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9月12日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修訂將於12月1日起實施。新增條款包括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實行許可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專用運輸容器、作業人員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准運證。發貨方應當查驗承運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准運證,核驗運輸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貨方應當查驗准運證、運輸記錄,核驗運輸容器鉛封是否完整。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運輸容器顯著位置噴塗食品專用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運輸容器並及時清洗,嚴禁裝運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質。另外,新條文也明確列出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
國家衛健委及市監總局於9月8日聯合公布關於實施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籤的事項,訂明多項細化要求,包括數字標籤標示內容應清晰易讀,避免重叠堆積,不得有影響正常閱讀的彈窗、飄窗等干擾元素,並鼓勵數字標籤二維碼與包裝上其他二維碼整合,實現多碼合一。數字標籤展示內容不得篡改,當修改和更新數字標籤內容時,應記錄修改內容、時間等要素,確保修改過程可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展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相關信息的客觀、科學,不誤導消費者。食品生產者通過預包裝食品數字標籤展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信息時,應當與其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