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10月14日公布新版《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新增并完善多项条文,将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如获海关总署认可兼符合相关条件,海关总署可与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书面约定对其企业采取清单注册方式。非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如需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督促整改,期间相关企业不能进口食品到内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9月12日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新增条款包括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另外,新条文也明确列出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