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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發靈會員協議

 
「貿發靈」   指由貿發局提供的網上資訊服務,即「貿發靈」,包括由貿發局及第三方提供的某些資訊及服務或由貿發局不時提供的其他新的、經修改、更換或者替代的服務
     
「資訊」  

指從或通過「貿發靈」得到的資訊、資料、內容、分析、新聞、報告、程序、相片、圖像、圖表、視頻、音頻、軟件及其他材料及服務、通訊和其他有形的或無形的項目

     
「個人資料」  

指用以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或敏感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年齡、地址、職業、聯絡、其他個人詳情和信用卡資料)

     
「貿發局」、「本局」、 「本局的」  

指香港貿易發展局

     

「貿發局各聯號公司」、 「本局各聯號公司」

  指貿發局的代理、許可人及第三方提供者,及其各自的代理、職員、各聯號公司和僱員
     

「使用條款」

  指本網頁主頁所表明的本網頁的使用條款
     
「第三方提供者」  

指除貿發局之外任何在本網頁上提供資訊或服務者

     
「使用者協議」   指不時由貿發局修訂之下列表明的使用者協議
     

「使用者」、「閣下」、 「閣下的」

 

指接通本網頁的任何人士

     
「網頁」   指info.hktdc.com和由貿發局不時主持的其他網頁
     
單數包括復數,反之亦然;
詞句「包括」、「例如」和相似的詞句為非限制詞語;
所提及的任何事宜、數額或團體即指該事宜或數額的全部及每一部分,及該團體的全部和每位人士;及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提及的時間均指香港時間。



貿發局須依照本使用者協議的條款及使用條款的規限向 閣下提供「貿發靈」服務。

1.申請

1.1貿發局可以不出具任何理由而拒絕任何使用「貿發靈」的申請。
1.2閣下提出申請即保證:

(a)已採取一切行動為取得訂立並履行本使用者協議的必要授權;
(b)本使用者協議構成對 閣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具約束力的及可強制執行的義務;及
(c)閣下申請中或者涉及 閣下的申請所提供的資料屬實、是完整的和反映最新情況的。

1.3閣下的申請可由貿發局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 閣下的用戶名稱及密碼的方式而獲接納。

1.4閣下向貿發局確認閣下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或商行,在香港有固定營業地址及聯絡資料,積極進行商業活動,如商業洽談、市場推廣、材料採購及產品製造,以及所有由閣下為本使用者協議不時指定的聯絡人均為閣下的經營者、董事或僱員。閣下同意提供貿發局合理要求的資料(包括關於貿易融資及裝運的文件),用作核實閣下前述所作出的確認之真實性。

2.閣下的資料

2.1閣下同意提供貿發局合理要求的資料,用作處理 閣下的申請及設定 閣下的付款方式。
2.2雖然「貿發靈」裝有保密插口層,但 閣下發往貿發局的一切資料(包括涉及 閣下的信用卡賬戶、銀行賬戶及 閣下的個人資料),風險由閣下單獨承擔。例如,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在傳輸時可接收該等資料。
2.3如 閣下的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件地址、付款資料詳情如信用卡賬戶號碼、屆滿日期及其他詳情有任何變化,閣下同意即時通知貿發局。任何正確地指明閣下用戶名稱的上述通知,均對 閣下具有約束力,而貿發局可予以接納並按其行事而無須作出任何核實或查詢。
2.4閣下同意本局可按私隱政策聲明(將不時修訂)中所列出的方式使用及披露閣下的資料。

3.使用「貿發靈」

3.1閣下只可將「貿發靈」作 閣下的內部用途。除上述用途外,閣下不得抄襲、複製、公開、分發、出售或以直接或間接與貿發局構成競爭的任何方式,為商業目的而利用資訊。閣下不得刪除或更改任何資訊的任何版權或其他所有權告示。
3.2只有經貿發局授權的使用者和其僱員方可使用「貿發靈」。閣下不得將本使用者協議項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其他人士;或者許可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閣下的用戶名稱或密碼。
3.3資訊的版權為貿發局、貿發局的各聯號公司或第三方提供者所擁有(視乎情況而定)。
3.4如果出現某些情況致使本局不能提供「貿發靈」時,本局保留權利暫停提供「貿發靈」。
3.5「貿發靈」為某一類使用者所提供的資訊、功能部件或功能,另一類使用者可能得不到。本局可按任何本局認為適當的標準將使用者分為不同的類別。
3.6于任何時期向使用者提供的資訊量:

(a)可由本局不時限制或改變而無須通知該使用者;及
(b)可與提供給另一個使用者的有所不同。

4.付款

4.1「貿發靈」為收費服務,閣下同意,就(任何人士)使用閣下的用戶名稱和密碼按收費時生效的收費率及收費條款,支付一切收費、最低收費和其他收費(如有)。閣下有責任繳付一切與使用「貿發靈」有關的稅款。一經繳付費用,閣下將不獲退還。閣下須全數支付貿發局,不得作出扣減、抵消或反索償。
4.2 貿發局保存就使用 閣下用戶名稱和密碼的累計收費記錄,除明顯的錯誤外,是決定性的並對 閣下具約束力。
4.3 貿發局以聯線或其他方式向 閣下出具賬單,顯示(任何人士)使用 閣下用戶名稱或密碼的收費。在不損害上述規定的原則下,閣下提出反對須在賬單發出的7日內向貿發局就賬單內的某一項收費提出書面反對通知書(該通知書須列出 閣下反對的合理詳情)。
4.4 如果 閣下的任何收費到期未付,閣下須按每月2%的平息向貿發局支付附加費。
4.5 閣下授權本局就使用 閣下的用戶名稱及密碼而發生的一切收費按貿發局的記錄記入 閣下的貸方、借方或收費卡賬戶或銀行賬戶。
4.6 貿發局可就與「貿發靈」有關的任何服務收費,並在「貿發靈」上登出一則一般訊息,公布收費的數額、收費率及收費的服務項目。如果 閣下在公布後的任何時間要求、開始或者繼續使用有關的服務,閣下即同意向貿發局支付該等收費。
4.7 如果 閣下遲付或不付收費或當任何適用的信貸額已滿,貿發局可隨時暫停 閣下接通「貿發靈」。貿發局有權透過 閣下的信用卡賬戶收取因使用 閣下的用戶名稱及密碼而引致的一切應計收費並/或將其視為拖欠貿發局的債項而向 閣下追討。在向貿發局繳付全部該等收費前,閣下將不會獲得恢復接通「貿發靈」。
4.8 閣下將自行支付就「貿發靈」所須支付的所有款項。閣下向貿發局確認並無第三方將會就閣下使用「貿發靈」而付款或將會以任何方式在閣下使用「貿發靈」上有任何利益關係。

5.設備

閣下應負責提供並維修接通「貿發靈」及檢索資訊所需的電訊線路、軟件及設備,以及一切相關的費用。

6.用戶名稱及密碼

6.1閣下的用戶名稱及密碼可由 貿發局以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向閣下提供,風險由閣下自負。閣下須單獨負責為 閣下的用戶名稱及密碼保密並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
6.2為保障閣下,閣下應在收到貿發局編配的密碼后,即時更改該密碼。
6.3未經貿發局事先的同意或授權,閣下的用戶名稱不得改變。

7.免責條款及有限責任

7.1閣下使用「貿發靈」,風險由 閣下單獨承擔。
7.2貿發局及其各聯號公司均不保証、擔保或者承擔下列任何責任:

(a)資訊是否準確、充足、及時或可靠,或者是否除一般參考外可用於任何目的,或者使用等資訊可以獲得任何結果;
(b)資訊是否無缺陷、錯誤、遺漏、病毒或者可改變、刪除、加於或損壞 閣下的軟件、資料或者設備;
(c)接通時,「貿發靈」可用或者不中斷;或
(d)「貿發靈」的缺陷會被糾正。

7.3資訊不得視為貿發局為任何目的對任何人士、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推薦或認可。
7.4在不損害上述為原則,「貿發靈」是按照當時的情況及可接通性的基準提供。「貿發靈」僅供
閣下個人使用而本局不發表任何聲明或作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包括但不限於為任何就適銷性或就任何特別目的之適用性作出任何保證或不侵權。
7.5在任何情況下,本局或本局的各聯號公司對
閣下或者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或不能使用該等資訊所發生的任何直接的、間接的、附帶引起的、特別的、懲罰性的或者間接性的損失,包括任何業務或盈利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7.6閣下在使用或者解釋資訊時,應只運用並依靠 閣下的技能和判斷。閣下有責任確保使用該等資訊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定。
7.7本使用者協議所含的責任限制適用於適用法律所許可的最大限度。

8.改變「貿發靈」

8.1貿發局可在任何時間改變或移除「貿發靈」的內容或任何功能、功能部件的特徵或改變展示方式,包括提供的時間及接通或使用所需的設備(硬件和軟件)。
8.2貿發局可在任何時間;

(a)改變、增加、刪除或修訂本使用者協議條款的任何規定;及
(b)改變 閣下應付費用的金額或計算方法或提出新的收費。

8.3上述第8.1或8.2條項下的任何改變、刪除或增加在「貿發靈」上登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通知 閣下時,即時生效。閣下在該等通知發出後,使用「貿發靈」則構成 閣下對該等改變、移除或增加的接受。

9.補償

閣下同意就 閣下違反本使用者協議的任何一款及/或就
閣下使用「貿發靈」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損害賠償、申索、訴訟、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而為本局提出抗辯,作出補償並使本局及貿發局各聯號公司不受傷害。如有必要,本局可能參加任何申索或者訴訟的抗辯及參與任何和解商議。若無本局事先的書面同意,不得作出任何對本局權利或者義務有不利影響的和解。本局保留權利,在向 閣下發出通知後,自費行使對任何申索或者訴訟的獨有抗辯及獨有控制。

10.超文本連結

接於其他網頁的任何超文本連結並不構成本局或本局各聯號公司對那些網頁的認可。當 閣下退出「貿發靈」或網頁,無論是本局還是本局的各聯號公司概不對任何事宜承擔任何責任。

11.各聯號公司

本使用者協議是為本局及本局的各聯號公司的利益而制訂的,而本局及每一間聯號公司均有權以本局或(視情況而定)他們的名義對 閣下強制執行本使用者協議。

12.終止

閣下可在事先不少於30日以書面(包括透過電子郵件)通知貿發局終止本使用者協議。貿發局可在任何時間,無須出具任何理由通知 閣下終止本使用者協議,並即時生效。終止本使用者協議即自動終止 閣下接通或使用「貿發靈」的權利,但不影響終止前本使用者協議項下所產生而歸於任何一方的任何權利。

13.通知

13.1貿發局向 閣下發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在「貿發靈」上登出一則一般通知,或將通知以普通郵件寄往 閣下的地址、按 閣下的傳真號碼發出傳真或按貿發局記錄的 閣下的電子郵件地址發出電郵。任何在「貿發靈」上登出的一般通知或發往 閣下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的通知將在發出日或(如以郵寄發往香港以外者)寄發7日後,視為已收到。
13.2閣下發給貿發局的通知可用電子郵件的形式送至tdclink@tdc.org.hk或以普通郵件寄至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38樓香港貿易發展局,收件人:「「貿發靈」」或寄至本局不時指明的其他地址。

14.全部協議

本使用者協議及使用條款構成貿發局與 閣下就有關本使用者協議主題事項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就有關主題事項的一切其他書面或口頭協議及聲明,以及由任何一方送交另一方的文件內的任何條款。如果本使用者協議和使用條款之間有抵觸,則以本使用者協議為準。

15.部分無效

本使用者協議的任何規定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下成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將不得影響其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亦不會影響任何其他規定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16.其他事項

任何一方對本使用者協議下任何違反的寬免,不得構成對任何其他違反的寬免。本使用者協議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其解釋。

17.規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使用者協議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限。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的管轄。

18.中文本

如果本使用者協議的中、英文本有任何衝突或者不符,應以英文本為準。如果中文本的任何部分有不清晰之處,應參照英文本。中文本不得翻譯成英文,以供比照或解釋英文本。

[此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應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