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於10月30日公布拓展綠色貿易的實施意見,提出四大重點範疇,分別是提升外貿企業綠色低碳發展能力;拓展綠色低碳相關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營造綠色貿易發展良好國際環境;以及建立健全綠色貿易支撐保障體系。具體內容包括:支持外貿企業推行綠色設計、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加快推動物流綠色低碳發展;鼓勵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向外貿企業提供國際綠色貿易規則認可的產品碳足跡、組織碳足跡等服務;支持外貿企業利用自由貿易協定的優惠安排拓展綠色低碳領域貿易合作;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綠色低碳產品、技術和服務標準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基於外貿產品碳足跡核算、碳標識認證結果等豐富金融產品和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0月28日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當中增加一條條文作為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需要,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徵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的特點,合理設定徵稅範圍和稅額幅度,完善監測技術和排放量計算方法,加強工作協同,加快推進試點工作。國務院自試點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就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