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9月12日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新增条款包括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另外,新条文也明确列出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
国家卫健委及市监总局于9月8日联合公布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的事项,订明多项细化要求,包括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易读,避免重叠堆积,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飘窗等干扰元素,并鼓励数字标签二维码与包装上其他二维码整合,实现多码合一。数字标签展示内容不得篡改,当修改和更新数字标签内容时,应记录修改内容、时间等要素,确保修改过程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展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相关信息的客观、科学,不误导消费者。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展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当与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