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於10月14日公布新版《海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新增並完善多項條文,將於2026年6月1日起實施。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如獲海關總署認可兼符合相關條件,海關總署可與所在國家(地區)的主管當局書面約定對其企業採取清單註冊方式。非自動延續註冊食品清單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如需延續註冊,應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3至12個月內,向海關總署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海關總署發現已註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註冊要求,應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並通知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督促整改,期間相關企業不能進口食品到內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9月12日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修訂將於12月1日起實施。新增條款包括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實行許可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專用運輸容器、作業人員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准運證。發貨方應當查驗承運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准運證,核驗運輸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貨方應當查驗准運證、運輸記錄,核驗運輸容器鉛封是否完整。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運輸容器顯著位置噴塗食品專用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運輸容器並及時清洗,嚴禁裝運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質。另外,新條文也明確列出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