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守則
與會者必須遵守主辦機構所訂如下的規則:
  1. 本會議只供已預先登記或已完成現場登記的人士參與。與會者於進入會場時出示有效的入場證/確認函/確認電郵。主辦機構有權拒絕任何未能出示上述證件的人士進入會場。

  2. 所有入場證不得轉讓。進入會場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入場證。與會者於活動期間須全程配帶及清楚展示有效的入場證。

  3. 與會者必須衣著整齊。衣冠不整者不可進入會場。任何人士的衣物或配飾如帶有以下信息(包括文字及圖案),可被拒絕進場:
      任何政治、種族、宗教或含冒犯意味的信息。
      任何可用作示威或遊行的旗幟、圖案設計或信息。

  4. 為確保活動與場內人士的安全及秩序,與會者不可攜帶任何危險物品進場。未經主辦機構事先許可,揚聲器、海報、標語牌、旗幟、橫額、彩旗、單張或任何形式的宣傳物品均不可攜帶入場及/或不可在場內使用或展示。主辦機構可拒絕任何不合作人士進場或要求該等人士離場。

  5. 在場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活動的進行。入場或在場人士不得故意引致入口、出口、樓梯、通道、分區出入通道處、緊急出口或場地內緊急服務通道路線阻塞。任何人士不得使用揚聲器、叫口號、叫囂、派發或展示物品、或以任何形式妨礙活動進行或干擾其他人士。未經主辦機構事先許可,不可在場內派發宣傳資料、紀念品或贈品。違規者可即時被逐離場。

  6. 行李、體積過大的手提包、雨傘等物品必須存放在衣帽間,直至離開會場時才可取回。主辦機構保留要求存放有關物件到衣帽間的權利。有關物品如於會議完結後一小時內仍未取回,有關物品將交予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失物待領處。

  7. 主辦機構及場地保安人員已獲授權可邀請在場或正進場人士接受保安檢查;亦可邀請該人士展示隨身物品及手提包。沒有充分理由而拒絕接受保安檢查的人士,可能被拒入場及被送離會場。場地保安人員可截查或阻截任何對活動安全和秩序構成威脅的人士,當中包括明顯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及管有危險物品或物質的人士。有關人士可被禁止入場或被逐離場。

  8. 會議期間,禁止在場內拍攝、錄音及錄影。未經主辦機構許可,所有攝錄機及錄音設備均不得攜帶入場。

  9. 主辦機構可拒絕任何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則的人士進場或要求該等人士離場。該等人士離場後不得於活動進行中重返會場。

  10. 場地使用規則和條款的所有詮釋權皆跟據主辦機構。

  11. 免責聲明:在本會議內個別參與人士所展示/表達的任何觀點、資訊、意見、聲明或建議,並不代表本會議主辦機構、支持機構、及資助機構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