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守則


與會人士必須遵守主辦機構所訂下列規則:
  1. 會議只供已登記並獲發入場證的人士參與。與會者於入場時須出示具有相片的有效身分證明、入場證/確認函以確認身份。主辦機構有權拒絕任何未能出示上述證件的人士進入。

  2. 會議入場證不得轉讓。進入會場時必須出示有效入場證,並需在會議進行期間全程配帶及清楚展示。

  3. 與會者必須衣著整齊,衣冠不整者不可進入會場。

  4. 任何人士的衣物或配飾如帶有以下信息(包括文字及圖案),可被拒絕進場:
    • 任何政治、種族、宗教或含冒犯意味的信息。
    • 任何可用作示威或遊行的旗幟、圖案設計或信息。

  5. 行李、體積過大的手提包、雨傘等物品必須存放在衣帽間,直至離開會場時才可取回。主辦機構保留要求存放有關物件到衣帽間的權利。有關物品如於會議完結後一小時內仍未取回,有關物品會交予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失物待領處。

  6.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許可,與會者不可攜帶、穿戴或展示任何含冒犯意味的信息及危險物品進入會場。主辦機構有權拒絕不合作的與會者/人士入場,或把他們送離會場。

  7. 確保活動與場內人士的安全及秩序,入場人士不可攜帶任何塑膠、玻璃或金屬瓶子/容器、瓶裝或罐裝飲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場。主辦機構及會場保安人員有權檢查入場人士的隨身物件。

  8. 場地保安人員已獲授權可邀請在場或正進場人士接受保安檢查。場地保安人員亦可邀請正進場人士出示隨身物品及手袋。沒有充分理由而拒絕接受保安檢查的人士,可能被拒入場及被送離會場。

  9. 任何人士不得使用揚聲器、叫口號、叫囂、派發或展示物品、或以任何形式妨礙論壇進行或干擾其他與會者,違規者可即時被逐離場。

  10. 入場或在場人士不得故意引致入口、出口、樓梯、通道、分區出入通道處、緊急出口或場地內緊急服務通道路線阻塞。

  11. 在場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活動的進行,否則有關人士可被逐離場。

  12. 場地保安人員可截查或阻截任何對活動安全和秩序構成威脅的人士,當中包括明顯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及管有危險物品或物質的人士,有關人士可被禁止入場或被逐離場。

  13. 未經主辦機構許可,禁止在場內拍攝、錄音及錄影;所有攝錄機及錄音設備均不得攜帶入場。

  14. 與會者須在活動進行的任何時間聽從大會工作人員的指示。主辦機構可拒絕任何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則的人士進場或要求任何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則的人士離場。該等人士離場後不得於活動進行中重返會場。




活動規則和條款的所有詮釋權由主辦機構擁有。主辦機構及保安人員就場地守則及相關事宜有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