰的定義,明確指出是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產品。指令第二條及附件1分別擴大及澄清不列作玩具的產品清單。產品清單進一步詳細說明未有納入指令內的現有產品類別,其中包括若干類收藏品,但其包裝必須展示可辨認及清楚的標記,說明收藏品只適合14歲或以上人士。新指令亦規定,節慶裝飾不被視為玩具。(舊有第88/378/EEC號指令規定,只有聖誕裝飾不屬於玩具)。
其他不視為玩具的新產品類別包括浮水充氣椅及游泳輔助用具等兒童習泳設備、適合體重不逾20公斤兒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對兒童有吸引力的趣緻燈具。
新指令進一步詳細界定「投放市場」的定義,意指首次於歐盟市場銷售玩具產品。另外,指令亦詳述不同經濟經營者的定義,包括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及分銷商。除此之外,新指令亦對水上玩具、功能性玩具、活動玩具、化學玩具及嗅覺紙板遊戲作出定義。
全新及更嚴厲安全規定
於歐盟市場銷售的玩具必須遵守擴大後的基本安全規定,包括生產商必須考慮使用者以及其監管人(如適用的話)的能力(特別是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再者,新指令的附件2亦詳述「特別安全規定」細節,包括物理及機械特性、易燃性、化學特性及電特性。
安全規定亦已因應技術進步等因素作出更新,確保使用者獲得高度保護。以玩具產品的電特性為例,在原有指令(88/378/EEC)下,玩具產品所用電壓不可超過24伏特,但新指令已放寬此限制。
不過,新指令則針對因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學物質、香料以及玩具所發出的噪音導致的危險,實施更嚴格規定。安全規定訂明,玩具不得含有有害化學物質,以免兒童受到傷害,特別是歸類為致癌、誘變或危害人類生殖力等的物質。新指令規定,玩具內的化學物質必須遵守歐盟第1907/2006號規例,即《化學品註冊、評估及許可規例》(REACH)。指令亦降低多類物質的使用上限,例如鉛、砷及有機錫。此外,指令亦詳細說明規管玩具發出噪音的基本安全規定以及藏於食品內玩具的特別規定。
新指令亦詳細列明製造商應遵守的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合格評定機構和主管當局的責任。
警告
新指令亦補充及加強現時的玩具警告規定,並於附件5中列出一系列適用於若干類玩具的警告用語。玩具警告必須明顯易見,包括使用者年齡限制、能力、體重以及需於成人陪同下才可使用等一般規定。指令亦為若干類玩具制訂警告用語,其中包括不適合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活動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學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覺紙板遊戲、化妝工具及味覺遊戲,以及藏於食物內的玩具等警告。
玩具上的警告必須清楚、容易閱讀以及讓消費者明白。若因玩具的體積過大難以加上包裝,則警告必須貼於玩具之上。由於警告內容(例如:使用者年齡限制)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定,因此警告必須於玩具出售前向消費者清楚顯示。在網上銷售的玩具亦必須於銷售前向消費者清楚展示警告。
製造商及進口商責任
根據現行的產品銷售相關法例,經濟經營者於歐盟市場銷售玩具時,有責任確保產品符合新指令。新指令表明,不但製造商須承擔一些工作(例如製造商是進行合格評定程序的最佳人選),授權代表、進口商及批發商亦有其責任。
新指令希望釐清各經濟經營者的責任,確保在各個供應鏈層面的業者遵行規定,以及增加玩具產品的可追溯性。例如,進口商只能夠於歐盟市場內銷售合規格玩具以及確保製造商執行合適的合格評定程序。進口商亦應確保玩具附有說明書及安全資料,所用語文應為使用者容易明白。
市場監察及保護措施
新指令進一步加強玩具產品的市場監察規定,增加監管機構採取行動的權力,並引進相關程序,以支持現有的保護措施以及通知涉及玩具安全措施的相關人士。
歐盟成員國須於《官方公布》刊登新指令後18個月內,即2011年1月前實施新規定。不過,當局亦設立過渡期讓玩具製造商以及進口商適應新指令。因此,商家仍可於新指令生效兩年後銷售符合現有指令(88/378/EEC)的玩具產品。此外,當局為新化學品規定訂下4年過渡期,以制定劃一標準,確保業者得以遵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