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7月7日公布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要求,将于9月1日起实施。供港澳水果包装厂应对水果进行进货验收,验核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应妥善保存相关验收记录、购买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确保水果来源可追溯至果园。包装厂应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要求提供出货清单,并对装载供港澳水果的陆路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封识号码应标注在出货清单等单证资料上。包装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记录档案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鼓励包装厂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相关记录档案。供港澳水果因安全问题被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通报的,包装厂所在地海关应开展调查,必要时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包装厂提交检测报告。
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公布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将于9月1日起实施。当局订明,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记录档案的保存期限增至不得少于3年,并鼓励信息化相关记录档案。当局订明,如生产加工企业发生蔬菜原料来源不明、产品被检出含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被港澳特区主管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等情况,海关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经风险评估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可暂停受理其产品供港澳检验检疫申请。此外,如生产加工企业在整改后仍不合格;隐瞒或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港澳特区主管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合格1年内达3次;或拒不接受海关监督,企业备案会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